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金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手段是什么样的?
对基金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手段是什么样的?
1.高管人员所在单位以及监管部门的考核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督察长连续两次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中国证监会可建议公司董事会免除其职务。 2.督察长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督察长应当在知悉下述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 (2)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 (3)高级管理人员拟因私出境1个月以上或者出境逾期未归,投资管理人员拟离开工作岗位1个月以上。
(4)高级管理人员直系亲属拟移居境外或者已在境外定居。 (5)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管理人员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 (6)其他可能影响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情形。 3.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当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或者其高级管理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1)业务活动可能严重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或者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导致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大隐患,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 (3)违反诚信、审慎、勤勉、忠实义务。 (4)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4.暂停职务或者免除职务 第一,高级管理人员最近1年内被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2次以上,或者在收到警示函、被监管谈话后不按照规定整改。 第二,最近1年内受到行业协会纪律处分、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2次以上。 第三,擅离职守。
第四,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履行监管职能的。 第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银行不得聘用被免职未满2年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5.违法违规处理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或者基金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答:基金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管理的重要性的资格审批和日常监管 把对基金高管人员的监管与业务监管结合起来,齐抓共管,有积极的重要意义,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有利于规...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