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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于单位变更后原劳动合同到期、解除、经济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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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于单位变更后原劳动合同到期、解除、经济补偿问题

请教老师,问关于单位变更后原劳动合同到期、解除、经济补偿问题
情况介绍:

我与A公司在2008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时,A公司决定在与所有员工在2008年签订的劳动合同基础上延长了一年至2009年12月31日到期,2009年到期后又在原合同上延长一年至2010年12月31日。(注A公司为有限责任制公司)

在2010年8月A公司因某些原因不能继续,A公司的业务、义务及责任,包括所有员工移交给新公司(新公司为2010年8月注册,有限责任制私营公司与原来的区别为,公司名称、公司地址、公司法人变更、经营方式与原公司也有点区别)。

2010年8月以前的营利所得归A公司,8月以后的营利所得为新公司。原A所有员工在新公司工作,工资、保险8月以前为A公司负责,8月以后为新公司负责。

经查,A公司已未经营,截止2010年12月31日,公司还未注销。

1、在2010年8月以前A公司即将有变动,变动就是公司将没有。此后,公司未正式出具过文件或函,只是清算过给予所有员工的经济补偿金。
A公司清算经济补偿金的截止日期时间按新公司接管日期为止。可清算过后,并未与所有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至今也未解除或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现已是2010年1月,A公司未与我们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也不主动找员工,员工主动找A公司。
如要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原清算经济补偿金截止日期是否可以不成立,应重新计算,计算截止日期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那天或劳动合同终止期限那天。

2、A公司与新公司对所有合作的业务单位发函告知,函分开写的,A公司写告知收函单位公司不再开展业务工作,原业务工作由新公司承接。新公司告知收函单位,承接A公司的责任与义务。
    问A公司告知合作业务单位公司变化,出具正式盖章红头函件。可对职员工却未出函或红头文告知,只是口头说过,并未开员工大会。只是在搬至新公司时开了个会议,告知A公司解散,新公司接管。A公司在对于员工的处理上是否欠妥善。是否违法。按劳动法,因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是否应该与我们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对于我们的去留问题,是否应该问问我们员工自己的想法。

3、2010年12月31日我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按劳动合同法。公司在2010年11月30日应以书面通知我是否解除或续签订劳动合同。综上情况,我已知公司不可能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
问为此我可不可以理解为公司不再与我续签订劳动合同,我是否应可按照劳动合同法领取经济补偿金,解除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

4、2010年8月后我与同事都在新公司工作,由于原A公司合同未解除也未到期,新公司也未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从法律上来讲,我们应当还是A公司的员工。从工作岗位来看,我们是新公司员工。
    问此局面,谁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是员工还是A公司或B公司。

5、2010年12月30日,我向A公司领导提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要求A公司领导与我办理相关手续,A公司告知我,我应向新公司领导提出,我现与A公司没关系。谈到经济补偿金,A公司说经济补偿金由新公司发,钱由新公司出,这是原A公司与新公司协商好的。我从未在A公司和新公司看到此类双方协商签字盖章协议或文件,所有员工也未知。
我于2010年12月30日向新公司写了个报告,内容如下:
新公司,我原与A公司2008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到期后不再与A公司续签,2011月1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在贵公司办理交接工作。
新公司接报告到后不接受,不与我办理手续。新公司也不与我办理手续,A公司也踢球。A公司强调,只要离职了办手续,如果新公司不发经济补偿金给你,你来找我。
问,我劳动合同到期,我提出不继续,要办理续,我是要向A公司提出还是新公司提出。

6、劳动合同到期后,如单位提高劳动报酬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不签订,用人单位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提出辞职,用人单位也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我现在并不是辞职,我是劳动合同到期后,原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的A公司也未提高待遇要求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新公司不提办手续不提经济补偿金。A公司说现继续在新公司工作就不能要经济补偿金,要经济补偿金就离职走人。A公司说法有依据查吗。
在我的理解,如果是A公司续签订合同,我签订,我的确不能提经济补偿金。
可现现在不是A公司要与我签订,我当然可以领经济补偿金。这与走才能拿经济补偿金,留就不能拿经济补偿金不冲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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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11-01-15 13:46:14
      感觉你把问题弄得过于复杂,反而束缚并影响了自己的思维和判断。其实只要理清你与A公司、新公司之间的关系,事情解决非常简单:
    1、由于新公司为2010年8月注册的有限责任制私营公司,与A公司间并不形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的情况,因此,A公司将所有员工移交给新公司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2、A公司因为某些原因不能继续,应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清算过给予所有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就足以证明A公司非常清楚自己应承担的法律义务,至今也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是A公司的过失和责任。
       3、虽然从表面上看你们是整体移交给新公司,但由于A公司与新公司没有必然的关联,且在移交前已经“清算过给予所有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这就意味着你们与A公司间的劳动合同终止,与新公司的劳动关系开始,并不存在与A公司劳动合同延续问题,而是新公司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与你们签订劳动合同。
       基于以上分析,A公司的做法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你们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没必要再理会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在2010年12月31日期满问题);新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与你们签订劳动合同,应承担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时间从进入新公司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

    海***

    2011-01-15 13:46:14

其他答案

    2011-01-15 19:49:14
  • 你们公司和我们公司的情况一样,我们现在处于三不管地带,很郁闷,其实在2010年8月你们已经处于失业状态,只是你们公司没辞退你们,那么你等到现在辞退后没有原来的待遇了,鱼在砧板,没办法,这其实就是现在公司与当地劳务部门给咱们挖的一个陷阱。等现在这个公司炒掉你的时候,你基本什么也得不到,因为在8月份的时候你们已经失业了,在法律上是这样的。现在你们只能依靠社保了,你赶紧看原来的公司给你们交着么。祝你好运!

    1***

    2011-01-15 19: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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