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价是指成交总价,指的是房产出售购买的全额,不包括利息。 契税是按照1。5%收取,如果是非普通住宅的话,按照3%收取
房价虚高,静等,现在进去是很不合适的,除非你必须马上搬进去,要不真的先看看再说! 没听说北京现在开盘的楼盘还大约有6成没卖出去!! 可以看看北京房地产交易管理网,那里有具体的楼盘的销售的真实情况!!!
成都的房子会在未来几年价钱涨很多,最好先买多买套,以后房价涨起来再卖.
当然会上涨。连中央2套的经济半小时都有报道,大家众口一词,再加上开发商抄作;奥运会要开,不会再有新的审批项目的背景;大家的恐涨心理,想不涨都不成。只是涨多涨少的问题。
期房是不允许转让的,除非购房合同尚未办理备案手续,而开发商又愿意配合办理“改底单”业务的。 如果单纯退房是可以的,但是开发商要收取违约金,数目不小
哈哈哈~~~ 三滩小区尚未开始启动建设~~~ 请参阅信息:
2008年只是对于奥运村周遍地产项目有影响,2008年之后应该有更多人进入北京,房价应该不会下跌,不过还要看市场变化以及政府的政策
房地产泡沫之争,如今已成为中国众多媒体热烈讨论的一个话题。随着房价的持续劲升,不少人开始抱怨自己买不起房子了,这足以说明目前房价上涨的水平已明显超出了一般城镇居民的平均购买力,房地产泡沫在中国已见雏形。而日益增长的投机性需求和银行系统对房地产业融资的急剧膨胀,则不仅支撑着这一泡沫,而且还有将这泡沫越吹越大的趋势。 利率与房地产泡沫 当土地价格上升、房地产投资大幅增长和房价持续飙升时,越来越多的人会买不起房子。此时,政府一般会出手干预这一市场,通常采取的是提高利率的调控方式。上世纪90年代日本土地价格和房地产价格持续上升,日本的很多地方大量投资房地产。为此,日本央行曾四次提高贴现率,以遏制对房地产的过度投资。此外,日本政府还推行了土地税的改革。这些紧缩性的财政和货币政策措施,导致了日本包括房地产泡沫在内的"经济泡沫"很快破灭,由此将日本经济拖入了长达10多年的衰退之中。这说明,房地产泡沫破裂对经济的影响是非常大的。 当然,目前中国房地产泡沫还没有日本那么明显和严重,但日本的经历可以给中国提供一个很好的借鉴。一旦房地产泡沫破灭,经济将要付出的代价是很沉重的。那么,目前中国遏制房地产过度繁荣是否能采取类似的加息调控方式呢?从理论上讲,完全是可以的,并且是相当有效的。去年央行微幅调升了人民币利率,但效果并不十分明显,原因在于目前房地产价格飙升所带来的巨额资本利得已远远超过了利率调整的幅度,除非央行调整利率的幅度更大一些。 但问题并没有那么简单。一般来说,采用利率手段来抑制房地产泡沫宜早不宜迟,要在房产泡沫产生之初就积极地采取升息手段,这里有个时机的问题。而现在我们已经错过了这个时机。如果在2003年央行出台121 号文件的时候,我们就果断地辅以升息手段,以提高社会的融资成本,就可以比较温和地将房地产泡沫控制住。而到现在这个时候,如果央行调升利率幅度过大或过快,就可能会直接捅破房地产泡沫。随着房地产价格的缩水,银行系统可能会出现大量的资本坏账,这对于目前处于银行业改革关键时期的中国来说是难以承受的。另外,利率调整还涉及到人民币汇率稳定的问题。而且,考虑到地方政府在做大房地产市场方面的作用与影响,利率调整是否能对地方政府的非市场化行为产生实际影响也是不那么确定的。 因此,本来运用利率调整的市场化手段就可以抑制住房地产泡沫,而现在却变得非常复杂了。况且,目前央行调整利率盯住的目标主要是一般物价水平,而不是单一的房地产价格。当市场预期央行并不可能将名义利率调整到一定高度时,即利率调整的预期变得更具确定性时,利率调整的滞后,在客观上刺激了中国房地产业的过度繁荣。 汇率与房地产调整 除了利率,汇率问题也已成为刺激中国房地产泡沫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中国采取人民币盯住美元的汇率机制,前几年美国的低利率政策实际上对中国的货币政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导致货币供给大幅增加,不仅刺激了国内一般价格水平的上涨,而且中国的低利率政策也产生了负利率现象,刺激了房地产业的过度繁荣。 