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试试将电视按斜方向走,沙发的摆放上花点心思,水管一般可走地面。
丽港美度:望京花家地西里(望京花家地街与南湖北街交叉路口), 开价是6700元/平方米,现在好像是涨到7500元/平方米 。 你可以参考
经济适用房是由政府开发的,开发商只是代建,即使有什么费用没有缴纳也是政府行为,一般经济适用房属于划拨土地,免土地出让金的。由于没有办理产权证的时间规定因此产权证常常很多年才办好。
法官判决肯定是依据合同约定,根据你所描述的,合同中对房屋交付有两种方案供选择,开发商已选择了第一种方案即取得大产权证,并没有选择第二种方案,那在后期交房时就应按照第一种方案执行,不可能再参考第二种方案的条款。开发商选择第一种交房方案是因为第一种方案的交房时间比第二种方案的时间晚半年,对开发商来说时间上比较充裕,对购房者来说在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取得大产权的时间也比较好。如果开发商在2005年12月30日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并要求购房者去验收房屋拿钥匙,这也是可以的,因为这并不代表交房这个行为完成,按照合同应该要到6月30日取得大产权后才算交房完成。
华景新城位于中山大道。现正热推的“雍雅名筑”,户型为面积75-136平方米的两房、三房单元。“十一”正式推出陶然庭苑全新三期组团“尚景新寓”,货量大概有500套单位。 价格分析:该盘是天河中心区最大型的社区盘,经过多年开发楼盘已经成熟,生活配套完善,楼价也随之上升。目前尚景新寓的发售均价预计在6100元/平方米左右。 优惠折扣:享受合生购房优惠套餐。
买房子,最好多走走看看,根据你的要求去每个楼盘实地考察一下,包括户型啊,位置,周边配套,如果能跟实际住客交流一下更好,可以了解一下物业公司管理方面,和一些只有住客才有的体会。 然后自己衡量和比较,毕竟买房子不是常有的事,花点时间和精力是有所值的。
我有个朋友在里面做销售 据说房子不错 而且卖的也不错 可以考虑一下
除非你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经实施网上签约公示制度,否则只能看你有没有熟人来打听了。 而且即使打听到用处也不大,这些被“销控”的房屋就是等开盘一定时间之后才推向市场的。 有时售楼人员会留下活话,比如:“如果您喜欢这个户型的我可以帮您留意看是不是有退房的”,当然,你也要表现出对某一户型“非他不卖”的态势才有可能打探得到
当然有了,信和家园 在马连道那边 你可以了解一下相关信息 这结果可能就是最大的风险了吧(开发商卷钱跑了)
学校附近租房很难,价格也很贵,一室一厅非常难找的。你可以去一餐后面的告示版看一下,不过放假了很难找的。 学校体育厂那有个红河小区挺大,那的房源算多的,但好象二室多,要不就是合厨(房东在,而且一般不让做饭),不过你要仔细问好了,看过不租还是要收10元手续费的,租成了要当月房租的一半做手续费,如果租的房子超过500元,你可以讲价给200差不多了,所以说找个同学或者朋友一起压力小点,对了一室一厅大约400而且一般半年打款。 学校正门对面有个中介挺大的,我忘记叫什么了,但是那个中介所在的小区房源很少,他们给的也是红河的多。 楼上说的“手递手”周二周五出版,这个更要仔细问,有的很便宜但是实际情况不一定好,还有就是要找个朋友一起去不要自己去,小心不是错啊。 没了,祝你快点找房子。
