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有哪些?
委托代理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有哪些?
第一,委托代理关系的确立以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 委托人要承担受托人依委托授权所进行的民事活动的后果,所以委托人对受托人的选任,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相信受托人能够处理好委托的事务为前提的。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也是基于为委托人服务的自愿以及对自己办事能力的自信。
所以,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如果任何一方不再相信对方,都可以解除或终止委托代理关系。 第二,委托代理合同的内容是由受托人用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或管理委托人的事务。 委托代理是一种典型的提供服务的合同。委托合同订立后,代理经纪人在委托的权限内办理受托人的事务应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其后果直接由委托人承担。
代理经纪人即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所实施的行为,等同于委托人自己的行为,受托人办理受托事务的费用也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委托代理合同为诺成合同。 委托代理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并生效,不以物的交付或当事人实际履行为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
第四,委托代理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当事人订立委托代理合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口头、书面或其他适法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委托代理合同为不要式合同。经纪人在与当事人订立委托代理合同时,依有关规定应采用书面的合同形式。
答:(1)委托代理合同的缔结以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相互信赖为基础,以自愿为前提,并与特定主体的主体资格密切联系。 (2)委托代理合同的代理人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在...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