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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反避税的具体措施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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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反避税的具体措施是什么?

避税与反避税——国际反避税的具体措施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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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14 09:26:14
  •   国内避税主要是指在同一国家的税收管辖权下,纳税人利用该国税制条款差异性和某些特殊条款避税,或在关联企业之间以非正常交易的转让定价、转移资金、货物、劳务和技术成果,通过利润转移来减轻税负。避税,在我国已是客观存在的事实。随着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不断发展,避税问题还会更加突出。
      避税问题的日益普遍,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我国的经济权益。对此有必要引起充分重视,并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的具体情况开展反避税工作。一、当前反避税工作的困难大量避税事实的存在和发展,已经给我国经济政治生活造成严重后果,它不仅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而且破坏了公平税负原则,造成纳税人之间的负担不合理,干扰了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但一些有关部门的领导,在思想上有畏难情绪,信心不足担心防范避税措施的实施或执行紧了,会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在全国大部分地区至今仍未把反避税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只得眼睁睁地看国家税源白白流失。从反避税的要求来看,当前最突出的问题是权威性不高,造成“法不是法”,纳税人敢于以身试法。
      统一性不强,导致各种优惠政策政出多门,使纳税人有很多空子可钻。严肃性不足,导致执法不严。第一,缺乏权威性。建国50年来,我国税种几经改革,但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的税种很少,目前仅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其他税种均以草案、暂行规定形式试行的多。
      不少税种少则试行了几年、十几年,多则试行了几十年,构成世界税制史上一大奇特现象。同时税种设置往往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仓促出台起不到预期作用,给避税提供了机会。一些税种的征纳程序、制度、权责和税收优惠不尽相同,这些都大大降低了税收征管的权威性,导致税收流失,税基腐蚀。
      第二,缺乏统一性。突出表现在税收征管上有法不依。同样的税收政策在不同时期、不同区域执行不一致,各按各的理解执行。由于受财政体制和特区的影响,经济发展快的地方该收的没有及时足额收起来。“藏富”于企业,“藏富”于民的地方保护主义甚至配合企业和个人避税和逃税,收入和财富被重新分配给那些成功地进行了避税和逃税的人。
      他们支付低于应缴纳的税款,造成竞争条件的歪曲和国内资本的不正常流动,对财政收入极为不利。第三,缺乏严肃性。当前逃税和避税范围越来越大,每年财税大检查中暴露的问题真正查清、定性准。处理快、纠正好的并不多,以致违法违章的越查越多,避税金额越查越大,到了“法不责众”的地步。
      该减免的优惠政策不到位,不该减免的享受了减免,使整个税收征管过程缺乏严肃性。不能遏制税源流失,更不能适应反避税工作的要求。因此,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加强对反避税工作的研究、分析、寻找对策,使我国的反避税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二、反避税管理的一般要来对于避税的管理应当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特别是使有关法律更具权威性和实用性。
      1。税种设计要科学其目的是追求税负的“纵向适度”和“横向公平”。“纵向适度”对征税者来说即取之有度,发挥税收对生产的促进作用,可缓和避税行为。“横向公平”要求既要注意征税的统一性,又要注意区别对待,加强税收调节,将竞争的起跑线拉平。统一性和差别性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统一性是指同等情况应纳同样税收,体现“税收面前人人平等”。差别性指在统一起跑线上的纳税人,由于客观因素优越,当然就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横向公平也可缓和避税行为。2。税收立法管理严密其目的是堵塞漏洞。明确的纳税人,明细科学的课税对象和税目,刚性而统一的税率,这是反避税的基础。
