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以合同为准,这是衡量是否违约的唯一标准 我想是不是开发商原来搞的促销呀,你没赶上吧
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前进行楼盘销售,属于违法行为. 多层住宅在结构封顶后/小高层及高层住宅在结构达到70%以后方可以申请预售许可证. 因为2007年5月开发商的售楼行为属于违法,因此,个人觉得,你最多只能要回你付的那部分款项. 即便现在开发商都没有预售许可证,即便签定合同,也属无效合同. 所以楼主想按5月那时的房价买进,几乎不太可能. 个人建议..从乌鲁木齐来看,1500~2500的价格其实都算可以接受. 按100平的建面计算的话,现在买入的话,LZ多付2万左右.从长远来看的话,个人觉得还是值得的.(不过在没有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发商现在报的这个价格,在以后有预售合同后他是否仍会加价..这又是个风险).(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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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购房合同,延迟交房,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至于交房时间,没有办法,只有等
你一是可以依据合同,要求开发商按合同办事,否则他就是违约 第二,你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建筑设计不是说改就可以随意改的,重要的改动,特别是结构方面的改动,是需要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否则就是违规。目前建筑设计的主管部门是城市的建委,你可以咨询一下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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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商品房,并且尚未办理产权证,就比较简单 只要到开发商处与他商量,让开发商改下购房人名字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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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的实际情况,中介公司做了阶段性担保责任.所以你的贷款在未做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发放.而中介公司是必须拿你的房产证办理抵押登记.你的这个情况可以咨询银行.
从头到尾将你的表述看了一下,没有搞明白,你们只是签了购房意向书怎么会有两万元交给了中介(是买房的订金吗?),搞到现在你处于比较麻烦和被动的局面。我认为:目前中介所有的托辞和理由,目的是从着你那8000元的,别怕,只要你有他们收钱的证据(收据),最终可以到房管或物价、消协甚至你当地的媒体(报纸、电视台应该都有类似百姓消费维权等节目)等部门去投诉他!我想既然是大中介,就应该在乎自身的舆论形象,(这就是不良中介的软肋!)卖主也很关键,好像有规定如果是订金已经交予卖方后,买方反悔,卖方可以不退订金,(所以搞不明白怎么中介先收到钱)。建议你记住几点教训: 1、买卖房屋是大事,不要相信什么大中介,事情没有铁板锭钉就不要随便掏荷包; 2、不要随便相信什么熟人介绍,在一些行当里面做事的人,不要说8000元,关键时候8元钱都可以将是不是真朋友看出来,切身体会,别不相信! 3、相信有办法治这些不良中介,不要怕麻烦,坚持据理力争。
只能按合同执行,合同里应该有延期交房地违约条件,和赔偿条件。应当先赔偿。如果时间过长就可以诉讼了。
是实际上只要合同经过登记备案,房子就算合法属于你了。房产证或者房地合一的产权证很多地方办理起来时间比较长。
租赁期内享有优先权。但是:〔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规定 租赁期间届满 , 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 , 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 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 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就是说如果租赁人对承租人使用房屋没有异议,那就还在租赁期内,还有优先权。 口头告知不好确认。未收房租的理由也不好确认。
还得到开发商那,查找当时的存底,或者到房产部门查备案的材料,据此,补签一个就行了
两年内的二手房买卖要交营业税,这道“金牌令箭”在市场的作用下正 在发挥威力。6月房产新政实施后,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 增值税等成了房屋买卖双方绕不过的坎儿。当交易的利润被越来越打薄 时,出于本能,各种避税高招也随着新政的出台悄然诞生了。 为吸引客户 中介玩起避税游戏 沉重的税赋使很多卖房人和买房人望而却步,多家中介公司均表示,6 月份的经营情况还不及三四月时的一半。一家中介公司甚至表示:“我 们这已经10天没来一个买主了。” 一位房产经纪人诉苦:“现在生意实在不好做。把卖房人的税赋加到房 价里,房价太高买方不愿买;而让卖房人负担这笔税,卖方无利可图又 不愿卖。”面对这样的两难境地,房产中介们开始打起了“合理避税” 的主意。记者以一位卖房人的身份暗访了几家房产中介公司,发现他们 避税的高招还真不少。 对于各式各样的避税手段,房产专家提醒交易双方特别是买房者,要慎 之又慎,谨防法律风险。 手段一 以公证避税 “可以先通过合同或公证的形式进行买卖,但先不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 理交易登记,待房产所有权满两年后,再办理过户手续,仅花少量的公 证费,就可避免缴纳房产交易价格5%的营业税和相关城市建设税及教 育附加费。”近日,市民林小姐看上了一套两年内二手房,卖主理所当 然地这样对她说。 买房先帮交营业税,而中介商却称完全可以不用交税,先将买卖合同公 证后,等挨过两年再正式过户,营业税就省了。据了解,目前这种避税 方法是运用最广的。 风险:公证效力受质疑。房产中介专家表示,这种方法表面上看是合理 避税,通过公证似乎也有了法律保护,但由于要等两年后再正式过户, 其间买卖双方产生纠纷的可能性极大。