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办公用房收取的滞纳金是否缴纳营业税?
出租办公用房收取的滞纳金是否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 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 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 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 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 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 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 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企业出租办公用房收取的滞纳金属于价外费用,应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发票。
答:征税早已有之,国家有优惠政策 “我国根本没有‘房屋租赁税’,更不可能新开征这样一个税种。网上盛传的种种说法,是对个人出租房屋相关缴税规定的误读。”税务专家刘佐明...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