      反之,不当的纳税环节,过高的税率,复杂不便的征收方法都有可能诱发避税。3。税务人员素质提高税收中的避税与反避税,其实质是征与纳之间斗智斗勇。由于征纳双方在避税与反避税利益上的差别,加强征管队伍管理就显得极为需要。对纳税人来说,避税成功利益直接归个人所有,在处罚不严的情况下,最有诱惑性;而对征税者来说,反避税成功,对征管后的利益分配并不直接,甚至没有利益,由此导致避税行为积极主动,反避税行为消极被动。
      所以,当务之急是解决征管人员反避税的动力机制和压力机制,从而能积极从事反避税活动。4。清理和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从两方面对税基产生危害:一方面优惠本身使税基变窄或税率变小;另一方面,一大批本来不该享受此项优惠的纳税人,通过“挂靠”活动来避税。
      前者是税务机关主动放弃的,后者则是派生的,也是税务机关始料不及的。若任其发展下去,我国将演化为一个庞大的避税地。因此,清理和调整税收优惠政策迫在眉睫。立即关上税收优惠闸门,任何理由都不应再作为出台新的税收优惠措施的依据;税收优惠的决策权必须收归中央,防止越法减免,越权减免,越级减免。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均无权确立税收优惠政策,一旦发生,当视为违法行为;统一税收优惠办法,改按企业、个人身份优惠为统一按地区。行业、产品给予优惠,公平税负,统一规范。5。发挥注册会计师的作用按照国际惯例,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企业财务时,通常要求企业有合理的利润,为此都比较注重对转让定价的调整。
      因为在他们的心目中,如果对客户过分的转让定价不闻不问,不作调整,在税务部门审查时,是很难通过的,而且还将冒失信于税务当局的风险,对今后开展工作影响极大。而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对客户的转让定价基本上是置之不理的,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能介入这一领域,那么部分转让定价就有可能在会计师审计阶段得到调整,把避税消灭在萌芽状态。
      6。对转让定价在税务调整后的帐务调整作出法律规定按照我国现行的有关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基本上是一致的。这样在对转让定价做税务调整后,如果企业帐务不作调整,必然使“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不一致。虽然经税务调整后企业的亏损额已经调减或调增利润,然而由于会计帐户不调整,企业帐面反映保持原样,而巨亏损额还要在以后年度结转,久而久之有可能使我国的反避税成果得不到会计保障。
      因此,在对转让定价作出税务调整后,企业帐户应同作出调整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这在我国税收制度规范化和会计制度标准化、国际化的条件下,尤其显得重要。共2页:上一页12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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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14 09:26:14

  • 2018-06-14 09:26:13
  •   一、对自然人进行国际避税的约束1。限制自然人避税性移居根据国际公法的一般原则,一国政府不应禁止其公民或居民外侨移居出境。联合国于1966年制定了关于民事和政治权利的盟约,其中包括个人自由流动在内。许多国家参加了这一盟约。但它并没有被所有签字国纳入各自的法律体系中,主要是出于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等需要,对个人自由流动有所限制。
      诸如对于有违法偷税、漏税、欠税行为的移居者,有关国家禁止其离境,但是,对于并没有违法的有避税意图的移居者,则不能用禁止离境的简单方法加以阻止,而只能采取其他手段加以制约。对以避税为动机的自然人的国际迁移,有些国家采取了使移居出境者在移居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在其原居住国(国籍国)仍负有纳税义务的措施。
      如美国有保留追索征税权的规定。根据美国《国内收入法典》,如果一个美国人以逃避美国联邦所得税为主要目的,而放弃美国国籍移居他国,美国在该人移居后的10年内保留征税权。对其实现的全部美国来源所得和外国的有效联系所得,按累进税率纳税;出售位于美国的财产以及出售由美国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所实现的收益,被视为美国来源所得。
      美国税务当局通过对该人滞留在美国境内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等财产的留置权,实行有效的征管,从其在美国的财产中扣除应纳税款。2。限制自然人假移居和临时离境对自然人以避税为目的假移居和临时离境,居住国往往采用不予承认的方法加以约束。例如,英国曾有一个对移居出境的自然人仍保持3年居民身分的非正式规定。
