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了,接触过这个的都知道这只是糊弄业主的东西.无非就是拉几根线,装几个监视器,弄个网络就叫智能化.太假了. 看看国外的智能化住宅,那才叫智能化,国内的最多称的上是网络化. 如果真看重这个,还不如去看看环境,毕竟舒适才是最重要的.
你好! 严格说,根据我国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是不得转让的。房屋所有权证未办,不可能完成转让。 但是,就合法取得的房产权益以及即将取得的房屋所有权的处分进行约定,并约定按国家规定在房屋所有权证办下来后进行过户登记,这样的合同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可以签合同付定金,合同可以公证。
必须签订定金协议,一切以定金协议为准,但请注意定金和订金不同,定金一般是不可返还的。 关于定金,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若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作为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首要作用是担保合同的履行;定金还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 另外,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订行为的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订金的,订金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后,订金应即时返还或抵充房价。购房者在支付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下列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2)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3)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4)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的。 情况说的不大具体。你可以查询一下所在地的有关规定。
你是不是就见过链家还有我爱我家这两个“正规”的中介公司?真是见识短啊!!!
你好! 如果存在下列情况,车库没有产权证! 1、层高没有达到2.2米以上; 2、层高虽然达到2.2米以上,但是没有经过规划批准,或者虽然经过批准,但是批准的高度是2.2米以下。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一般包括以下几项, 1、物业管理人员安规定提取的工资、福利、保险等。 2、管理区域内公共设务设备谢谢责任保险。 3、公共区域秩序维护费. 4、保洁费用 5、绿化养护费用。 6、电梯维修、保养费用。 7、消防设备施维修、养护费用。 8、小修费。 30元垃圾清运费用是代收的。 大致就这几项。 你也可以去查一下《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
经济适用房一般是限条件申请的,只要达到条件都可申请,不在二级市场进行流通。 你遇到的,我估计是开发商与政府联建楼房,部分用于做经济适用房,部分属普通商品房,中介与开发商达成协议,另多收“所谓的买号费”。价格合理也可以买,但要查看房屋手续是否齐全,检查五证,了解房屋是否办理了初始登记(可直接去当地房管局问),买卖合同约定清晰,办证.交付违约条款多做留意~~
正常手续下是不存在这笔费用的,属于乱收费性质.可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物价局)投诉 房贷出现违约是以房产为抵押的,不存在说按揭保证金的问题.
现房销售是看现售证,该证没有时间限制,房屋竣工验收后才可办理,一直有效,凭证购房。
这属于小产权房,和商品房本不是一回事.. 房地部门提醒广大市民,不要购买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屋,否则承购人所应享有的购房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合同上写的赔款是按已付款的万分之二按日赔款 从5月16日开始到贷款办下来时每天陪28元,之后到交房时每天陪64元.
合同条款中有你须办理按揭购房的字样吗? 合同条款中有售方必须保证你按揭购房字样吗? 如有售方应退款,反则可不退. 最好问房管局或律师事务所
你好! 可以! 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凭房产证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你好 这是木工头吃回扣了,并且可以肯定在买回漆后他要回去拿钱.所以退比较难,定金肯定会没有的.那个木工头也会给脸色,故意找茬的.吸取教训吧,你只当什么也没发生.毕竟干活要紧,万一你强退后他推说买回其他的漆不好用,你反而损失更大了. 你那个鳄鱼漆是上海货,相信不会太差的.
什么都不会你还开中介?建议你在别的中介挖几个熟点的人,再慢慢教你吧 !
