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东莞市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童)条件有哪些呢?
收养东莞市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童)条件有哪些呢?
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市社会福利院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答:参见《收养法》以下规定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详情>>
答: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