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美国采取弱势美元的政策,试图通过美元大幅贬值来弥补其财政赤字和贸易赤字,因而要求中国停止人民币盯住美元的汇率政策,并要求中国扩大人民币汇率的浮动区间或人民币汇率显著升值。来自外界对人民币升值的压力日益显著。尽管中国政府承诺,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将来会趋于更加灵活。但是,当人们意识到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将来可能不再那么确定时,势必会引起对人民币的重新估值,增强国内外市场对人民币升值的预期。这一影响也传递到了中国房地产市场中。例如,境外人士已成为上海高档住房的主要买家,不仅可以分享房地产价格快速上涨带来的好处,而且还可以分享未来人民币汇率升值的投资收益。尤其是后者,成为推动上海高档住房价格上涨的重要原因之一。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通过汇率调整来抑制房地产泡沫呢?我们不妨还是以日本为例,1985年至1995年,日元不断升值,加大了日本自1987年到1990年的房地产泡沫,并成为刺破日本房地产泡沫的主要因素之一。因为国际热钱大量流入日本,导致日元升值并继而陷入通缩境地,加剧了日本房地产价格的缩水。因而,货币升值对房地产市场会产生巨大的冲击与影响。日本的经验启示我们,目前稳定人民币汇率可能是更好的选择。 基于银行业改革、贸易和经济增长等因素考虑,目前中国还不会考虑调整人民币汇率水平,但会逐步朝着更灵活的汇率机制这个方向走。这无形之中又留给市场一个暗示,既然存在着人民币汇率升值的压力,因而投资中国房地产即人民币资产是有利可图的。从这个角度分析,人民币汇率升值压力也成为堆积中国房地产业泡沫的一大因素。 我们不能因为无法通过利率和汇率的调控方式来抑制房地产泡沫,就放任中国房地产泡沫的持续膨胀,这是相当危险的。因为一旦房地产泡沫不断吹大,将不可避免地会破灭,而破灭将会给未来中国经济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所以,在房地产泡沫进一步膨胀之前就进行可预见性的调整是非常必要的。我们认为,首先,在利率调整无法及时到位的前提下,应加强对与房地产交易相关的银行贷款管理,并采取强制性手段来遏制房地产投资过快增长的势头;其次,实施土地税改革,对土地财产和土地交易的资本收益要课以重税,并引入对土地交易价格的直接控制。事实上,目前中国已开始对土地交易价格进行控制,类似新的物业税也处于考虑之中;再次,政府应大力发展低端住房市场,满足大多数居民的住房需求,并以此遏制房地产泡沫的进一步膨胀。 尽管我们一再失去了调控中国房地产市场的良机,但我们还是可以利用目前正在实行的固定汇率机制和资本管制的有利条件,通过经济、法律和行政等调控手段对房地产泡沫进行可预见性的内部调整,从而有效避免房地产泡沫膨胀和破裂对经济将造成的巨大负面影响
一般来说,肇庆的房价比珠三角的其他城市的要低,看你买什么的类型啦.如果是两房一厅的话,5--7万即可拥有,更多的可能要10万.说到别墅还有花园,还有现在正在建设中的东区那边的房价应该就比较贵了,首先是它的地价比西区的贵,因为它靠近广州,然后那边的房屋全部是新的,又靠近七星岩风景区.如果又兴趣的话不妨来考察一下
肯定不是真的,不到1000的房子已经不知道远到哪去了,大部分在郊县,比如鹿泉什么的,现在二环边上房子差不多在2000-3000元啊,当然东二环边上的就更贵了
根据设计的情况,建筑的成本差别很大,比如小高层一般1800~2400元/平方米,高层一般含设备的要在3000~5000元,一般多层毛坯房在600~1000元/平方米,还要看有没有采暖以及环境投资。400元大约仅仅是土建,不包括设备,而且是砖混结构。
得房率低是指公摊面积较大,实用面积较小 这样用你的实用面积与其他项目对比一下.