只公证不过户对买房人来说存在 巨大风险,因为在我国的房地产法律、法规中,买卖双方一旦发生纠纷 ,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第一证据,而购房合同属于次要证据。两年内 房产证仍属卖方,买主可能吃大亏。一旦卖房人将房屋抵押或者转售, 买方人的利益将无法保证。另外,公证机构应该根据房产证的所有权而 不是根据买卖合同来做公证,如果双方发生纠纷走诉讼程序,其公证效 力也将受到质疑。 手段二 以租待售避税 “你的房子虽然是2001年买的,但缴税是按照房产证的时间计算,所以 你的房产证办下来也要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如果卖房不是很着急 的话,可以先租出去,以租待售,这样等到房产证2年期满就不用缴营 业税了。” 由于次新二手房卖主对营业税的转嫁,一些买主则向中介表示,并不想 承担这笔费用。对此,一些中介机构出了点子,买方可以先以租客的身 份入住,并按期付房租,等两年期限一过,买卖双方再行房产过户,买 方将扣除房租后的余房款付给房主,也避了税。 风险提醒:房价变化一方吃亏。目前以租待售是2年期内售房者最普遍 采用的避税方式,虽然这可以充分利用售房者的房屋资源,避免空置损 失,但一旦房价在租期大涨,房主因此毁约不再出售房屋,租了几个月 的买主的利益将受到损失,反之亦然。房产专家表示,这种形式与第一 种手段一样,买卖关系在法律上不受保护,即使两者在此期间没有出现 任何问题,卖房者也可能出于届时不能提价的考虑使买卖流产。 手段三 买房人存留房产证避税 这种手法大致方法与第一种类似,即通过买卖双方公证买卖合同,并约 定两年期满后再行过户后,买方为防止卖主两年期间出现不诚信问题, 双方约定在买方付与卖方一定金额的房款后,将房产证留于买房人或第 三方公证人保存。 风险:这种方法虽然看似解决了第一种手段所不能解决的房产证问题, 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纠纷出现后的不诚信情况,但由于没有正式过户 ,卖方完全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房产证遗失的补发,且一个月内就可办 好。届时,买主就算有房产证也难以站住脚。 手段四 把交易价格“做低” “虽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现在逃不掉,但我们可以把合同上的交易价 格做低一些,这样缴税的税基就小,纳税额也会减少。当然,价格也不 能太低,否则地税局会找麻烦,一般是稍高于建委公布的各类级别土地 上普通住宅平均交易价格。比如你的房子按照规定平均交易价格应该是 4000元/平方米,买卖合同上就可以定价4100元/平方米,而实际上你 可以卖到5000元/平方米。” 风险:对买房人再次交易不利。高价买卖低价报税属于虚假交易,虽然 买卖双方都可以从中占点小便宜,但一旦买房人再次将房子转让时,将 面临着两个问题:一是由于买入价低,房屋出售时估值也会相应降低; 二是由于买入价低,再次卖出和买入价之间的差额就会比较大,再次缴 税时也会相应多缴。 手段五 找物业改底单 “你可以找物业公司的人,直接把卖房合同的底单改掉,在房产证上直 接写买主的名字,这样就可以不用缴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了。” 风险:合同效力将失去。改了底单就等于改了原来的购房合同,重新签 了一个新合同。原来合同的有效性将失去,而新合同也成了瑕疵合同, 一旦发生纠纷,买卖双方都将面临权益无法保证的问题。 手段六 以赠与避税 有的两年内二手房买卖双方认为,既然买卖需要交纳营业税,那么双方 就以赠与的方式避税,双方只要公证了赠与关系,房产也过了户,还不 用交营业税,岂不是皆大欢喜。对此,中介专家则表示,其实赠与并不 能免交营业税,为了彻底避免炒房行为,赠与的两年内二手房一样需交 5.5%的营业税,该交的还是得交。 营业税难以转嫁的成本 本想趁房产新政二手房降价时捡便宜的林女士最近犯了难,在一连看了 好几套房源后,不仅没见着降价的次新房,卖主还告诉她,要买房先要 帮其交营业税。这笔本来应该由卖家来承担的营业税,在交易中变相地 转嫁到买方,从而变相提升次新二手房价,而这绝不是个例。 房产新政正式实施后,我市二手房交易逐渐进入了僵持期。由于已经过 了“六一”大限,许多两年内次新房卖主也不急于出售,除部分已由卖 转租的房源外,一些继续售卖的房主开始打电话给中介,要向买主明确 告知营业税由买方付,不然房屋宁可不售。 据介绍,由于这部分房主转嫁营业税,这些两年内次新房的价格已开始 提升,一套原价20万元的房屋在转嫁了营业税后涨了1万元,大部分房 屋在算上营业税后价格则提升了1万至2万元不等。据中介们介绍,八成 以上的两年内次新房在最近提了价,有的房主即使不是全额将营业税转 嫁给买主提房价,也要求按比例分摊。 可买家也不像以往那样爽气了。一来房价本来就挺高的,额外的成本自 然不爽气;二来现在的市场行情下,没有了追涨的急迫心理,多了几分 观望的犹豫,更加心不甘情不愿。于是,这笔新增加的成本该转嫁给谁 ,成了交易中的一大难题。 无良中介钻空操作无房产证住宅二手交易,专业人士称风险极大,劝喻 市民勿试
我想应该是这样: 将这份房产当时双方共同购买的出资情况,和现在双方认同这份房产各占50%的意愿,写出书面的申请报告,连同房产证和双方的身份证明到公证处去办理公证。(如果有必要应该将为什么房产证上当时只能是一个人名字的原因也附上)。具体的细节可以先咨询你当地的公证机关,公证机关会有一整套正规的办理程序。
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同转让.写明付款金额等要件。 最重要的是要去过户。过完户就没什么可扯皮的了。
房产的权属只能是以权属转移登记(也就是过户)为准,协议虽然有效力但是并不具备最高约束力,而且房价是上涨的,万一有一天兄妹反目该当如何?而且这个协议中并没有对于违约的处罚,这严格意义上来说只能算是一个“声明”罢了。还不具备协议的作用,协议应该将权利义务约定并对违约的处罚作出规定
我是通过代理办的公积金贷款,下面是我办理贷款的主要流程: 1 买房后,开发商给我联系了公积金贷款代理律师,然后签了一堆文件,包括填了一张申请贷款的表,交钱 2 到公积金贷款海淀一部去做了个人信用评估(当然需要带一些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等) 3 律师通知到公积金贷款海淀一部签合同 4 一周后到交通银行去取贷款协议和收据,完成 所以虽然请代理得花钱,但很省事,如果大家工作忙的话,就请个代理帮你办吧,应该1个月办完
房产过户费用不是根据面积而是根据成交价格。 买方交:契税1.5% 印花税0.05% 产权证印花税5元 卖方交:印花税0.05% 这些费用是在买方取新产权证时才交 买卖双方需持产权证、身份证、买卖合同3份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所办理,复印还需要几块钱。
