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学校 项目周边教育配套齐全:距离4公里范围内有芳草地小学、安慧里小学(寄宿)、朝阳区外语学校、和平街一中分校(区重点)、和平街第一中学(市级示范学校)等,花家地实验小学分校,亚运村还有小牛津、金色摇篮等知名双语幼儿园。区域内还有东方剑桥教育集团投资的小学、初中、高中一体化的知名私自学校-北京中山实验学校、立水桥往北5公里左右还有北师范亚太实验学校、景山分校、北京王府国际学校,这些都是比较好的寄宿学校。周边还有很多辅助性质的教育机构,比如新东方、ABC、巨人机构等。 (3)、医疗 项目周边医疗设施完善,在1公里范围内拥有:航空工业中心总医院、北部肿瘤医院、北京藏医院、国医堂中医医院。距离2-5公里范围内设施完善的还有:同仁医院朝阳眼科门珍,亚运村医院、安贞医院、慧忠医院、中日医院、王府中西医结合医院等。 (4)、体育场馆 项目周边拥有众多体用场馆,这是其他区域不可比拟的。水立方、鸟巢、奥体中心、奥林匹克网球场、奥林匹克射箭场、曲棍球场等。 (5)、9大高尔夫球场环伺: 颐源居高尔夫俱乐部:以高尔夫练习场为主的俱乐部、是北京市区高尔夫练习场单层打位最多的练习场。距紫御华府4公里,车行5分钟。 东方天星高尔夫俱乐部:18洞国际标准竞赛球场、WCLGT巡回赛指定球场。距紫御华府4.4公里,车行5分钟。 清河湾乡村高尔夫俱乐部:《亚洲高尔夫杂志》评为“亚洲最佳新球场”。距紫御华府2公里,车行2分钟。 北湖国际高尔夫俱乐部:北京第一家标准18洞灯光城市高尔夫球会。距紫御华府4.2公里,车行5分钟。 北辰高尔夫俱乐部:京城第一家市区高尔夫俱乐部、球场由著名澳大利亚高尔夫球手Peter Thomson亲自设计。距紫御华府5公里,车行5分钟。 佳伟高尔夫练习场:USKG北部青少年高尔夫赛事指定球场、北京演艺人协会高尔夫明星队的训练基地。距紫御华府4.2公里,车行5分钟。 鸿华国际高尔夫俱乐部:LVC.3G高尔夫精英联赛比赛场地、沃尔沃中国公开赛比赛场地。距紫御华府3.3公里,车行3分钟。 来鹏高尔夫俱乐部:中高协在北京设定唯一教练员培训基地。距紫御华府4.6公里,车行5分钟。 奥园高尔夫俱乐部:国际锦标级球场、标准72杆的18洞高尔夫球场。距紫御华府3.8公里,车行4分钟。
项目区域将围绕中央公园绿心,南北向中央景观大道、东西向锦绣大道,打造完善的城市核心区。社区更以十年用心倾力打造含商务会所、游泳池等百万级商业配套、十六大一体化教育体系、三甲级医疗体系,以及规模庞大的城市级配套和包含五星级酒店、写字楼等的社区配套,使得城市级配套与社区配套共同构筑五星级生活。
你去洋桥,角门一带看看吧,那边小区多,租房子的也多,距离地铁也不远 也可以去公益桥附近看看,那边新建了不少小区
直接问上家,孩子多大就好。另外,也可以让中介拿着产证到派出所调户口的情况
这协议是无效的,因为未满5年的经适房是不可以上市交易的,加之经适房是保障性住房,是不能抵押的,因此从各个方面讲都是无效协议,可以过户时,如果卖方违约,最多是退回购房款,没有双倍赔偿金之说。
租个好点房子就是了50w买房子,可50w的利息一月都1800元如果认为房价继续涨,就买房
生活有点无奈啊 房子升值了 还是 可以卖出去 不知道你的装修费 能不能卖出来, 卖了 可以买个稍微便宜的 要不以后还有很多花钱的地方啊
一般二三线城市的广告宣传比较单一且比较直接,通过当地的市场调查及了解相信会有解决的办法! <br/> <br/> <br/> <br/> <br/> <br/> 到置业顾问网网站查看回答详情>>
宅亲属间赠与:两证满5年的情况下,还是二手房买卖比较划算如果是普宅两证未满5年,情况则不同,赠与比较划算,所需费用只需要4%。
