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等,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形时,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从所交保费中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余额。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