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有哪些?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专利法》的第6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 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2)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 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 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 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 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答: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视为 侵权行为: 第一,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 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这里有个“专利...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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