这是开发商的广告不是团购阿. 团购一般是购房人自发组织的以谋求较大的折扣等等优惠措施
呵呵 正不正规其实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中原 博邦什么的因为是直营店,所以从门店装修风格到房源信息联网等给感觉比较正规 一些门面比较小的中介由于资金原因不能达到以上标准 容易给人不正规的印象 其实现今上海包括全国的中介服务行业还没有一种系统化的管理约束模式,全靠各自运营模式来调控 市民在买卖房屋的过程中必须时刻警惕每一个细节,而不要因为中介的规模而放松警惕 其实所谓大公司的服务品牌精确到你个人的不过是经手你这单买卖的业务员, 一个20几岁的年轻人, 大中介里面往往是外地人居多 楼主可以去都市路名都新城2期的中原看看 也可以去上海莘城3期楼下的21世纪转转 包括莘朱路上的许多中介 因为格局的限制,那里的中介门面较小 可也有一些包括住商这样的知名的国内中介 考虑到楼主是租房 相对来说风险小了很多 要注意的就是以下几点 租赁合同的签订细节,包括省核租客的身份 职业 共住人数 等等 越具体越好 因为和你签合同的如果是西装革履的老板 住你房子的可能会是十几个发廊女,这样你爱屋的后果可想而知。所以在人数上一定要有限制,这是保障你利益的关键 不要疏忽了。 还有一个就是别忘了所取钥匙收条 有些中介在委托书上有钥匙保管协议 看搂住的意思不想来回跑 估计钥匙会给中介。 在签委托的时候一定要注明房屋内的家具家电情况,说实话不排除中介人员去你房内借住的可能 所以开通水电媒的话 要抄好数字 装修豪华的房屋更要说明带人看房是请务必脱鞋,你这样说了他不一定这样做 可是至少能告诉他你这个房东不是马大哈,以后若有纠纷你也能处于主动地位 罗里把索说了那么多,希望对楼主有所帮助 一时想到这些 还有疏忽的细节请大家补充
阁楼在法律性质上有两种。 第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可以在销售时计入建筑面积,一般按真实面积的一半计算。 对于这种阁楼,其面积已经计在总建筑面积中,没有单独的房产证。 第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允许在销售时计入建筑面积,房产证上写得仅是底层的面积,这种阁楼,属于附属物,也没有单独的房产证,只不过由于开发商赠送了一层阁楼,底层单价高了一些。这种情况,更不可能有房产证。 一般来讲,无论属于哪种,阁楼都是主户型的一部分,不存在单独办理房产证的问题,否则就等于你购买了两套房屋。 人们通常说的阁楼办理房产证,是指我说的第一种情况,即将阁楼的一半面积与底层面积相加,统一记载于房产证之上。 如果没有房产证.一般情况下买家都不会考虑买的. 买了对买家没有保障.没有房产证就无法办理过户.不能过户产权就始终不属于买家. 另外阁楼是否属于你.因为没有房产证.得看你当时买房时和开发商签定的合同.合同上如要注明了阁格是送给你的.那也就是这个阁楼的使用权也就是属于你的了. 并不是不能卖.只是买这种没有产权证的人比较少.毕竟没有房产证。
是按房管局的评估价来算的,不是按你报上去的价钱来定的,让你姥姥办赠与给你,但将来你如果要卖的话税收会很高, 办买卖的也行,将来没有太多的手尾!
