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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糾纷案件应当如何适用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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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糾纷案件应当如何适用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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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4-15 15:56:33
  •   
    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纠纷,从侵权人的行为性质看,主要是 借助于合法形式侵害他人商誉,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以及 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的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故一般属于不正当 竞争纠纷,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 但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又将“将与他人注册商 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单独或突 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认定为属《商标法》 第52条第5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因此,对于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纠纷,《反不 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为商标权人提供双重保护的司法救济, 商标权人可以选择提起仿冒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之 诉,也可以选择提起商标侵权之诉。但应注意的是,这两种保护模式之间存在很大差异:《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仿冒商品名 称、包装、装潢的行为要求权利人证明自己提供的是知名商品或服 务,且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而依据《商 标法》中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规定,并不要求权利人证明其注册商 标是知名商标,且不论侵权人的主观故意如何,只要其使用的标识 客观上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就构成了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只是当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时,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两种 保护模式对商标权人和侵权行为人举证要求的差异使得商标权人选 择不同的保护模式,可能导致其权益受保护的程度亦不同。
       。

    将***

    2016-04-15 15:5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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