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范围:我市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及其职工,部、省及外地驻盘各级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退职人员。
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同时参加高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含退休、退职、退养人员)50元,单位和参保人员各缴纳25元。参保人员年累计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超过3。5万元时,由高额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赔付,最多赔付18万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继续缴费: ①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男30年,女25年)的,退休后继续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时止。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实缴年限未满五年的,退休后继续缴费至满五年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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