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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与《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 关于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金衔接的规定有何不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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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与《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 关于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金衔接的规定有何不 同?

《社会保险法》与《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 关于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金衔接的规定有何不  同?

全部答案

    2016-05-07 12:04:06
  • 《社会保险法》第40条规定:“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 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 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工伤保 险条例》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  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 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显而易见,《社会 保险法》将衔接的范围扩展到了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且退休前  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五、六级伤残津贴,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 果低于退休前的伤残津贴,也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另外,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要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  就停发伤残津贴,而没有考虑到有的伤残职工可能达不到领取基 本养老金的条件,而《社会保险法》强调“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 件的,停发伤残津贴”显然更加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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