没有土地使用证,可以买卖。具体情况如下: 目前,在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这是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 1. 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例如: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若按现市场价3600元/平方米进行出售,则需按3600×95×10%计算,补交34200元的综合地价款。 出售提醒: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2.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房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若出售家庭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房产过户费用不是根据面积而是根据成交价格。 买方交:契税1.5% 印花税0.05% 产权证印花税5元 卖方交:印花税0.05% 这些费用是在买方取新产权证时才交 买卖双方需持产权证、身份证、买卖合同3份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所办理,复印还需要几块钱。
《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 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银监会 (2005年4月30日) 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当前一些地区存在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商品住房价格上涨过快,供应结构不合理,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调控,及时解决商品住房市场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实现商品住房供求基本平衡,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调控,改善住房供应结构 各地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需求情况,尽快明确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以及进度安排。住房价格上涨过快、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不足的地方,住房建设要以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为主,并明确开工、竣工面积和占住房建设总量的比例,尽快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稳定市场预期。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市(区)、县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当地政府确定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需求,加快工作进度,优先审查规划项目,在项目选址上予以保证。同时,要严格控制低密度、高档住房的建设。对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供应土地前,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等规划设计条件,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以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有效供应。各地要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许可监管,对2年内未开工的住房项目,要再次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许可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 二、加大土地供应调控力度,严格土地管理 各地区要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前提下,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供应方式及供应时间。对居住用地和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地方,适当提高居住用地在土地供应中的比例,着重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要继续停止别墅类用地供应,严格控制高档住房用地供应。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积极引入市场机制,进行土地开发整理,降低土地开发成本,提高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的供应能力。 要严格土地转让管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严禁转让,依法制止“炒买炒卖”土地行为。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切实制止囤积土地行为,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要规范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的内容,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后监管,对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违约违规责任。 三、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严格税收征管 要充分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加大对投机性和投资性购房等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调控力度。