你想买房的话不能等,先买个小户型的过度一下。在大涨的时候你在等下跌是不现实的。
你可以购买,象北京的大部分房子都是只有开发商有土地证,到了业主手里只有产权证,所以这个你还是不要担心,只要开发商的五证齐全了,就没有问题了.
不行.经济适用房是我国在住房商品化的过程中,专用于城镇职工解决住房困难的房原,这也是为什么让你开证明的原因.而且,它还涉及到需要不需要借贷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所以,你还是需要借助家里的力量.否则,就去买商品房.
完全可以.具体办法如下:你们父子签订共同购房协议,并经公证处公证既具有法律效力.等你把购房款还清之后,再去办理新的共有的产权手续.或者,你们父子签订"赠与协议",有你父亲把房产全部赠与你,并经过公正即可.
对以上意见做一下补充:产权证和合同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因你俩还没有受法律保护的关系,为避免以后可能出现的麻烦,在你们商量好双方支付首付款和按揭的比例以及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等等问题并签定协议后,拿购房合同、协议、产权证到公证处公证,可保双方日后经济利益无忧,可感情上总有点怪怪的......嘿嘿!
关于二手房买卖交税的问题,应该卖方来交,也可以你们买卖双方协议决定由哪一方来交
购买经济适用房是有一定的主体远规定的。如果您购买的只是您单位为了照顾职工,用个人出一部分,单位出一点的办法来购房的办法,很可能您的房子的土地是划拔的,是办不了土地证的。如果是所在地区以地区政府的名义出售的经济适用房,很可能您不具备购买的资格。如果是前者,您完全可以在不动用公积金的情况下,一次性付清经济适用房房款的同时,为您的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现在没有哪家银行会拒绝您的公积金贷款,只要你在所在地区连续按时交纳住房公积金十二个月以上就可以申请。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在石景山杨庄一带应该可以买到,在5环外一点,环境应该还可以,原来的晋元庄小区附近。
在二手房的买卖上一定要慎重。我就卡在这上面了。 我太相信人了,而且是熟人。一次付清了房款,结果快三年了还没拿到房产证也没过上户。你不要像我一样吃亏,记住:一,要到公证处去公证。二。不要一次性付清房款,应该在办完过户后才能付清最后一笔款。三、应该有中间证人或是保人。
过去外地人在北京买房要办理《外地居民在京购房审批单》,同时交纳0.3%的费用,但是从2003年已经取消。 你可以到派出所花几十元办理一个暂住证,然后就可以了。
这取决于你的风险偏好和投资态度。一次性付款占用大量流动资金,将给生活中的不时之需带来压力。如果是想慢慢攒钱直至有能力一次性购买的话,请把这期间租房的资金成本计算上去,现在的房价一直呈上升态势,您的资金增长速度如果能超越房价的增长速度,那可以考虑存钱买房。 供楼时间的长短也可以灵活处理,按目前各银行的规定,对提前还贷并无惩罚措施(以后不保证继续如此),在供楼的过程中,如果有额外收入可以提前还贷。 不过话说回来,如果不供楼,那应该把手头的资金多作一些投资,让手中的钱更快地增值。 供楼是提前享受,一次性购买是稳妥的享受,各有所好,难以有唯一的答案
按自己的需求购房,但是买个那么小的你也住不了几年,还是建议买个70~80平的两居可以长久住一阵,月供1300,还贷20年估计可以贷20万多点,主要看你买房的价格,至于合适不合适,只要自己需要,还是早点买,象萧山这样的城市,估计房地产还没有泡沫,肯定会价格越来越高
对,就是!经济适用是针对低收入,及住房面积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的家庭.但是它的购买也是有限制的,家庭购房 总面积不得超过80平米。
可以以妻子名义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届时需要到东花市的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领表并且办理审核核准手续
很好 你是问的挺特别 放在2005年1月1日前可能有人说你问的问题"白痴" 谁都会想:还不了钱银行把房子拿去拍卖换钱不就行了? 但现在出台了<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再来问就显的问得有水平了 <规定>的第六条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有了这条后银行放贷是小心了很多 虽说<规定>的原意是保障最低的居住生活条件 但是这个"可以查封"几字可是大有文章 根据怎样的情况 怎样的封法? 现在谁也遇到过 几年后见分晓
北京: 1、家庭年收入6万元以下的; 2、属于无房户或者现有住房面积不达标的; 3、北京市城镇户口或者持有俗称“北京绿卡”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
不买。 这种操作方式风险很大: 向你说明可能的几种风险由你自行斟酌: 1、房产证下发之后业主将该房产抵押,怎么办? 2、如果业主一房多卖怎么办? 3、“参加集资建房选到住房者,从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计,五年内不具有转让和交易资格。”在这一条的基础上此次转让行为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合同是不成立的;如果几年后产权证下发并且可以过户的时候,房价上涨了很多,那么业主就可以凭借这一条款主张合同无效,对方只需要赔偿你一部分的装修补偿和银行利息就可以撤销该合同! 买是不买,请自行谨慎斟酌
要看你得收入是否稳定,每月收入有3500以上,首期得款是否有,那样条件都满足,另外你是长期生活得,那样还是建议你买房
算了,接触过这个的都知道这只是糊弄业主的东西.无非就是拉几根线,装几个监视器,弄个网络就叫智能化.太假了. 看看国外的智能化住宅,那才叫智能化,国内的最多称的上是网络化. 如果真看重这个,还不如去看看环境,毕竟舒适才是最重要的.