预售许可证还没有出来就敢收钱这个开发商的胆也够大的.建议您还是咨询一下当地的房管局部门吧. 房屋买卖合同房管局那边有备案的.你拿上合同去查一下就可以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但凡合同都必须经具备以下几方面的具体条款: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及方式;违约责任。有关房地产购销合同的制定,目前可参考的是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制定颁布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必要的时候,买卖双方仍需签订有关的补充协议,特别是有关房屋面积和购房人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一定要有细节性的明确约定。 合同关键条款细节: (1)有关房屋面积方面的条款。购房者在签订购买现房时合同时在此条款中要求写明建筑面积,及建筑面积中含共用面积的组成部分及具体平米数,使用面积平米数,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比例;购买预售房还要注意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问题。根据《民法通则》此条款应如此表述“误差在3%之内(含3%),视为正常误差,但误差部分应按实际面积在合同中规定的单价重新结算;若误差超过3%,则视为卖方违约,卖方应承担约责任。” 另外,所购楼的楼号、房号、单元在整幢楼中的位置示意图、单元的平面图也应在合同中写明或作为附件。 (2)关于价格、收费、付款数额的条款。价格条款应比较明确,应有细项约束发展商不得随意加价,不应包括其他各种不合理费用。在付款方式条款中,应明确、详细规定付款方式,如缴纳定金的时间、数额、分期付款的步骤、时间、数额等。 (3)关于不可抗拒力。房产销售合同有关违约责任的条款一般都有“销售方遇不可抗力导至逾期交房,不承担责任。”这样的表述。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火灾、战争等。”依照此法,房产买卖合同中设定有关了延伸、扩张。但售房方不能把发展商自己的过错,如:对市场判断不准确投资失误、项目设计不周密修改方案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同时也不能把应该预计到而没有预计到的季节影响、上级行为、政府行为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从而免除自己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此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4)有关房屋质量的条款。购房者在签合同时一定要详细地把质量要求写进合同。如:卧室、厨房、卫生间的装修标准、等级;建材配备清单、等级;屋内设备清单;水、电、气、管线通畅;门、窗、家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级等质量要求都应涉及到。合同中还可以规定房屋的保质期、附属设备保持期等。 (5)售后物业管理的条款。这是购房人在签合同时容易忽略的内容。目前我国对于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尚不健全,房产买卖双方责任不好界定,但购房人还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如: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选择权利;业主对物业管理方式确定的权利;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范围;物业管理费标准的制定等。保证购房人入住后水、电、气供应,保安、房屋维修、公用设施、邮政、通讯等服务到位,并按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
概念 所谓集资建房是某一个单位主持新建房屋,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职工按房屋建设成本分摊建设费用就叫集资建房。并房子的获取要按职工的综合资格来定。要注意的事即在建设过程中可有知情权,不能将职工的集资挪作它用。(个人集资建房与单位集资建房) 特征与我国现状 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个人集资建房,是指城镇职工、居民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共同投资合作建造住宅,在政府指导和管理下成立城镇住宅合作社,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造自用房屋的行为。这与目前社会上流行的个人集资建房是两码事,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行为。他们的唯一相似之处就是都需要个人出资。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 1)土地:(法律)个人集资建房的建造土地是政府划拨的;而(社会)个人集资建房的建造土地是通过出让竞得; 2)实施主体:(法律)个人集资建房要在政府房管局的指导下成立非赢利性组织即城镇住宅合作社来运转整个建造过程;而(社会)个人集资建房没有这规定; 3)优惠政策:(法律)个人集资建房可以享受国家的税费减免的优惠待遇;而(社会)个人集资建房不能享受; 4)资金来源:(法律)个人集资建房资金来源于:社员交纳的资金,银行低息贷款、政府和社员所在单位资助的资金,其他合法收入的资金;而(社会)个人集资建房只能是个人出资,更无法享受银行低息贷款。 5)房屋产权:(法律)个人集资合作建造好的住宅产权根据不同出资形式,有合作社所有、社员个人所有、住宅合作社与社员个人共同所有等形式;而(社会)个人集资合作建造好的住宅归自己所有。 6)房屋流通:(法律)个人集资合作建造好的住宅不得向社会出租、出售。社员家庭不需要住宅时,须将所住住宅退给本住宅合作社。住宅合作社以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房价,按原建房时个人出资份额向社员个人退款;而(社会)个人集资合作建造好的住宅和商品房一样,可以自由流通。 