你好<br/>根据你提供的情况分析,很难能收回定金<br/>因为你是通过中介买的二手房,一般中介的合同都非常完善,各方面都会考虑到,并且中介是个纯盈利性机构,一旦你与他们签署了合同,违约的话定金是不太可能拿的回去的。<br/>当然你可以找中介协商看看,或者找找中介负责这方面的人用用别的方法看看<br/>祝你好运吧<br/>----------------<br/>希望对你有帮助
二十多年前我父亲兄弟四人和我爷爷分家析产,我父亲跟我大伯共同分得老屋一间和宅基地一间,但是一直没有过户,还是我爷爷的名字。几年后我父亲与我大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我大伯用其分得的半间宅基地和2000多元钱买下我父亲分得的半间老屋,我爷爷作为见证人签下名字。但是,现在我爷爷突然反悔了,要重新分家。我父亲和我大伯不同意,请问这件事如果我们起诉的话,有胜算吗?(大的分家书就一份,我爷爷说是丢了,现在我们手里只有我父亲与我大伯签下的合同)
我赞同你的观点,<br/>现在房子本来就不适宜去买<br/>不知道国家什么时候再挤房产泡沫<br/>房子就彻底不值钱了<br/>要一个不在自己生活城市的房子<br/>干嘛呢?<br/>给谁看啊?<br/>老人思想比较落后<br/>不关注国家大政方针<br/>买了房就会有后悔的时候<br/>再说,一家人都没有那个能力<br/>打肿脸充胖子好玩吗?<br/>这个男孩子的爸爸妈妈脑子有问题呢。
你男友那句话让我觉得好搞笑,什么叫父母辛苦为他买房子不去住是不孝呀?再说,那房子是父母为他买的么?那是为全家人买的好不啦!<br/>你男友其实就是没能力再买房罢了,说别的都是瞎扯。要是他有能力可以自己买房住,那父母才会觉得高兴和自豪呢;如果再有能力,把父母接来一起住,那才叫孝嘛!<br/>你们现在的问题其实就是房子的问题,其他都好说。不过看样子你男友是没有能力再买房子的,也就是说如果你们要坚持,就要一起住。所以这就要看你自己的意愿了。<br/>不要什么都听家里的,什么他家不同意、你家不同意的,关键还是你们两个人什么态度。<br/> 我个人觉得,主要问题还是在于他。如果他和你一个态度,自然就不会有这些问题了。所以你现在不要抱怨他妈怎么样,他姐怎么样,还是要和他进行沟通。
(一)凡户籍不在武汉市中心城区(含江岸区、江汉区、桥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等七个中心城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具备合法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在我市中心城区购买住房面积在100平方米...
他们家很现实 ,且做事不公平。<br/>那这样吧 ,你也提出 各自的钱各自花,只是家里的开销共同负担,例如 ,煤水电气等等这些费用,及 将来抚养孩子的费用共同负担,你们住的房子是他爸的 由他父母来还贷。非要你们来还贷 那就把房子改成你们两共同所有。将来还他父母的首付,先打欠条。<br/>不同意 就散伙。
no,这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一房子写的两个人的名字,第二婚姻期间是两人共同还的房贷<br/>望采纳<br/> 哦哦既然已经签过了就没什么事了<br/>望采纳
经济适用住房,备受市民关注和期待,到底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申请购买呢?《办法》明确规定,同时具备以下三类条件的城市居民可以申请: 具有市内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6区城市居民户口(仍保留承包地或者宅基地的除外);家庭收入...