一般签了合同缴纳定金之后,定金就不能再索回了。除非有卖方违约或隐瞒重大事实、欺诈等情况发生。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即使买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司法权大于行政权,可以依据合同要求法院重新确认。
公摊面积到底怎么算? 网易广东房产 查看广东房产部落 2004-11-12 10:53:46 来源: 楼市情报 不良信息举报 查看评论 发表评论 -------------------------------------------------------------------------------- 当购房逐渐成为大部分人的人生必经之事后,购房者对房地产市场上的种种行为的不满和投诉也是越来越多。购房者之所以意见特别大的原因之一就是在买房过程中,有许多事情是他们弄不清楚,把握不了的。 房屋的公摊面积就是其中最不透明的一项,很多购房者根本搞不清什么是公摊面积?哪些面积要公摊?为什么要有公摊面积?按照许多人的看法是,公摊面积不是自己户内的面积,却要自己付钱,而且长年累月地多交管理费,更令购房者觉得"冤"的是交了钱也弄不清楚哪些公共设施是业主的,哪些公建是开发商的?这些问题无法清楚界定,纠纷也因此产生。 公摊面积多大为宜? 相信所有购房者都明白,公用建筑面积是不可缺少的,其中花园、走道、大堂等是最常见的公用面积。公摊面积是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简称。它和套内建筑面积之和构成了一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所以公摊面积是不可少的。在一个楼盘中,公摊面积过大,势必降低房屋的性价比;过小,则影响居住的舒适度。那么,公摊面积应该占多大比例呢? 据专业人士介绍,高层楼房的分摊面积要大于多层的分摊面积。一般来说,高层的分摊系数在0.18~0.26之间,多层的分摊系数在0.11~0.16之间。这位专业人士也强调,每个楼盘,要根据房屋的使用功能和相关配套情况来定,没有限定的范围,因此房屋的公摊面积要以实地测量为准。 公摊面积怎么摊? 上文提到的"分摊系数"是决定分摊面积大小的一个标准,那么什么是"分摊系数"?它和公摊面积有什么关系? 先来看看公共建筑面积分摊系数是怎么算出来的: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整栋建筑物各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什么是"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在一个小区里,哪些属于公共建筑面积,这些面积哪些可以用于公摊,哪些不用摊? 根据2000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规定,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1、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水泵房、消防通道、交(配)电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2、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为墙体面积水面投影面积的一半。 不应计入的公用建筑空间,也不可用于分摊的有:1、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等,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2、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3、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 那么,每户要怎么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呢?每户分摊的公用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每户套内建筑面积。 黄小姐和林小姐买了同一个小区的两套单位,黄小姐选择的是A栋一套89平方米的3房单位,林小姐买的是C栋92平方米的3房单位。待到装修好后,同事们来参观,都说黄小姐的房子要比林小姐的大。林小姐怎么想也想不明白。后来,黄小姐和林小姐把购房合同拿来一看,原来黄小姐所买单位的分摊面积是16平方米,林小姐却分摊了20平方米。同一小区,为什么分摊面积会不同? 其实,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栋为单位。也就是说,本栋楼房的住户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单栋楼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栋楼房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分摊。假如有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则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因此,同一小区内的各栋单位的分摊面积是不同的。 公摊面积,购房者心中永远的痛 公摊面积的计算看起来十分简单,但实际上,购房者在购买的过程中,对于计算公摊面积所涉及的数据:如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整栋建筑物各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是不得而知的,因而公共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也没办法算出。