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费基数 1、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具体标准如下: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低于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企业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个人按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缴纳。
二、报销 1、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即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按规定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在3个月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除外),从第13个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享受待遇是一样的,就是报销比例,最高限额等。
三、生育保险 参保单位职工从参保单位为其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职工在计划生育手术或治疗结束后90日内由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以下证件和资料并填写《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计划生育费用结算单》向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医疗费用: a) 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b) 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c) 结婚证及复印件; d) 门诊病历、处方、检查报告、费用清单、医疗费用收据等; e) 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f) 实施复通手术的必须出具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的再生育服务证。
1) 年度结算有无规定? 有,参保职工必须在每年1季度内向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完上年度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逾期未申领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参保职工在分娩或终止妊娠过程中因紧急情况需要在非协议服务机构急诊的,参保职工家属须在5个工作日内,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报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盖章备案。
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四、失业保险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具体划分为: 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二年的为三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二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三年不足四年的为九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四年不足五年的为十二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七年的为十五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七年的为十六个月。
以后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的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