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四年不交房,开发商该接受怎样的处罚?
2008年4月4日,荆先生与西华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以276万佘元的总价分期付款购买位于朝阳区广顺北大街大西洋新城某房屋,面积180余平方米。西华公司代理人介绍,2009年4月起,他们以快递的方式三次通知荆先生收房并贷款支付剩余房款,但始终未得到回应。西华公司认为,2008年荆先生买房时刚好房市持续走高,但到2009年4月交房时,恰逢房市低迷,买主不愿意收房。荆先生则称,并非其不交剩余房款,而是西华公司拒收,因为到了2009年10月房价突然攀升,开发商不愿意交房。2011年,荆先生将西华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继续履行购房合同。
法院认为,因西华公司自判决生效起算迟延交房11个月,依据民诉法相关法条,被执行人应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受到的损失。因此,要求西华公司向荆先生支付迟延履行金,数额按照当时涉案房屋月租金的市场价格(月租金约2万元)x迟延履行的期间(11个月)x2计算,共计44万元。
答: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要求购房人先交契税和维修基金再拿钥匙,要看购房者与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内容,若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购房人必须先交契税和维修基金再...详情>>
答: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