对于这么专业的术语可能连售楼人员也不能做答,就算得知也检验不了它的真实性。所以自己购买的单位到底要公摊多少都是以发展商说了算。在这样一种购房者和发展商信息获得不对等的情况下,购房者的知情权根本得不到体现,因此关于公摊面积的纠纷不断。 还有一个问题是,公摊面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到底属于谁?应该说,公摊面积既然公摊到每个业主身上了,所有权当然属于所有业主。然而,问题远没有那么简单。由于发展商总不愿明明白白地公示哪些公有面积已经用于公摊,购房者就无从知道哪些公用面积是属于业主所有,哪些是发展商的,就更无从讲到所有权和使用权了。正因为这样,发展商钻空子的机会也多了。前段时间,成都的某发展商就因为把已经公摊给业主的车库面积,又拿去销售,而被业主告上了法庭,由于发展商拿不出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的证据,结果当然是业主获胜。在广州某些小区,盈利性质的广告牌赫然竖立在小区花园中……从这些事多少可以看出,在发展商眼里,购房者的权益到底有多大分量? 可惜的是,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公摊面积的少之又少。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怎么才能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呢? 教你几招避免风险 新启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附件标明了"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但只列明了应分摊的部位及其构成,具体数据仍不确定,所以仍然存在着开发商让业主多摊的可能性。这里我们总结了几招,提供给购房者参考。 第一招:索取公摊数据; 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让发展商出示有关计算公摊面积的数据,包括整幢建筑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不应分摊的建筑面积等基本数据,也可以要求发展商列明公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具体项目以及各项目的面积,这样业主可以通过数据求出公摊面积,以明确自身的权益。 第二招:查阅有关资料; 业主们有权自查或者聘请律师向设计单位、规划单位、测绘部门等机构查阅所购房产的相关文件,比如最终设计图纸或者最终设计方案、最终面积测量报告、各种数据的计算方式及其文件等等。 第三招: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公摊面积。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和附录二中有关公共部位和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条款,购房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公摊面积的数字,并在附件二"有关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公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中,详细约定公摊的具体部位、面积大小。特别是有关共有建筑分摊部位变更的情况,约定得越详细,对购房者就越有利。一旦发生纠纷,购房者就可以以合同约定来保障自己得利益。 万一真的发生了纠纷,唯一的选择就是诉之法律,避免浪费不必要的人力和精力。当然,我们期望的是,随着法律的不断健全,政府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强,发展商诚信意识的不断增强,普通购房者的权益能得到更好的保障。(文/陈佳)
申请条件: 1、开发商已办理初始登记。 2、开发商没有做在建工程抵押或抵押已注销。 3、房产没有被设定行政或司法限制。 提供的资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办理备案登记)。 2、买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面积测绘成果、申请书、不动产发票。 收费标准: 以普通住宅为例: 契税:房屋价值的1.5% 手续费:每平方米3元 登记费:80元每套 测绘费:0.8元每平方米 申报资料和收费标准全国各地的规定不同,请咨询所在地的权属登记部门。 没有登记的权利,不能与已登记的权利相对抗。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修订)【2004-07-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04-28】
去房屋交易中心,那里有卖,而且还有地方咨询。还有要提醒你,买卖双方自己交易,一定要注意手续完备,而且合同签得约详细越好,至于钱、房过户的时间及方式一定要约定好,以免后患。
只要还没有做登记,期房的转让没有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出卖方协商解决即可。 您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不具备,请参照-民法-监护。
你的风险现在是不是很大? 因为不了解具体情况,所以我只能说,在拿到您的《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您的投资一直有风险。 比如:开发商有没有一房两售?开发商如果办理建工程抵押,那么是否注销?等等 《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是发给整个楼盘的,不论该楼盘是期房还是现房,开发商必须持有!