男人都是一个臭德性,你老婆因为你变成二手了,她以后还有幸福么?? 你为她想过??付过责任么??? <br/> 真是个不要脸的小人
1、可以贷款。<br/>2、找中兰德担保公司办理“直客式”业务即可。<br/>3、流程为:联系中兰德担保——提交审批资料——签署担保服务协议——中兰德担保帮你找银行贷款——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或认购书(一次性付款合同)——交纳首期款——中兰德担保出具保函给贷款行——贷款行将贷款部分全额打给开发商——购房成功。<br/>4、我就是中兰德担保的,你这笔业务是我司传统业务之一,操作比较复杂,但解决问题还是可以的。
打<br/>那就直接跟她说,可以买房,不过以后要一起还房贷,可以就在一起,不可以就算了,毕竟说句现实的话钱是自己的,女朋友不一定是老婆<br/>额,那就得你自己想了,毕竟我给你的是建议<br/>让你付全款,太那个了?一句话,没钱,要跟就跟,不跟就拉鸡巴倒。对吧?
你好!各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不一样!有的城市公积金连续交足满6个月就可以用公积金贷款了,有的城市规定要满1年,具体的你要咨询下你所在城市的公积金管理中心! 如果你现在用银行商业贷款购房了,以后要在转成公积金贷款是不可以的!银行贷款是银行审核发放的,公积金贷款是公积金管理中心请银行带为发放,但审核是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的!是两个不同的系统!
你好!买没有产证的房子不可以提取公积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1)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有产证)的自住住房时。 (2)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4)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5)非沪籍职工调离上海时。 (6)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 其中(2)、(3)、(4)、(5)情形,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应以销户形式全额提取,所提取的金额为职工私人所有。 另外,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作销户处理。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根据最高法院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定金的类型和适用主要有如下几种: 1、订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订约定金。订约定金即立约定金,其设立是为了担保主合同的签订。订约定金的特点是,其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凡在意向书一类的协议中设定了订约定金,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就存在,在其所担保的订约行为没有发生时,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当事人就要实施定金处罚。 2、成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成约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而约定的定金,称之为成约定金。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成约定金的,定金未交付,则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若当事人约定定金并明确表示定金的交付构成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的,该定金具有成约定金的性质。但是,为了鼓励交易,如果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履行了主要部分,即使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实际交付定金,仍应当承认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3、解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了解约定金。解约定金是指以定金做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即支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一方虽然以承担定金损失解除了合同,但在守约的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损失大于定金收益的情况下,解约方仍然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4、违约定金。《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对违约定金作了规定,"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对违约定金作了补充规定。违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弃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而约定的定金。《担保法》规定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作为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解释"进一步对"不履行"分不同情况作了不同规定。一是明确规定违约定金处罚的条件不但要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还要有因该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结果,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二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没有履行,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了损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没有完全落空,这时,既要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定金处罚,又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罚。三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人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能否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对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受定金处罚后,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而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3、订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可见定金和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订金不能产生定金所有的四种法律效果,更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既然你已经不想价格上的事,不让见房主也就算了,关键你要检看该房的两证是否齐全(房产证和土地证),否则交了定金而房子又不能过户你就惨了。
卡其鱼布丁:你好! 夫妻之间变更产权证的名字,或者增加减少名字只要几十元钱。
虽然北京市建委是那样讲,但是北京买这种房子的有的是,没有关系,即使以后国家征用也必须赔偿(就是郊区拆迁也都赔偿),国家不征用就没事,谁也不敢拿你怎么样。
这个要看你自己,喜欢穿高领的毛衣,就穿。不喜欢则不穿。我有时候是依衣服而定,穿什么外套来决定是否穿高领的毛衣,有时候高领的毛衣也起到了装饰的作用。
你不要提阿,你最好发个函给卖方,提出赶快办理手续,到期未办算是卖方违约,应支付10%违约金和返还房款
你好!你看下,贷款合同里有没有约定贷款5个月后就可以提前还款,有碍的话,可以要求银行按合同约定办理!如果没有写明,就只能按银行现在的规定1年后才可以提前还贷!口头约定没法成立!
