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核定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核定征收?
国税发[2006]18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答:如果转让的股权表现形式主要为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企业只是进行普通的股票转让,与土地增值税是无关的。 股权转让时要交的税好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