参与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很明确的得出结论:如果是(法律)个人集资建房,那么建造好的住宅的价格会远远低于同期同等商品房价,换句话说,建造这样的房屋只需要房屋的建造成本。如根据目前杭州普通商品房的平均建造成本,则不会超过每平方米1000元。而(社会)个人集资建房,省下的只是开发商的销售成本、可得利润和契税。 类型 从目前个人集资建房的组建模式来看,有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种,成立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由于集资合作建房需要的投入资金巨大(大中城市一般至少在1000万元以上),这就需用更多的集资人参与。那么,如果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要受到股东50人的限制(隐性股东由于不受法律保护,这里暂不讨论)。如果是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那么又受到严格的控制与管理。 第二种,成立个人合伙企业。但由于个人合伙需要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又都处于城镇中低阶层的收入水平,因此,不可能来冒这个风险。实际上无法实施。 第三种,成立社团法人。首先,我国政府对社团组织设立非常严格(硬控制与软控制),在没有获得政府或事业单位的支持下,全靠自然人发起设立一个社团组织,困难可想而知;其次,能否成立以建造房屋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在目前法律体制下,更是个大大的未知数;再次,就算审批通过,那么又如何取得立项审批、建筑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行政许可?在建造过程中,又如何避免出现经营性行为,比如说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采购建筑材料、与建筑公司签订施工承包、雇佣人员等等,这些都是存在的大问题。如果成立社团法人组织只是负责筹备集资建房的前期事务,再以社团法人的名义与房地产合作开发,这实际上又成了经营性行为,是社团法人所不容许的。 第四种,与房地产公司合作。这种形式,首先就需依法成立一个法人组织,否则不可能有合作关系。因为让房地产公司与上百个集资人分别签订合作合同来运作房地产开发项目,这在实践中显然是行不通的。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基本上就排除了可以个人合伙、社团法人形式集资合作建房的可能性。因此,下面就仅就以成立公司形式的个人集资建房的实践风险予以简要分析 依据 政策支持: 1991年12月31日,由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颁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六条:“住房投资和建设体制问题。住房投资和建设体制的改革,就是把现行由国家、企业统包的住房投资体制,转换成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共同负担的住房投资体制。各地政府应大力支持单位或个人的集资、合作建房,特别是结合“解危”、“解困”进行的集资、合作建房。计划、金融、财政、税收、城建、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应该积极配合、支持,通过减免税费等扶持政策,努力降低建房造价。……” 1994年7月18日,由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二十六条:“鼓励集资合作建房,继续发展住房合作社,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加快城镇危旧住房改造。”以上从政策上阐述了国家对个人集资建房的态度是鼓励与支持的。 法律支持: 依据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这两个法律是目前我国对城市建设管理的最重要的法律,是直接适用各种建筑物的统筹规划、立项许可、施工审批等法律。在这两部法律中,没有任何禁止个人可以建房的规定。 行政法规支持: 依据是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行政法规。该条例的第二条非常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也就是说,以上法律从理论上支持了个人建房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具体实施方案支持:这就是1992年2月14日,由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国家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的宗旨:“为了鼓励城镇职工、居民投资合作建造住宅,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加强对城镇住宅合作社的组织与管理,制定本办法。”该《办法》共计30条,对城镇居民合作建造住宅的成立、行政管理、如何运行、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及建造后的房屋归属问题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完全可以具体操作的。而且,其实,该《办法》的出台背景,是国家在结合北京、上海、沈阳、武汉、昆明等城市的实践运作情况的成功经验之基础上才制订出来,并向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的。但是,遗憾的是,地方政府为了提高地方财政收入,改善公务管理经济,一直就没有很好地来执行这规章。 法律性质 一般集资建房具有永久使用权而没有产权(因为土地资源等仍是单位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也就是说,开发商转让给你的房地产的使用年限,不得多与它从政府出让土地时取得的使用年限.否则,到了出让期届满,政府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这不可能是笔误,有可能是开发商的欺诈,根据<<合同法>>规定,欺诈胁迫损害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属于可变更撤销的合同.
