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糾纷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
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糾纷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
目前我国所出现的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纠纷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以下几种:(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 称中的字号予以注册使用,并进行相同行业的竞争。(2)将与他 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予以注册,在 不相同的行业中使用。
如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金融服务上拥有 “中信”驰名商标专用权,北京中信兴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在会计 考试服务上开展经营活动,使用“中信兴业”字样。(3)将与他 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注册后,简化 使用企业名称,突出使用字号,省略行政区划或组织形式,故意造 成市场混淆。
(4)将他人登记在先的知名字号作为商标加以注册 和使用;造成相关公众误认。(5)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在不同的 商品或服务上或登记在不同行业的企业名称上的“傍名牌”行为。 (6)利用我国境内法律上的漏洞和境内外法律上的差异从事不正 当竞争行为。如香港与内地的法律制度存有差异,香港实行企业注 册登记备案制,内地则是审核登记制。
有行为人利用这种差异,在 境外成立公司,注册了国内知名企业的名称或商标,然后以“委 托加工”、“商标许可”、“授权生产”等形式进入境内市场,由此 导致纠纷。 。
答: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发生冲突,商标权人应自企业名称登记之 日起5年内主张权利,5年内未提出请求的,法院将不予保护。但 是,对于恶意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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