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子是我们出的钱,办理过户时还需要再交钱吗? 答:需要交钱的!办理过户有税收 2.朋友说我们的协议未经过公证,虽然有多方签字,但未经我婆婆签字和未办理公证是不生效的。对吗? 答:这只能说是协议,没经过公证处公证,如何称为公证呢?且你婆婆作为主体,没签字是无效! 3.这个房子归我们时,是否要按遗产来继承,而且还要交遗产所得税? 答:我国还没有征收遗产税,但继承是有税收的! 4.老公的哥哥说:公婆还拿旧房折了5万,再加上打算掏5万元装潢,共计10万元,我们到时还得把这10万元再平均分成三份,还给另外两个兄弟两份,说那是父母的钱,他们有权继承。这话对吗? 答:对的!除费你公婆留下遗嘱,把这房产留给你们单独所有!不然作为遗产,其它子女有权继承! 5.以前那份协议是在出资前写的,只写着计划由我们出资,但没有写明是我们已确实出资这一事实,现在需要再重新签定一份吗? 答:是的!要明确你们已经出钱,这就是证明! 6.无论是新协议还是旧协议,多方签字后是否还需要再办理公证? 答:你公婆一定要签字,在法律上是认可的!公证下更保险!
第一步:按类领表 有北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住房面积没有达标的居民家庭或者无房户,可按不同类 别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分别领取《北京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居民家庭情况表》《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或《北京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以上表格可以按标准格式复印。 第二步:填表领表 1.填写核定表的申请购房人,需核定家庭收入(6万元/年以下),此表交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没有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 2.填写审批表的申请购房人,不需核定家庭收入,但要求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此表由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 3.填写审核表的申请购房人,不需核定家庭收入,但要求是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带上此表和拆迁人出具的证明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 第三步:核定总额 申请人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应按京政办发[2000]13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在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上核准盖章,并注明购房家庭最高购房总价标准。夫妇双方的补贴面积标准、收入证明以及户口所在地、夫妇双方的住房情况都应在审核表中注明。如果夫妇双方职级、补贴面积标准不一样,以职级高者为准。 如果属于非国有性质并且无行政级别的单位包括民营企业、个体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合资企业等,购房者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一律为70平方米;如果购房者的单位属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所在单位核定。购房者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超过80平方米的,审核表上除盖单位公章外需加盖人事和组织部门专用章。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审核表上核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并不是购房者可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面积。按照京政办发[2000]13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以购房当年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与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之积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总价标准”,最高购房总价标准计算方法为:购房当年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现承租和按房改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建筑面积)。2002年底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00元。即:可购面积=[核定面积(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现承租和按房改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建筑面积)×4000]/所购经济适用房单价。 第四步:登记备案 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崇文区东花市北里1号楼)设立窗口,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登记和备案手续。购房申请人需持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后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加上夫妇双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没有户口簿的需要携带户口卡),到办公窗口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第五步:持证购房 申请人持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证件、身份证和审核通过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到自己看中的经济适用房指定地点登记购房。 第六步:超标加钱 购房家庭购买超过规定面积的经济适用房,购房家庭需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暂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上述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其中超过规定面积购买部分在产权证中注明。再上市时,该部分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注:本购房程序适用于本市城镇居民首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留学回国人员可凭《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居住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最高总价标准按40万元人民币执行,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10%的综合地价款
你好!如果你已经找到买家,那你就问他要1000元,让他把其余的4000元给持号人!对原持号人来说没损失,他还是拿到5000元! 如果持号人不同意的,那你就直接报警,他这行为其实是非法的!
你好!要看城市了! 有的地方,未满5年的要出售的,只能按照原始价格出售给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的购买者 有的城市5年内可以买卖,但经济适用房5年内转让的,需要对审批面积与实际购买方产的差额部分交纳10%综合地价款; 满5年的,上市出售时候按照成交价格交纳10%的综合地价款。 至于,是否可以便宜,这你要和卖家协商了!一个愿卖,一个原买才行!