建议不要买有抵押的房子,法律风险很大,你的所有权受银行抵押权的限制,如果开发商破产,银行可以把这个房子拍卖,你只能向开发商追偿,不过损失很可能只能由你自己承担。
要看最初的买房合同,没有产权证的房子一定要多个心眼。
卖方确实不严密,如果签合同时间在八月一日前就不矛盾。 备注是协议的补充一样有效。以最后的为准就是照备注说的做。
你好! 看有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就是合理合法的,没有就是不合法的。
我是通过代理办的公积金贷款,下面是我办理贷款的主要流程: 1 买房后,开发商给我联系了公积金贷款代理律师,然后签了一堆文件,包括填了一张申请贷款的表,交钱 2 到公积金贷款海淀一部去做了个人信用评估(当然需要带一些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等) 3 律师通知到公积金贷款海淀一部签合同 4 一周后到交通银行去取贷款协议和收据,完成 所以虽然请代理得花钱,但很省事,如果大家工作忙的话,就请个代理帮你办吧,应该1个月办完
现在的住房贷款称为“住房抵押贷款”。 买受人用其购买的住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如果房产证上不是他的名字那么银行是不可能批贷的。只要银行已经审核通过该客户的贷款资格并且同意批贷,那么在过户之后2到5个工作日银行见到契税已经交纳的完税凭证(有些要求见产权证)当天,银行就可以把剩余房款一次性交给你了
如是30万的二手房,7成15年按揭.其具体的过户、按揭操作过程,这中间所涉及的税费、手续费等该什么时候交,交给什么部门等等详细过程。 首先,银行会对你的资信进行评估,你需要提供:收入证明(月供的2倍左右)、婚姻状况证明、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最好还有职称证明、最高学历证明、资产证明等。 1、提交资料后,银行会对贷款人资信进行评估,银行指定律师会进行谈话; 2、银行指定评估事务所对房屋进行评估,按照评估额度的70%发放贷款; 3、银行收到律师《法律意见书》和《评估报告》,通知缴纳首付款,见到首付款收据后批准该项贷款,通知去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完毕见到完税证明或产权证后将首付款以外的房款发放到原来业主手中,并对该房产办理抵押登记。 费用方面: 1、律师、评估、担保费用2800元(有些公司收取的比较少) 2、保险费:不同银行、不同保险公司收费不同 3、过户费用:契税, 成交价的1.5%,印花税,成交价的0.05%,如果是房改房还要缴纳每平方米15.6元的土地出让金。以及杂费大约200元。 中介收费按照成交价格2.5%,贷款代办收费不同
2004年经济实用房交的契税是1.5%,2005年国家财政部下调契税为1%.
不能,即使产权证办下来也不能。 因为国家有规定,房地产二级市场(二手房市场)是不对外籍人士开放的。 你的房子现在进行过户或者买卖的话就属于二手房,所以没有办法过户给他。 除非你把房子卖了把钱还给他。
首先,房改房出售是不会被收回的,但是如果在以下几种情况下,那么,上市出售会有障碍: 1、房子不是以成本价购买的,而是以标准价、优惠价参加房改购买的,那么首先需要补足成本价,在北京,补足成本价的计算公式如下:当年成本价(北京市区按照1560元计算)乘以建筑面积乘以6%。在补足成本价之后就可以上市。 2、原产权单位为中央在京国家机关、中央直属企业的,需要办理央产上市的相关手续后才能上市交易;如果原产权单位为军队、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校园内)的房产目前依旧无法上市。 3、单位对于上市交易有明确的限制并且在原《购房协议》中明确注明的,需与单位协商解决。但是如果合同中约定的是“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的约定,现在已经没有制约力了,国家规定上述两条约定不得制约房产上市交易。 大概就是这些,房改房属于个人的产权,不属于上述规定之列的,任何单位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其交易,最好是到单位房管部门详细询问。
1:在初步合同中,中介要求在签订正式合同时我们要付70%的房价,另外30%在房子 过户时付,因当时我们对此不太了解也没有提出异议。 2:现中介说不能保证任何卖方证件有效,但要求我们在签订正式合同时我们要付费 全部100房款。据我们获得的资料,我们现要求在补充合同中,在对方资料能获得房 管部门批准上市时付款30%,过户后30%,房子验收合格30%,对方付清所有管理费及 搬出后10%。 3:但中介坚持现在付全部100%房款。 4:我们说如果谈不拢,就大家解除早期合同,中介说这样算我们违约,要扣住定金 当罚款。 我们是第一次买房不可能在一开始就什么都明白。中介在这过程中不负任何责任如 有关审核对方证件。请问律师先生我们现应怎样办才能保护我们应有的权利,防止 可能的陷阱? 1、在签订正式合同时我们要付70%的房价,另外30%在房子过户时付是正确的,一般都是这么操作。 2、一般来说,在过户当天交给大部分房款,因为过户立契时土地局就已经受理过户申请,也就是说这个时候房产已经更名不属于原来业主,所以应该交付大部分房款,剩余在办理物业交割时并且确认原业主已经结清费用之后给付。 3、你们之前很可能签订的是定金合同,定金是不能退还的,现在解除合同那么定金就不退还了。 最好的办法:所交款项不要在马上交给房主,可以交给中介(最好是在过户前一个小时打到中介帐户),过户之后再由中介转交,因为过户时是由土地局审核业主证件真伪。
你的这种情况你本人不在场是可以办理的!那你的朋友就是办理过程中的经办人,也是在办理过程中非常关键得,同样需要身份证件和签字!象你又有在房管局有委托书,并且产权已到你名下!你可以检查收费单据!如全则是没问题的!你应该请你朋友喝酒了!