      该规定限制一个自然人要放弃在英国的居民身份,必须为此提供证据,比如卖掉在英国的房子,并在国外建立一个永久住宅,才能于其离境之日,暂时批准其要求。然后等该人在国外居留至少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如果在这段时间内对英国的任何访问天数全年累计不超过3个月,那么,才正式认定其移居。
      否则,对其放弃英国居民身分要求的批准决定要延期3年。在这3年内,将仍视为英国居民征税。待3年届满,再参考在这一段时间内实际发生的情况作出决定。对于采用临时离境方式来避免达到法定居住天数的避税方法,有的国家采用对短期离境不予扣除计算的对策。有的国家则采用将前一、二年实际居住天数按一定比例加以平均,来确定某个人在本年是否达到居住天数标准。
      3。限制自然人利用避税地公司积累所得为了防止纳税人利用在国外低税或无税条件下积累所得和财产进行避税,若干发达国家制定了一些有关反避税法律条文。①英国的享有权规定。英国税法中规定,凡是对英国境外“人”的所得有“享有权”的英国居民,应在英国就享有的国外所得纳税。
      “享有权”适用于下列情况:第一,不论是否以所得的形式表现出来,事实上是由某人支配的所得;第二,收到或应计的所得,这类所得起到了增加个人持有资产的作用;第三,个人收到或有权收到的各种所得或货币收益;第四,个人通过行使一种或多种权力就可得到的收益;第五,个人能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所得的运用。
      这种“享有权”的规定非常广泛,使得一个英国居民在许多情况下,要就其在另一税收管辖权下拥有的所得纳税,而不论他的这笔所得是否汇回英国。②法国对利用避税地公司避税的规定。《法国税收总法典》规定,一个在法国定居或开业(包括只在法国开业,而不在法国定居)的人提供服务的报酬,而由一个在国外定居或开业的人获取。
      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由前者在法国纳税。第一,获取服务报酬的人,是由法国纳税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第二,不能证明获取服务报酬的人是主要从事工商活动,而非提供服务;第三,获取服务报酬的人,是在低税负国家或地区定居或开业。③美国对个人控股公司未分配所得余额征收惩罚税。
      个人控股公司是指在纳税年度的后半年中任何时间内,其股票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为五个或更少的人(包括非美国人)所拥有,其消极所得在调整所得中达到一定比例的公司。对这种公司,除了征收正常的公司税外,再对其应分配而未分配的“累积盈余”比照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征收一道惩罚性所得税。
      这种个人控股公司税主要针对个人的三种避税方法。第一,为了躲避个人所得税比公司所得税税率高的那部分差额负担,便组建一个公司来持有个人的投资证券,使个人的利息和股息所得转变为公司的应税所得,从而可以按较低的公司税税率纳税。第二,将个人的劳务所得,转给一家公司。
      比如某个人组建一家公司,使自己成为该公司的雇员。由公司出面与服务需要方签定合同,个人只负责提供服务,而由公司收取服务收人,公司支付给个人的薪金少于赚取的服务收入,通过这种方法,个人可以成功地将某些收入转给公司,使其按较低的公司税税率纳税。第三,利用公司营业活动扣除的好处。
      如个人将其游艇、赛车或渡假别墅等财产,连同其投资一并转给公司,使与个人财产有关的费用,象上述财产的维修保养费等,由非扣除性费用转化为可扣除性营业费用,用以冲减营业所得,而获得少缴所得税的好处。二、对法人进行国际避税的约束1。限制迁移出境英国在税法中规定,在没有得到财政部允许的情况下,英国公司不能向避税地迁移和转移部分营业,或建立一个避税地子公司。
      违反者将受到严厉处罚,包括对当事人的2年监禁、总额为应纳税额3倍的罚款。2。限制转移营业和资产英国在税法中,除了约束法人的直接迁移外,还规定居民公司将贸易或经营转让给非居民,居民母公司允许非居民子公司发行股票或出售债券以及售出子公司等行为,也必须事先得到财政部的批准,否则将受到处罚。
      3。限制利用公司组建、改组、兼并或清理避税在法国,当改组涉及法国公司被外国公司合并,或者法国公司以其资产缴付换取外国公司的股份时,应按适用于合并的一系列税务规定执行,并须经法国财政部批准。本期应纳税利润仍由被合并公司承担纳税义务,对合并前的亏损也准予核销。
      但是,所转让的资产必须保留在法国境内,并必须列入外国公司在法国的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表中。4。限制改变经营形式美国规定,对本国公司在国外以分公司形式从事经营的初期损失,允许从美国公司的盈利中予以扣除;但国外分公司如有盈利而改变为子公司,仍须责令美国公司退还以前的扣除额,以防止通过改革经营形式,。
      

    王***

    2018-06-14 09: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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