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各地要严格界定现行有关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对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标准的住房,一律不得给予税收优惠。房地产等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相关税收的征管,具体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建设部等部门研究制定。 四、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防范金融风险 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加大“窗口指导”力度,督促商业银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信贷管理,调整和改善房地产贷款结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严格督促各商业银行进一步落实《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切实加强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尽职工作,建立各类信贷业务的尽职和问责制度。要加大对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检查力度,切实纠正违规发放贷款行为。对市场结构不合理、投机炒作现象突出,房地产贷款风险较大的地区,要加强风险提示,督促商业银行调整贷款结构和客户结构,严格控制不合理的房地产贷款需求,防范贷款风险。 五、明确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 为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大力发展省地型住房,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给予优惠政策支持。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具体标准要报建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在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 六、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各地要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和当地政府的规定,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的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控制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切实降低开发建设成本,建设单位利润要控制在3%以内。有关具体要求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示。鼓励发展并规范住房出租业,多渠道增加住房供给,提高住房保障能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督促市(区)、县抓紧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调查,全面掌握本地区廉租住房需求情况,并建立保障对象档案。要根据廉租住房需求,切实落实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着力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加快解决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要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七、切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实行实名制购房,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防范私下交易行为。 要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对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以及不履行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销售价格(位)和套型面积控制性项目建设要求的,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将以上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公开予以曝光。对一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从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八、加强市场监测,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各地要加快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加强对房地产特别是商品住房市场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加强对同地段、同品质房屋销售价格和租赁价格变动情况的分析,准确判断房价变动趋势。要建立和完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加强对建设用地供应、土地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分析,科学预测商品住房对土地的需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与整合,适时披露土地供应、商品住房市场供求,以及土地和住房价格变动等信息。要加强舆论引导,增强政策透明度,稳定市场心理预期,促进市场理性发展。
没有产权证的房国家是禁止买卖的,但私下里买卖的二手房多数为使用权,这种房子是办不了产权的而且一旦出现什么问题你的利益也很难保证。卖方一旦拿到他满意的房款后是很难要求他再协助你办什么手续,更别指望他能承担什么费用。如果是中介隐瞒了真实情况使你买了没有产权的房子,你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中介承担责任。