没有问题,朝阳土地局接受未经过公证的委托。 只要你已经过户并且拿到“领证通知单”就说明过户已经无障碍了。
房产过户时要夫妻 双方同时到签字,可是你姐姐不知道,那是谁签字去了?当时不在场的情况下签定的过户手续不生效,找个好律师到房产局调一下档案,带好自己的身份证明还有结婚证
不会。 农村的宅基地只能本村村民才能购买。 如果拆迁你得不到什么保护,而且如果政府整理土地或是发现该交易存在违规,还会要求你腾退该房,你只能收回当初的购房款(还得在对方能偿还的前提下)。
可以,但是往往在过户之后房主要2个月才能拿到银行交付的房款,所以房主不配和而无法办理。况且收费着实不低,未必比商业贷款节省多少
向阳律师回复:二手房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贷款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原件得复印件贰份; 2、合法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及复印件二份; 3、预交30%以上购房款的银行现金交款单(现金交款单加盖售房单位公章并注明交款人的姓名)及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各贰份; 4、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申请人配偶一方在省直参加公积金的,需提供省直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未贷款证明; 6、其他要求提供的证明或材料。
要看开发商的实力,大公司问题不大。所谓的内部认购都是还没取得“预售许可证”,毕竟这时房价相对便宜而且选择余地大
只有你们双方的合同为准,但不保险能否以后确权,最好不要买。
这个理由不成立。 离过年还有10多天那。 我爱我家很可能是因为积压的很多需要过户的之前没有办完,现在急于赶在年前办理完毕。 北京绝大多数区县的土地局都是当天就可以立契过户的。银行会在立契过户之后见到税票(或产权证)之后放贷给原房主。 还有一种可能:银行正在做年终结算,无法在年前放贷。所以要求我爱我家拖延过户时间。 你可以拨打 (北京市国土局),但是你到不如问问银行。其实关系不是很大。
只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需要交纳土地局评估价格1.5%的契税和0.1%的印花税 其他还有一些产权证贴花,等等的杂费
房屋买卖需要进行产权过户,产权过户确不一定因房屋买卖而起,可能包括继承,赠与,变更等 税费相同
困难。 05年7月能否办下产权证都不一定。 而且集资房属于优惠住房,按理说限制任意买卖。 你只能签订合同做公证了。还得你的亲戚认可该种方式
房产过户必须有房主本人亲自到场,中介光有产权证是不可能办理的。除非有公证处的《全权委托公证书》,而公证书没有本人携带相关证件到场是绝对办理不了的 而且作为房产交易,买方已经交纳定金表示诚意,相对于卖方,制约他的只有房产证,中介也是为了保障双方权益。 你可以选择不留产权证同时先不拿走首付款。等到过户当天再向土地局交出产权证同时拿走属于你的钱。 或者只留产权证不留身份证等。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即使买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司法权大于行政权,可以依据合同要求法院重新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