金刚:你好! 目前的政策就是只要是属于拆迁家庭,就可以申请购置经济适用房,没有其余限制 。 那么,如何申请经济适用房呢?准备哪些文件呢? 我们来看一看一位经济适用房的申请者都走哪些步骤? 1.首先,要经过排号等待,认购到一套经济适用房,签订经济适用房认购书。 2.签订认购书后,要从开发商那里拿到一张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审核表,或者到市建委开发办或到网上下载。 3.填完表后,到单位盖章,无单位者由街道盖章,拆迁户由拆迁办公室和街道盖章。 4.申请者填写了自己的收入状况并加盖了单位公章后,要将表格拿到由市建委开发办认可的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初审。 5.进行初审时,申请者要记得带身份证和户口簿,还要带现住址的产权证或房屋买卖合同。 6.带齐了上述所有资料后,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就会通知申请者初审通过了,将进入为期十个工作日的公示。 7.公示通过之后,就可以等到经济适用房开盘,购买自己喜欢的住房了。
你好!看下规定: 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1年12月19日 京政办发[2000]131号 为建立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加强对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54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城镇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购房),其家庭住房、收入、购房面积应符合本规定。 二、申请购房的本市城镇居民须是无房户和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市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未达标户。 三、在2001年底以前,本市城近郊区城镇居民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含)以下的,可购房。2002年(含)以后年份,本市城镇居民购房的家庭收入标准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公布。 远郊区县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本区县居民购房的收入标准,并报市政府备案。 四、家庭收入按夫妇双方的收入之和计算,未婚、丧偶及离异未再婚的按一人收入计算。家庭收入是指下列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三)住房补贴;(四)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五)劳务报酬所得;(六)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七)其它所得。 五、家庭收入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核定。 六、下列家庭不需核定家庭收入,可凭有关证明购房: (一)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 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如工商所、物价所等;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群众团体组织,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职能并使用行政编制的社会团体组织的工作人员。 教师是指下列单位在编并在职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各级政府教育部门主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及其它教育机构;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各级政府其它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主办的各类学校;其它类型的学校。上述单位离、退休的教师和教辅人员。其中,教辅人员包括从事教学、科研和图书资源管理以及实验室和学校行政工作的在编人员。 (二)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 七、每户家庭最高购房面积标准按下列规定确定: 以购房当年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与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之积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总价标准,根据不同地段、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成本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同价格,在总价标准以下具体确定每一家庭的购买面积。远郊区县地点偏远的住房,经批准可适当放宽购房面积。 八、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北京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负责《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和《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核定表,样式附后)的发放、审核和档案管理。 九、申请人申请购房须知如实填写核定表并由所在单位核准(没有单位的由所在街道核准)后送交市开发办。居民凭审核通过后的核定表购房,并作为办理买卖交易和权属登记的证明。 十、对提供虚假收入情况的申请人,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购房资格;对开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凡本规定发布以前已预购房的,也应按本规定重新核定家庭住房、收入和购房面积。 十二、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开发办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建设部令第99号《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8月15日)的第十一条:“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人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的规定,你可以在购买商品房合同书中的共有人栏内具明姐姐的名字后,连同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起由开发商申领或者自已去申领,即可办理(共有人)房产权证了。
文琦:你好! 私自买卖公有住房的使用权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对于实际租赁居住了3年以上的公有住房的承租户,也是为了拆迁方便,我们这里可以按正常的承租户给予补偿。
选第2个方案吧:卖了房子,找一个可以负担的起的地方再买. 第3种,你没有这个钱就别想了. 第1中老婆不愿意也别想了 第2种你的房子也长价,你只是换套环境好的,也不错啊
一万二千:你好! 1、使用权的房子,应该没有补偿,只有搬迁费。但是有的地方可以先参加房改,然后再补偿,也有的地方是把对产权单位的补偿的90%补给个人,具体数额要看评估机构对房产的评估结果。 2、补偿费是对房产的补偿,不会按人口计算。但是,补偿费一般有一个最低下限。不能少于下限。 3、不可以。 4、不可以。 5、看正式拆迁公告,正式拆迁公告发布时,要同时公布拆迁安置方案。 6、能! 7、在公布的拆迁安置方案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不可以.军产的房子国家就是不许买卖的.不管你们做什么协议.都是无效的.不会受法律的保护.而且将来这个房产也不能买卖.不管这个房子多便宜.