应当有《房屋所有权证》作证明。 房产证分三种:《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办理抵押登记,登记部门会发放《房屋他项权证》作为债权人的权利证明。看您的表述中没提到《房屋他项权证》啊?那您办理遗失补发重新申办《房屋所有权证》后再作抵押岂不快哉?!反正银行不能证明抵押已做登记(没有他项权证),而未登记的抵押是无效的。(玩笑) 银行应当持有的是《房屋他项权证》,产权人应持有的是有抵押注记的《房屋所有权证》。 即将出台的物权法,明确规定房产登记部门是“实质性审查”。所以即使被人冒名顶替,也由登记部门承担责任。 2005-02-25 答网友feier972 : 您好 是这样,《房屋他项权证》原本就是为债权人设计的,是债权已做登记的法律凭证。而银行作为债权人不持有《房屋他项权证》,而是拿着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怎么能证明债权已做登记?抵押合同是在登记后才生效的,物权凭证如何做债权的证明? 任何证照的复印件都不具备原件的法律效力。 不过既然当地的习惯做法就是产权人作抵押后不再持有任何凭证,那其实也没有什么好担心的。登记部门是实质性审查,而登记部门有产权人的档案,尽管产权人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但其他人都不能代替其行使权利。 另外我好像没有说:“如果上面所说的三个证的复印件都有,应该可以去跟银行要回房屋所有权证”吧?... ... 很高兴您关注我的回答,并期待和您的继续探讨。
购房除了你自己的套内面积是你自己的,其余的都属于整个小区的公共区域,所以你只有自己车库的使用权,而没有产权。
当时没签的这一项可以和开发商协商,协商不了通过消协或法律手段来解决
向阳律师回复: 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认购书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1)该《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购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订金返还买受人。”即在一般情况下,认购书虽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它具有法律效力。(2)《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就是说,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可以等到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后再起诉,以避免司法解释规定的起诉前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认定合同无效的规定。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避免签订的合同不要超过起诉期限,具体办法可以不停地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并采取有效措施将证据固定,例如传真以及录音等。
我觉得有点问题,为什么这样说...如果你的合同已经签了,就在合同上有说明什么时候..如果没有..那你最好到所在地的交易中心去了解了解这开发商所说的商品房是不是已经批准的..
卑鄙 卑鄙 真卑鄙 象你这样遭到发展商恶意违约的案例现在各地都在陆续上演 3%不是等于银行存款利率 各大消费者成了无良发展商溶资的新渠道了 很多买家都试图通过法律来解决问题 根据<<2003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纠纷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请求增加的 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来确定违约金数额>> 即是说要以现在的市价来从新确定损失 这类案件无诉讼时限 拿起法律的武器吧
你可以和业主一起到位于朝阳门外蓝岛大厦的“央产房交易大厅”,如果在交易大厅有关于该房产的相关备案手续并且已经建档的话,那么出手就没有障碍了。 或者业主可以到单位出具住房面积不超标的证明,那么有时候通过关系也可以办理过户手续。 律师未必能办理,可以找一家可信的中介公司
原发票、原合同在过户时土地局就会要求提供。 最好让卖方提供原来的物业协议、供暖协议、户口迁出证明以及公共维修基金缴纳证明
我是通过代理办的公积金贷款,下面是我办理贷款的主要流程: 1 买房后,开发商给我联系了公积金贷款代理律师,然后签了一堆文件,包括填了一张申请贷款的表,交钱 2 到公积金贷款海淀一部去做了个人信用评估(当然需要带一些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等) 3 律师通知到公积金贷款海淀一部签合同 4 一周后到交通银行去取贷款协议和收据,完成 所以虽然请代理得花钱,但很省事,如果大家工作忙的话,就请个代理帮你办吧,应该1个月办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