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成都一公司上班半年了,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要我将半年来公司为我交纳的五险一金退还,且劳动合同里面是确定了的,有谁知道这合法吗?
合同中的确定无效,单位做法有违法律规定。
理由:一、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你付出了劳动,履行了义务,除了获得劳动报酬外,还应获得社会保险的权利;二、离职是《劳动合同法》负予职工的权利,五险一金是政府部门收的,又不是你收的,凭什么要让你退。劳动合同这样的约定也是无效的,有违法律规定;三、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了有提供专项培训,约定了服务期的,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外,单位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其它任何违约责任。
解决办法:一、协商、二、投诉或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