你好!可以的!合同上写了你和你朋友的名字,将来房产证上也就是你们2个人名字!这套房产是你们2人共同共有的,其债务也应该共同承担!所以,可以你朋友当然可以共同还款啊!
不合理!首付款是要在签定合同时支付的!不然,你支付了首付款,没有购房合同,很多东西都没有约定!对你一点包装也没有!这种情况,绝对不可以支付首付款! 建议你看下这家房产公司的下列证件是否齐全,如果不全,千万注意,小心上当,没有下列证件的房产不可以买: 第一,开发商的开发经营资格必须合法。就是开发商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开发的; 2、开发建设的手续必须合法。开发项目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你好!如果你的贷款已经办好了,就不能加了!因为你的购房合同一改,牵涉到你的银行贷款了!
在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唯独不动产的交易合同以登记备案为生效的条件,其他都是签字盖章生效,因此房屋买卖合同必须登记备案才生效,只有双方签字盖章是不行的。所以务必记住要登记备案,有的城市比较严谨的必须买卖双方共同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十分严密,有的就稀里糊涂的。
你已经办理完了房产证,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档案中已经证明是你的房屋了,就算是别人捡到合同拿到房管局也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因为是一套房屋只有一个产权,如果要求更名过户也必须要有当事人即产权人亲自到场办理! 买卖合同只是对双方的购房起一个约定约束作用,产权证都办下来了,它的作用基本就结束了.况且你和银行还签定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都能证明这套房屋是你所有,所以你大可不必紧张.没事的!
登记备案事项的全称叫做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你所购买的房产为现房,市不需要办理登记备案的,可以直接办理产权证,但在购买之前应当得到开发公司关于该套商品房无债权、债务纠纷的承诺,也就是该套房屋未抵押给银行。
澈儿:你好! 1、 你必须看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原件,否则存在开发商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在建工程抵押的可能,有办不到房产证的可能。 2、到网上查、或者到房管局咨询可以了解是否发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是,你无法知道是否在建工程抵押。 3、没有预售证,除了撤消合同外,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已经交的订金.
你好!超过了提取期就不可以办理拉! 公积金的还款方式是不可以更改的! 住房公积金个贷还款方式在还款期内是否可以变更? 不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借款人应当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中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并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不作变动。
一般得看单位有没有办理住房公积金卡,每张卡与职工姓名对应,卡上都有密码。可以打电话,也可以在网上直接查询,但是必须输入公积金帐号和密码,或者身份证号和密码,才能查询余额。
新政策只针对再出售住房,如果你不打算卖就跟你没关系
1 你若购买一手商品房,出示公积金存折,个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填写个人住宅公积金贷款审批表及公积金借款合同,并由开发商担保(盖印),夫妻双方至公积金审批中心办理即可。 2 每月的公积金不可以拿来还月供的,但可以累积到最后一次性还清剩余的贷款。 如:月缴公积金(单位+个人)X12个月X距退休年数X2=于可用公积金贷款的额度。 100元 X12个月X30年 X2=72000元。 以上仅供参考,如有不对请原谅。
1 你在购买商品房后,可用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身份证,公积金存折等资料至住房公积金审批中心领取你公积金存折上的住房公积金。 2 你在购买商品房后想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话,按照你公积金月缴额(单位+个人)X12个月X你离退休年数X2就等于你用公积金可贷款的金额。如:100元X12个月X30年X2=7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 --------------------------------------------------------------------------------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三、第八条修改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相应将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住房委员会”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四、在第九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将第九条第五项改为第六项。 五、第十条修改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六、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出境定居的。”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十、第三十九条作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以上修改,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一条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只能用于还最后余下的贷款数额.比如你现有贷款余额5万元,你用其他的钱还了后还余2万元,你的公积金余额有2万多,你就可以取2万元用于还贷.一次还不完贷款是不能动用公积金还贷的.
