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国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设有两个及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合并申报纳税。但选定的负责合并申报的机构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对其他各营业机构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设有完整的账册、凭证,能够正确反映各营业机构的收人、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被选定为负责合并申报的营业机构,应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合并申报纳税所涉及的营业机构设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合并申报纳税所涉及的各营业机构设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外国企业经批准合并申报纳税后,遇有营业机构增设、合并、迁移、停业、关闭等情况时,应当在事前由负责合并申报纳税的营业机构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合并申报纳税营业机构的,依上述程序报批。全部
答:新的所得税法是按法人交纳所得税的,分公司不是法人,不能独立纳税。合并纳税实际上是一种税务优惠。详情>>
答:分公司在领取工商注册营业执行和企业代码证时是一样的; 分公司的主要区别是在税务上: 1、非独立核算,不能单独开立基本账户,不能单独领用发票,可以在总公司下设单独...详情>>
答:既然都是独立核算,那各自的税收在各地自行缴纳。 分公司上交给总公司的利润,不得在分公司税前扣除。 总公司收到的利润,不需要作为本公司的所得纳税。 总公司这边需要...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