你好,供你参考: 像龙先生这样事业小有成就的成功人士,一般会追求高品质、高档次的生活方式,普通二手民宅显然已经不能满足其购房需求,二手公寓将会是其不错的购房选择。二手公寓具备产权明晰、无期房风险、价格优惠、社区成熟、配套设施完善等优势,比较为符合像张先生这样高薪水、高学历、高素质购房人群。其中,价格在60-70万间的二手公寓较为适中。据计算,按照7成20年贷款额度来计算,60万的二手公寓,银行可贷款42万,首付款18万,月还款额2892元。70万的二手公寓,银行可贷款49万,首付款21万,月还款额3374元。 结婚置业的小贴士: 1、买房收支要平衡:小两口计划结婚买房,一定要算计着花钱,保持收支平衡。按照银行规定,家庭月收入是7000元时,月供最高不能超过3500元。至于首付多少,这要看小两口现有的积蓄和双方父母所能支援的力度大小,一定要量力而行。 2、首要因素看地段:居住地段距离工作区域的远与近,决定着小两口每月的收支状况。都市上班族一般都是“打卡一族”,如果小两口不幸同属“打卡一族”,那么就要尽量选择距离两人工作单位都较近区域买房,这样也会降低交通成本,节约时间。 3、查看周边配套是否完善:买房除了看内部软件之外还要看其硬件是否完备。最好是周边商店林立、公园、银行、医院较齐全的成熟地段,这样居住起来也会十分顺利。 4、是否具备发展潜力:小两口这次买房很有可能不是“长久之计”,也许因为日后经济条件好了,也许因为从二人世界变为三口之家,也许因为工作地点变动……这套房子可能要转手,可能会出租,所以在买这套房子的时候还要兼顾它的投资潜力。
夜游神:你好! 单位要给办住房公积金,这是好事。 每个月从你工资中扣取一定比例的款,单位出二倍的款,也就是你出一百,实际帐户就有三百元。 用途:购房、公积金贷款、装修用款。没用完退休后可提现。 工作调动,公积金帐号跟着你走,它会跟你一辈子。 公积金是国家强制企业必须做的,企业是不想做的。
首先那套集资楼谁是产权人.如果是你男友的话.那么他弟弟和母亲是没权利来分之套房产的.因为就是他弟弟和母亲出资的话也算一个赠与.第二母亲的房是是祖产.那么在他母亲百年后.他和弟弟应该各占百分之五十的产权的. 我建议你把你男友的那套房产过户给他弟弟.然后把这套祖产过户到你男友名下(建议你领完结婚证后过户.这样算你的婚内财产)因为这有几点好处.一是这套房产市值比较高.而且工作也方便.第二.和母亲在一起好处多多.慢慢你就能体会了.而且老人也不容易.还有,以后你们结婚后会要小孩.这样老人也能帮你照顾一下.这阵子你们可以提前存点钱.为以后做打算.一个是为孩子留点.一个是以后有机会你们在想换一套房产.而且老人就是要点生活费也是正常的.在说老人也花不了多少钱.以后留下也是你们的.
他只要是自然人就行.委托要做公证的.而且公证的权利和义务要清楚.委托内容是什么.是委托签合同呀还是委托除了签合同以外,还可以代收定金.楼款...是全权委托还是部分委托.
他只要是自然人就行.委托要做公证的.而且公证的权利和义务要清楚.委托内容是什么.是委托签合同呀还是委托除了签合同以外,还可以代收定金.楼款...是全权委托还是部分委托.
你真是够省的,现在的年轻人可没人向你这么省了,毕业不到2年,刚工作1年就省了8万了。我想知道你一个月花费几百块是怎么花的!
朝阳:你好! 如果对方反悔,你是没有办法的! 没有房产证的房子是不能买卖的;对方是2007年取得房产证的,而你们是2003年就交易的。违反法规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上法院只能拿回自己的12万,最多加上利息。 但愿对方不是反悔,想办法到上海请他出具一个委托书,并在当地公证,赶快办理过户。否则对方不反悔,也还有其他可能的。
给你提供一个案例,你看一下,你的合同里是怎么说的. 蔡女士与开发商在双方签订的《19号楼定位保证金协议书》中约定,“蔡女士定位19号楼2201号房屋,建筑面积104.2平方米,总房款441516元。开发商保证定位房屋自2001年5月26日至2001年10月31日以内由蔡女士购买。蔡女士定位上述房屋,自愿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该定位保证金自双方签署正式购房合同之日起转为购房款项。若开发商在2001年10月31日前不能五证齐全,承诺将2万元定金全部退还。若开发商在此时间内提前取得五证,蔡女士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签署正式购房契约。”蔡女士于签约当日支付2万元定位保证金。开发商则没有按约定时间将五证办理齐全。蔡女士要求双被反环保保证金. 开发商辩称:蔡女士与开发商约定的是定位保证金而不是定金,且协议亦未约定要双倍返还定位保证金。开发商采取自愿原则收取定位保证金,而蔡女士为提前订房保证房号,主动要求交纳定位保证金,并约定相关买房事宜要等签订正式合同时再定。开发商表示,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认为:双方在协议书中已作出约定,若开发商不能在2001年10月31日前办齐五证,要退还2万元定金。由于未能按约定办齐五证,理应退还2万元定金。而蔡女士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被法院认定为理由不充分。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向购房人蔡女士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所以,要区分好你叫的到底是什么样的钱,合同里面应该有明确的说明.
