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给客户的普通发票弄丢了怎么办?
开给客户的普通发票弄丢了怎么办?
1。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应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 2。开票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单价、数量、开票金额等。
开具发票方记账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3。接受发票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取得开票方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和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号码、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经开票方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的字样并加盖公章,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实行电子发票的,由开票方按丢失发票代码、号码查询打印(复印)发票图片,加盖开票方公章作为入账凭证; 4。纳税人丢失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应取得发票联复印件,发票复印件经开票方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 5。
纳税人丢失普通发票全部联次的,按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处理。
答:根据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的"四、对2006年开具的专用发票,在2007年4月30日前可按照原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现在不可以了,你和客户好好沟通一下吧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