朝阳区国土房管局 通讯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南56号 邮编: 100027 热线电话: 64166771 传真: 64150138 办公地点及行车路线: 朝阳区三里屯(南)56号 113、115、110、120、117、734、834路公共汽车三里屯站下车。 办理程序: 一、原产权人(卖方)持身份证与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登记查档,领取相关表格; 二、自登记之日起三周后(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买卖双方持以下材料办理登记申请: ’ 1、《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登记部门提供); 2、买卖合同(内容自定); 3、买卖双方的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原房屋所有权证; 5、原房屋所有权证上的附图及房屋登记表复印件;(一式二份,房屋登记表中的“房屋所有权人”一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证中未附表的,请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登记表) 6、买卖双方个人名章(请提供易识别字体名章,无章可不提供)。 三、交纳税费: 1、契税(买方交纳),按成交价格的1.5%计征,计算公式:成交价格×1.5%;成交价格超过9432元/平方米,按3%计征,计算公式同上。 2、印花税(买卖双方分别交纳):按成交价格的O.5‰计征,计算公式:成交价×0.5‰。 四、领取证书:买方在30日后(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持受理通知单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说明事项: 一、登记查档可由他人代办,要求出示原产权人身份证。 二、《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由登记部门提供,请买卖双方依据测绘结果认真填写房屋状况、现产权人、原产权人、联系电话、代理情况等,书写必须使用碳素或蓝黑墨水。 三、办理过户手续时要求买卖双方本人到场,如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号,并由委托方签字;受托人提交委托书、委托人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仅供核对)和复印件后办理相关手续。 四、买卖双方的身份证件要求: 1、本市城镇居民:身份证; 2、外省市个人:身份证和暂住证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五、购房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需提交持证声明,写清谁持主证、谁持副证,并签字。 六、亲属之间过户须按规定交纳相关税费,程序同上。
房产证没办下来法院不会受理你们的纠纷的,因为房产证没办下来前产权还是开发商的。必须要办完产权证才可以起诉。 如果起诉的话你有没有留下当初出资购房的证据,如果没有有力证据你男朋友不承认的话你一分钱也拿不回来。
如果按赠与办,费用和买卖是一样的。 可以按继承办理,需要你母亲里遗嘱并公证。不过要等你母亲不在了才能转到你名下。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有关契税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对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和房屋,均不征收契税。 在“国税函20041036号”的通知中,国家税务总局对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征收契税问题做出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时,不征收契税。而税总同时明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对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则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按国家规定经济适用房必须取得产权证5年后才可以上市交易。 没满5年的只能按经济适用房卖给有有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 经济适用房本身也是商品房的一种,同样适用新的政策,因为不满2年的投机嫌疑更大。 到现在卖房还没有取得产权证,而且你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审批还需要公示10个工作日。 按你说的情况怎么也来不及了。营业税不可避免。
1、 办理程序 第一步 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书,有遗嘱的依遗嘱,没遗嘱的所有法定继承人按法定比例继承。 第二步 到房地局登记查档 第三步 提交证件 第四步 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2、需要提交证件 继承权公证书 原产权证、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需交纳费用:直系亲属继承免契税,旁系继承按赠与办理
