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应诉?
什么是行政应诉?
行政应诉,就是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 规章授权的组织,积极参加诉讼,履行举证职责,参加开庭审理,发表质证、 辩论意见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活动。《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 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 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 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六十七 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对“做好 行政应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 审判活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 行政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
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 诉。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 建议。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 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应当健全行政 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 度。
上述有关行政应诉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力度大大增强,对加快推 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具有重大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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