记者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公积金不能提取用作购房的首付款。购房人需要拿着自己的《购房合同》以及首付款发票(购房发票)去办理支取。如果你在购房时没有贷款,每年就可以提取一次公积金。 如果你是贷款购房的话,在还款期间,每季度就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不管你买房时是否贷款,公积金提取的总额都不能超过购房总价款(国管、中直和铁路3个分中心目前的政策有些出入,具体情况可以找各分中心咨询。)
你应该事先和他说清楚你用公积金贷款啊,你们合同里有写你是用公积金贷款么?如果有些的可以算他违约,如果没有的话,就没办法了
国家一些政策制定的没有人性化,很多二手房卖家都有类似顾虑。只要过了户产权就是你的了,卖家的担心也是可以理解。尽量和卖家沟通,实在不行就别买了。
你从哪里听来的? 在北京绝对没有什么退息一说。 你都两套房子了怎么也不能算低收入了吧。
哦,对,现在银行都是见到抵押登记才放款呢,在没有做完抵押登记的时候,他申请的那部分贷款的钱谁的名字也不是,银行根本不会放钱。其实你需要担心的是买方首付那部分钱是谁的名字就成了,呵呵,也不用担心,如果是直接通过银行做的话,银行不会关心这部分首付给谁,见个首付款证明就可以了,所以估计是会在中介公司的帐号里,但如果是通过担保公司做的贷款,这部分首付是冻结的,中介客户在没有办完所有手续前谁也拿不出来的。 不过如果是大公司的话,你不用太担心的,一般按揭的单子都不会有问题的
不成,两种贷款是不能混着用的,必须选择一种,如果用商业贷款写你爱人的名字,可以加上你的名字,做大小两个产权证。但选择公积金就不成了,必须是借款人本人
如果两个人在以后的生活中注定要走在一起,用公积金购房是比较实惠的,下面就是我帮收集的一点信息及其优惠程度。 公积金贷款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贷款比例经济适用房最高可达90%,商品房最高可达80%。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单笔贷款额最高可达30万元(公积金中心可根据资金运作情况在2004、2005年内适当放宽贷款上限额)。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30年。 五、还贷年龄。借款人还款年龄执行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在2004、2005年内可适当放宽,但男性不能超过70岁,女性不能超过65岁。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5年(含5年)以下年利率为3.6%,比商业银行贷款利率4.77%低1.17个百分点,住房公积金贷款6年以上至30年利率为4.05%,比商业银行贷款利率5.04%低0.99个百分点。假定: 1、5年期的15万元贷款,公积金贷款年利率3.6%,商业贷款年利率4.77%,公积金贷款比商业贷款年利率低1.17个百分点,使用商业贷款到期付息18894元,使用公积金贷款到期付息14133元,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少付息4761元,公积金贷款比商业贷款减少利息支出25.2%。 2、20年期的20万元贷款,公积金贷款年利率4.05%,商业贷款年利率5.04%,公积金贷款比商业贷款年利率低0.99个百分点,使用商业贷款到期付息117856元,使用公积金贷款到期只需付息92128元,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少付息25728元,公积金贷款比商业贷款减少支出21.36%。 七、担保费用低。住房公积金贷款比商业银行贷款担保费用低50%以上(此项费用由社会中介机构收取)。 八、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 (一)借款申请人持本人和配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购买住房合同或买卖契约、首付款证明及其他相关附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贷款申请书; (二)如实填表、盖章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三)到受委托银行办借款手续和担保手续; (四)根据选择的担保方式不同,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 (五)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划款手续。
肯定是有贷款还清证明和银行收髋证明,持贷款还清证明办理注销抵押、退保险等手续。如果啥都没给你肯定是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