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五不要”是什么
民的生命健康权是不可侵犯的,我们如何维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请问“五不要”是什么?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人格权的一种。《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严格地讲,生命健康权可分为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生命权是指公民维持自己生命延续、不受他人非法剥夺的权利。生命权包括生命安全维持权(如当生命出现危险时进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司法保护权(在生命危险或生命受到损害时,请求司法机关予以救济的权利)和生命利益支配权(权利人处分自己生命的权利)等。
身体权是指公民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身体权所保护的是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满状态以及主体对自己身体的支配。例如自己身体的部分转让(献血、转让肾脏等)。 健康权是指公民保持身体组织的生理功能健全以及心理健康的权利。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包括这样一些内容:公民的生命和健康受到非法侵害或者遇到自然灾害的时候,有权实施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公民对于自己人身受到的侵害有权要求司法机关追究侵害者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我国刑法对于危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犯罪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刑事处罚标准。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危害公民身体健康的行为也具体的规定了行政处罚标准。民法通则主要是通过民事手段,用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来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违法犯罪,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有的是因为发生交通事故、生产事故而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也有的是因为公民之间互相打架造成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对于这些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应给于治安行政处罚。但是,不论是不是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治安行政处罚,凡是给受害人造成损失的,都应当给于经济补偿。总之,任何公民在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的时候,都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予以保护。
并用可以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比如向人民法院起诉等。 “五不要”不知道指的是什么 。
答:根据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第34条第l款第(一)项的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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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用心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