北京地区 各区县所需材料基本相同,程序和办理时间有所不同 商品房二次交易程序 : 一、原产权人(卖方)持身份证与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登记查档,领取相关表格; 二、自登记之日起三周后(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买卖双方持以下材料办理登记申请: ’ 1、《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登记部门提供); 2、买卖合同(内容自定); 3、买卖双方的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原房屋所有权证; 5、原房屋所有权证上的附图及房屋登记表复印件;(一式二份,房屋登记表中的“房屋所有权人”一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证中未附表的,请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登记表) 6、买卖双方个人名章(请提供易识别字体名章,无章可不提供)。 三、交纳税费: 1、契税(买方交纳),按成交价格的1.5%计征,计算公式:成交价格×1.5%;成交价格超过9432元/平方米,按3%计征,计算公式同上。 2、印花税(买卖双方分别交纳):按成交价格的O.5‰计征,计算公式:成交价×0.5‰。 四、领取证书:买方在30日后(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持受理通知单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说明事项: 一、登记查档可由他人代办,要求出示原产权人身份证。 二、《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由登记部门提供,请买卖双方依据测绘结果认真填写房屋状况、现产权人、原产权人、联系电话、代理情况等,书写必须使用碳素或蓝黑墨水。 三、办理过户手续时要求买卖双方本人到场,如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号,并由委托方签字;受托人提交委托书、委托人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仅供核对)和复印件后办理相关手续。 四、买卖双方的身份证件要求: 1、本市城镇居民:身份证; 2、外省市个人:身份证和暂住证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五、购房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需提交持证声明,写清谁持主证、谁持副证,并签字。 六、亲属之间过户须按规定交纳相关税费,程序同上。 公有住房及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程序 : 一、原产权人(卖方)持身份证、原买房契约、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登记查档;如无特殊约定,领取相关表格。 二、自登记之日起三周后(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买卖双方持以下材料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1、《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登记部门提供); )2、买卖合同(见背面); )3、买卖双方的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卖方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及配偶同意出售房屋的意见书; )5、原房屋所有权证; )6、原房屋所有权证上的附图及房屋登记表复印件; (一式二份,房屋登记表中的“房屋所有权人”一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证中未附表的,请到朝阳区测绘队办理房屋登记表); 7、买卖双方个人名章(请提供易识别字体名章,无章可不提供)。 以上材料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时,必须准备齐全,否则不予受理;自登记查档之日起二月内未办理过户手续的需重新办理登记。 三、交纳税费: 1、契税(买方交纳):按成交价格的1.5%计征,计算公式:成交价格×1.5%; 2、土地出让金(买方交纳):成本价房按当年成本价(现为1560元/平方米)的1%收取,计算公式:房产证建 筑面积×1 560×1%;经济适用房按成交价格的3%收取,计算公式:成交价×3%; 3、印花税(买卖双方分别交纳):按成交价格的0.5‰计征,计算公式:成交价格×0.5‰; 4、原产权为优惠价、标准价购买的,上市出售时应补成成本价后方可上市,应补交金额为: 房产证建筑面积×6%。 四、领取证书:买方取得受理通知单30天后(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持受理通知单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说明事项: 一、登记查档可由他人代办,要求出示原产权人身份证。 二、办理过户手续时要求买卖双方本人到场,如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号,并由委托方签字;受托人提交委托书、委托人及本人的身份证的原件(仅供核对)和复印件后办理相关手续。 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由登记部门提供,请买卖双方依据测绘结果认真填写房屋状况及产价、现产权人、原产权人、电话、代理情况等内容(书写必须使用碳素或蓝黑墨水)。 四、买卖双方的身份证件要求: 1、本市城镇居民:身份证; 2、外省市个人:身份证和暂住证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五、买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需提交持证声明,写清谁持主证,谁持副证,并分别签字。 六、亲属之间过户须按规定交纳相关税费,程序同上。 七、如卖方或其配偶死亡,请持房屋继承权公证书办理上市交易手续(公证事宜请咨询各公证处)。 八、中央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上市交易请到朝外大街甲10号(央产在京上市交易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电话:65993081、3082、3083、3084。 有些区县不需要登记查档了
回迁经济适用房在上市交易时缴纳成交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而且可以不受限制的按照市场价格出售; 普通经济适用房没有住满5年的按照原来购买价格出售,住满5年的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出售但是需要缴纳成交价格10%的综合地价款,不用另交土地出让金
对不完整的部分进行补充,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使合同完整。
你看上这套房在4004年4月交易过一次 营业税是由卖方交和买方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