房产过户必须有房主本人亲自到场,中介光有产权证是不可能办理的。除非有公证处的《全权委托公证书》,而公证书没有本人携带相关证件到场是绝对办理不了的 而且作为房产交易,买方已经交纳定金表示诚意,相对于卖方,制约他的只有房产证,中介也是为了保障双方权益。 你可以选择不留产权证同时先不拿走首付款。等到过户当天再向土地局交出产权证同时拿走属于你的钱。 或者只留产权证不留身份证等。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即使买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司法权大于行政权,可以依据合同要求法院重新确认。
你的分析是对的,这套房子应该是中介公司“现金收购”得来的,里面有差价的存在,应该是房主急于用钱将房子卖给中介。 假如你认可了差价的存在,那么你需要注意:中介手里有没有经过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全权委托书》,公证书里面是否有允许“转委托”的条款,公证书里是否有原来房主的身份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只要有以上东西,那么中介可以代表房主并且办理过户和贷款事宜。一般来说没有什么风险,小心中介签了合同之后再遇到高价的再转卖就行。最好的办法:要求中介签订三方合同,甲方为公证委托的那个人(一般是中介公司的头),乙方是你,丙方是中介,如果交了定金之后中介再转手出售那么就要求委托人双倍返还定金。 另外,中介明知自己赚取差价怎么会让你见到房主呢? 此外,中介在赚取差价之后就不应该收取代理费。中介的这种做法被称为“吞吐”或者“包销”。赚取差价之后就不应该再收取代理费。试着把代理费砍掉吧。 不过还是找一家比较规范透明交易的公司好。中介其实收购这个房子之后自己也不知道这个房子有没有发生过什么,有没有抵押等等
《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否限定房屋用途?能否限定产权人可以或不可以从事某种行业? 《商品房买卖合同》仅仅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房屋用途以及从业资格,是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 房屋的设计用途,是由城市规划部门决定的,假设房屋用途由开发、建设单位决定的话,那这城市不是乱套了吗?而您能否从事饮食行业,那要看您是否取得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等,假设从业资格凭民事合同就能决定,那要政府审批部门干什么? 所以我觉得,您只要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那么剩下的事跟开发商就没关系了,原购房合同中的那条约定,因为没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应视为无效。
只要没有过期就可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既然“属公房”,又怎么会“户主是”你“父亲”? 如果该房产还没有参加房改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那么直接以你的名义参加房改就行了。 如果该房产已参加房改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按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该房产属你父母的共同财产,要想办理过户手续,有以下三种途径: 1、赠与。你父母对你的赠与行为需办理公证,凭《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公证书”,受赠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权属转移登记。 2、买卖。似乎从情理上讲不通,但事实上也可以办,凭《房屋所有权证》、“房产买卖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权属转移登记。 3、你既然提到“死亡证明”,难道你父母... ...? 凭《房屋所有权证》、“继承公证书”,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权属转移登记,不过继承没有契税。
一站式办公 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有望7日完成 -------------------------------------------------------------------------------- 中国顺驰置业网(天津) 2004-09-23 11:11:47 一位顺益兴房地产经纪公司的负责人对记者说,我们开业8年,也就做过一笔二手房的公积金贷款。记者打电话询问了十几家二手房中介公司,很多公司都说二手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做的很少,或者根本没做过。据不完全统计自北京2000年开展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来,北京的二手房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只完成1000多例,在公积金贷款业务总量中占的比例很小。 公积金贷款在利率上的优惠一向被人们看好,二手房的选择也越来越多,为什么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却被冷落呢? 程序较复杂,配套政策待完善 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流程较复杂和时间较长都是制约二手房发展的原因。 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程序要求,借款人只有取得了产权证并进行了抵押登记以后,才能取得公积金贷款。这一要求本来是为了规避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风险,以保证广大公积金缴纳人的利益,但实际上却给贷款带来很大困难。 贷款申请人因不能一次性付清房款才会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大多数卖房人拿不到全款,是不会同买方办理立契过户手续的。因此,有的购房者放弃通过公积金贷款买二手房,转而求助于商业贷款。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的这一规定不仅使买卖双方陷入僵局,还影响了二手房的交易,制约了二手房市场的发展。如何改进贷款程序,如何才能够保证二手房交易顺利发展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另外,北京目前对于新房市场的政策配套力度要大于二手房市场。银行对商品房新房市场的政策配套也比二手房市场成熟,金融服务也较侧重于新房市场,没有及时满足二手房市场的发展需要。 一站式办公,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 其实现在二手房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效率已大幅度提高。北京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一直在努力促进公积金贷款服务效率的提高,加快放款时间。 为方便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流程实行全程代理制,住房担保管理中心还实现了一站式办公,中心所属各管理部要求自借款人提交完整的贷款资料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工作,目前正进行7个工作日贷款流程试点,有望更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另外,住房担保管理中心今年全面还推行个人住房公积金支取入卡业务,减少由单位代为支付的环节,减轻了单位经办人员的工作量,同时有效的防范了资金风险。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服务费和抵押物评估费的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也促进了公积金贷款的发展。2004年7月1日起,经过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服务费和抵押物评估费的收费标准费用调整,借款人平均负担的担保服务费降为贷款金额的0.8%,平均降幅达到37%;抵押物评估费平均降幅达到49%。这些措施都进一步推进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更好地实现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益。 友情提示:消费者一定要考虑好买二手房的目的是短期居住还是长期拥有。因为如果是采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的房屋,在您未还完贷款期间是无法将房产变现的,也就是不允许将其再次出售,因为现阶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无法实行与商贷类似的转按揭业务。公积金贷款无法实现债务转移,而同时“一房多贷”也是被禁止的。 因此,如果您是想在中短期内将房产再次上市,还是要慎重选择公积金贷款的方式;而如果您是购置第一套居所并想长期持有,公积金贷款在资金付出方面还是有其自身较强的优势的。
