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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怎样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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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怎样确定的?

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怎样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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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29 17: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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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是参照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根据投保人的实际需要,参照最大可能损失、最大可能预期损失来确定的。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是保险价值,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在保险价值限度内,按照投保人对该保险标的存在的保险利益来确定保险
     
    金额,作为保险公司承担赔偿的最髙限额。
      下面分别说明: (1) 企业财产险。在企业财产险中,固定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有三种:按照账面原值来确定、按照账面原值加成确定、按照重置价值确定。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账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账面余额。 (2) 家庭财产险。家庭财产险中的房屋及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等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实际价值分项目自行确定。不分项目的,按照各大类财产在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确定。
       (3) 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包括机动车辆损失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以及附加险。 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的确定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按照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的价格。
      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投保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并在保单上注明。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二是按照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三是按照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协商确定。对于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可以按照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下面(5)中所介绍的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没有保险金额而规定赔偿限额,其赔偿限额大体上是这样定的:在我国,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有两种,一种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另一种是根据自己的要求自愿选择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这是对“交强险”的 必要补充。
      两种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为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后者的赔偿限额根据不同的车辆种类分设不同的档次,投保人可以自愿选择。 (4)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采用定值保险的方法,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在投保时具体协商确定。一般可按照离岸价、到岸价和目的地市价确定保险金额。
      离岸价是指货物在货物起运地的销售价,即起运地发货票价;到岸价是指货物起运地的销售价加上到达目的地的各种运杂费;目的地市价是被保险人在目的地的货物销售价。大多数财产保险公司的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按照到岸价来确定的。 (5) 责任保险。
      由于责任保险的特殊性,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只能约定一个赔偿限额来作为保险人的最高赔偿责任。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通常有以下几种:①规定每次责任事故或由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②规定保险期内累计的赔偿限额; ③规定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合并赔偿限额。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也将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人身伤害赔偿限额合成一个赔偿限额,或者只规定每次事故和由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而不规定累计赔偿限额。 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除通过确定赔偿限额来明确自己的承保责任外,还通常有免赔额的规定,责任保险的免赔额通常都是绝对免赔额,即无论受害人的财产是否全部损失或受害人是否死亡,免赔额内的损失由被保险人自己负责赔偿。
      免赔额的规定,一般以具体金额来表示,也可以规定赔偿限额或赔偿金额的一定比例。责任保险承担的赔偿责任是超过免赔额且在赔偿限额之内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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