你出售房产后,理应把户口迁出,不然后影响买方户口的迁入,买方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若在买方同意的前提下,推迟迁出户口的时间也是可以的,你担心六年后不迁会惹官司,我想你多虑了,六年间回有许多变化,说不定用不了多长时间你就能轻轻松松地把户口落到一个满意的地方.先解决了再说吧,走一步看一步,你就能轻松的面对生活,何必过得这么累呢.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10月1日起施行 --------------------------------------------------------------------------------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适应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及中央在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下同)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房。 第三条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遵循统一市场、定点代理、方便职工、系统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是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成立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以下简称交易办公室),负责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提供住房档案等信息服务和政策咨询,监管交易活动,收集、记录交易结果并向原产权单位及职工所在单位反馈。 第五条 交易办公室选择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定点交易代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交易机构),承担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出售人应填写《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交易办公室根据职工住房档案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出售人可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也可委托定点交易机构代为办理房屋买卖以及交易过户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 (三)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四)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 (五)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房买卖合同; (六)物业费、供暖费清结证明。 出售人没有建立住房档案的,应当补建住房档案。出售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可以将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 第七条 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定点交易机构应将交易情况及时反馈交易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凡属超标而未经处理的住房,须经原产权单位按规定超标处理后方可上市出售;按房改政策规定属不可售住房但已向职工出售的,不得上市出售。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门的住房,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住房,原产权单位认为不宜公开上市出售的,应报交易办公室备案,并在职工住房档案中注记。该类住房可按规定向原产权单位腾退,也可在原产权单位职工范围内进行交易。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房或与原产权单位有特殊约定的已购公房(规定住满五年内容的除外),应按法律、法规规定或与原产权单位的约定执行。 第九条 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房,由买受人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按当年房改成本价的1%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第十条 已购公房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出让金划转北京市财政。 已购公房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按已购公房原产权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分别划转中央财政或者返还原产权单位,专项用于住房补贴。其中,已购公房原产权属于中央行政机关的,全额划转中央财政;属于中央事业单位的,50%划转中央财政,50%返还原产权单位;属于中央企业单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额返还原产权单位。 第十一条 凡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上市出售的,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不再与原产权单位进行收益分成。 凡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出售人可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向原产权单位补交房价款,取得全部产权后上市出售;也可在交易过程中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的6%计算应扣除的价款,划转到原产权单位售房款专户,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远郊区县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买受人应与该房屋的供暖、物业部门签订新的协议,新发生的供暖、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原产权单位及出售人所在单位不再承担该房屋的上述费用。房屋的公共维修基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出售人提供的各项材料应真实、准确,出售人提供虚假信息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房改纪律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交易办公室定期公布定点交易机构名单。 定点交易机构应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按照提高效率、方便交易的原则,为出售人代理交易并办理相关手续。定点交易机构应按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合理收费。 定点交易机构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不能向交易人提供有效服务的,将取消其定点交易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不含部级干部住房上市出售。 第十六条 凡涉及交易过户、权属登记以及税费缴纳等事宜,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33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中央在京单位”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 住房制度改革归口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管理的中央在京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一个大的策划,涉及到税务\财务等各方面的安排.如果要获得更准确的判断,还应当提供更多的信息. 从投资方式来讲,采用不同的投资方式,就会节省大量的资金.同时通过一些法律设计,还可以减轻责任. 投资目的非常重要. 商业中心的运营方式方式也非常重要. 希望能够提供更多的信息.
出让就是你直接从国家手里买,现在的政策是只交出让金就全解决了; 土地转让就是别人已经从国家手里买到地了,你又从这个人手里买这块地,除了地价款外还得交3%的契税
有后患,可能价格要便宜,但一定要在合同中签定相关内容,考虑仔细,我一朋友就是这样土地证到现在还无法过户.
给你出个主意:如果按你所说,银行按揭手续还未办理下来,你就去找银行办事人员,告诉他,先不要放款,你的房子准备转让。放心,和银行的办事员搞好关系,然后问他这些手续应该怎么办理。他帮你指点过后,就去抓紧时间办理,不行的话再去问问售楼小姐。两方你都和人家好好说说,不会没问题的。 放款后,如果你想还款,他们会和奖金挂钩的。售楼小姐也不想丢失你这个客户啊,我以前是做售楼的,所以知道一点…希望会给你带来帮助
我同意这个仁兄的意见,另外补充一下,要找个专业律师给你出个法律上行的通,又能解气的法子才行~~~~~~~! 我本人认为你应该联合其他购房户一起找律师告开发商的不法行经,让其赔偿你们的损失才是啊~!
不用作公正,直接去各个区部门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交易过户,缴纳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商品房可以不用缴纳)、测绘费(每个区不一样,可以不缴纳),其他步骤等交易中心交待了
你现在的房子是不是属于合同房,合同房的定义就是在购房时同开发商签定了合同但还没办证的房子,如果是的话要看是你所在的开发商有没有到房产部门将合同备案,如果是备案了你就没戏了,当然如果你能走后门的话,不过这走后门往往比正常的手续还要贵的而且还有人情债。如果没备案只要到开发商那里交点钱改合同就行了,不过有时也得找点熟人的,这部分费用不高。
北京政策: 与正常过户无异 契税:成交价(或土地局评估价)×2.5%; 印花税:成交价(或土地局评估价)×0.01%; 制证费(有些区县免交):80元; 产权证贴花:5元。 其他地方不知道不好瞎说
如果你们签了正规的协议的话,那这个协议时候法律保护的,你可以要去他给你违约金或者你自己再把这个房子买过来阿。你只有这两个选择啊,差价房主是除非给你违约金要不他是没有权去吃那个差价的阿。现在最关键的是看你们所签的协议在法律面前是否有效。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所有权证有房产管理部门颁发。其他部门颁发的可能是单位自管房产。
提两瓶好酒、拎两条好烟,去串个门,不说这件事,唠唠家常,然后走人,过一两天打电话再问,他要还是不给你办,那你就别不好意思了,告丫挺的
该情况应该属于开发商已经把办理产权的相关手续递交土地局。 这种情况下只能办理正常过户。 也就是说,你需要交纳整套房产2/3的税费,然后在银行走一个转按揭手续。 希望永绝后患的唯一途径就是过户。 此外,你没有时间办理的话可以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委托一个可靠的人代为办理。但是注意,委托权限只是代为办理产权过户事宜,不要委托处置权哦。
如果你房子暂时不用,还是自己向外出租的好,心理塌实呀. 如果让他们转租的话,还是谨慎一些为好呀,一年给你56000,15年给你一个84万,是15年的钱一起给你的话就让给你们租. 要看你们城市的房价了,以及你的房子的面积,这个你没有说清楚,不好说是不是亏.