向阳律师答: 在您所说的第一种情况下,要在开发商同意的情况下,您才可以同受让人签订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没有其它手续。 在您所叙述的第二种情形下,您同样要经过开发商的同意才能转让房屋,并协助受让人办理转按揭。
文号 沪税流[2001]164号 发文单位 颁布日期 2001-4-19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营业税政策 (一)销售空置商品住房的营业税政策 纳税人销售经认定的“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底之前销售的,继续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办法仍按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财税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一[1999]87号,以下简称“87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销售空置商业用房、写字楼的营业税政策 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1、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1998年6月30日前取得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检发的竣工验收合格文件或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许可证; (2)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取得上述证明材料的,以1998年6月30日前取得的房地产大产证认定。 2、对符合前款条件的空置商业用房、写字楼,在2000年12月31日前凡已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作为已实现销售或已使用处理,不得免征营业税。 (1)已签定销售合同; (2)已开具销售发票; (3)已办理各项按揭手续; (4)已办理权证转移手续; (5)已作为自用房或已出租给他人使用; (6)其他符合税法规定应作实现销售处理的。 3、对空置商业用房、写字楼的认定管理办法,各分局可比照“87号文”第二条第一款第七点“空置商品住房免征营业税的管理办法”执行,并应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空置商业用房、写字楼的情况进行汇总,于2001年8月底前上报市局备案。 二、关于契税政策 (一)纳税人购买符合“87号文”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空置商品住房,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的,免征契税。 (二)购买办公房的有关契税政策 1、纳税人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购买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且在2000年12月31日前尚未出售的商业房、写字楼的,免征契税。 2、商业房、写字楼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纳税人或房地产开发商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发的竣工验收合格文件或规则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许可证; (2)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取得上述证明材料的,以房地产大产证认定。 3、免征契税的管理办法: (1)各级征收机关应及时通知房地产开发商按规定填写《免征契税的商业房、写字楼申报认定表》。 (2)对于房地产开发商上报的《免征契税的商业房、写字楼申报认定表》,各征收机关关应及时审核;对于符免税条件的商业房、写字楼,应向房地产开发商出具《免征契税的商业房、写字楼通知单》。 (3)要对符合免征契税条件的商业房、写字楼发生的权属转移情况做好记录。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快消化积压空置商品房,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积极防范金融风险,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积压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中规定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延期执行两年,即延长至2002年12月31日止。 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的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应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契税。 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与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税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二、纳税人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契税。 三、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住房(不含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免予征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放心卖,你没风险。一是一般银行会将贷款打倒买方账户,二是买房因有房产在,不会赖帐,你可以把违约责任签的重一点,万一买方赖帐,你也可以通过法院重重罚他。
你可以不用去,让经办人把你的公证书、离婚证明、产权证、身份证及复印件就可以!
你这样的房子是不能转让和出卖的!主要是这部分的房子肯定的是没有产权等证!如果想获得这些证,需要房地产商办理!
昆明西山区房产交易中心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昆明市茭菱路春晖小区260号 业务电话:(0871) (产权) (交易) (产权) (办公室)
北京现在的过户费用 1、契税1.5% 2、合同印花税买卖双方各0.05%,共0.1% 3、房产证印花税5元 总费用=成交价 X 1.6% + 5元 没有其它任何费用(北京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