关键看你合同怎么签定的,按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及付款就好,当然要注意合同条款是不是合适,不要什么手续没办就付钱。
先要退那2000元,钱在别人手里就不好办事.拿到钱就去国土局查一下,这种房最好是不要考虑风险太大了,如果你很喜欢这套的话,可以找一个律师来协助自己,这样会好一点.
要看这套房产是否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婚前财产是否以公证!离婚时是否有法院的判决书!一般有法院判决是按照公证书或双方协商来判决。 如果判决给一放则只需缴付一些工本费:产证登记费。如果判决给双方则必然是按比例分配的,如果要将产权过户给另一方只需将此产权本人一方部分过户给另一方。即100W的房产各50%,则所需缴付50W的税费。
请你携带'离婚证""离婚协议"和身份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
按照你说的 ,该房产不是共有的,因为你们结婚的时间在新的婚姻法之后。新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自有。而婚后的债务也是你自己的。但是如果你老婆愿意和你一起还的话,那你最好和她说清楚财产问题
东莞的房价有最初的96/97年的1800元已经上涨到现在的3500-6500元了,价钱直逼广州/深圳了,主要是城区可供开发的土地越来越稀缺,土地成本的上升必然导致房价的上涨,加之东莞这几年市政建设迅速发展,道路/交通的完善,饮食/娱乐/旅游/酒店等服务的快速发展,东莞现在已经成为整个珠江三角乃至全国经济最活跃和发达的城市之一,东莞现在已经是中国最具魅力的城市/全国卫生城市. 这两年,新的政府很抓社会治安,出台了很多安全的举措. 东莞也是中国制造业名城,有许多的外商,包括美/日/韩/欧洲客商居住在这里,外企的中高层白领,普通的打工仔都拉动了房价的上升.房产二手市场也非常的活跃,在东莞置业,具有相当大的升值的空间. 在东莞有许多知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最具规模的要属中新/光大/宏远/新世界,还有最近三年进入东莞的深圳万科/金地等等. 房屋的质量/园林景观物业管理都非常精致到位. 建议你有选择的看看有实力,规模大的公司开发的楼盘,这类公司在房物的租/售/管理/服务上都不错,有一整套营销/服务/保障流程和经验. 质量上最近的十几年中都还没有发生过因为房屋质量引发的重大事情.
我对好房子的理解是性价比优,不知道咱俩想的一样否! 但是现在房价里的泡沫很多。房子盖的太快,以至于我怀疑质量。所以我认为现在不是买房的时候。谢谢
有个做房产的老总说;什么是房价高啊 ? 房价再高 只要有买的,那就不算高 . 我听完这话把我气的半死,也就是说他花2角钱买的砖<一块>垒个窝你愿意往里专,他也没办法呀!姜子牙钓鱼----愿者上钩 唉 !这些喝老百姓血的吸血鬼.
是成都的东门大桥吗?据我所知,目前该片区2000年以后修建的二手房电梯公寓格在4500——5200元之间,根据房屋的面积、户型、装修情况等有一些差异,,你可以到附近的二手房中介门市去打价。
房价高 = 人均GDP高,当官的高兴。 房价高 = 投资利润高,奸商高兴。 房价高 = 物业增值,有房的老百姓也高兴。
银行现在的存贷比已经太高了,1992年时,银行存款利率大约为10.96%(年息),贷款利率大约12%,存贷比为0.92,现在存款利率大约2.2%,贷款利率6%以上,存贷比为0.37,你说银行是不是赚死了?银行的赢利根本不是上交国家财政,尤其是地方的银行以及上市的银行,就是工农中建也逐步上市了。 现在高房价的根本原因是国家和地方政府靠土地赚钱,就是从8.31开始房价节节上涨,其实中国一点也不缺盖普通住宅的土地,都是人为制造紧张。浪费的土地实在太多太多了。
2006年9月4日至10日均价:园区,均价为6339.56元/平方米;其次为吴中区,为5541.48元/平方米;高新区均价为5196.63元/平方米;中心城区均价为4935.10元/平方米,相城区均价为4204.65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