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知识人 爱问教育 医院库

  (四)任何生物?

首页 >
商业/理财
保险

  (四)任何生物?

 春秋新保险 购买机票取消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航空机票取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提前预订航空公司航班机票的旅客,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提前预订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空公司航班机票,在预订及支付机票价款完成之后因下列原因导致无法按期登机而取消所预订的机票,保险人按约定赔偿被保险人所支付的机票款金额损失(参见保单上所载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配偶、父母(包括岳父、岳母、公、婆)、子女(以下简称“近亲属”)突发急性病住院治疗或死亡;  (二)被保险人近亲属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或死亡;  (三)被保险人在预订机票之前报名参加的原定于出发日及之后三天内于目的地进行的国家级考试延期举行。  (四)在出发前15天内,被保险人或配偶发生意外流产;  (五)在出发前15天内,被保险人作为全职雇员被雇主终止雇佣关系;  (六)在出发前7天内,被保险人的住所因火灾、爆炸、洪水导致严重毁损;  (七)在出发前7天内,机票目的地发生5级以上地震;  (八)在出发前2天内,机票目的地气象部门发布台风预警信号;  (九)在出发前7天内,机票目的地发生罢工、暴动或骚乱活动。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未能乘坐航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被保险人自愿取消行程;  (二)航空公司取消或延误航班;  (三)在被保险人预订机票之前发生第二条保险责任中列明的事故;  (四)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发生爆炸、灼伤或放射性污染;  (五)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恐怖威胁或袭击; (六)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  (七)被保险人近亲属因投保前存在的健康问题导致的急性发作或死亡;  (八)被保险人未准时办理登机手续;  (九)怀孕或分娩;  (十)政府禁令或管制;  (十一)投保前存在的财务或合同义务问题;  (十二)相关旅行证件丢失。  第五条  被保险人可从航空公司获得退票或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六条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所支付的预订机票款金额。  保险期间  第七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起始时刻为被保险人提前预订航空公司机票、并交纳相关机票费用和保险费时,终止时刻为被保险人登机时。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九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情形特别复杂的,由于非保险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核定困难的,保险人应与被保险人商议合理核定期间,并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且在飞机起飞之前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单证:  (一)航空公司出具的出票证明;  (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三)保险事故发生证明资料:  1、如被保险人近亲属突发急性病住院或死亡、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需提供住院证明或伤残、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2、如被保险人或配偶发生意外流产,被保险人需提供医院证明;  3、如被保险人作为全职雇员被雇主终止雇佣关系,被保险人需提供劳动合同及雇主的解聘证明;  4、如被保险人的住所因火灾、爆炸、洪水导致严重毁损,被保险人需提供消防部门等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5、如机票目的地爆发保险责任约定的地震、台风、罢工、暴动、骚乱活动,保险人以政府或有关机构公开资料为准进行理赔;  6、如被保险人参加的考试被延期,被保险人需提供准考证和延期证明;  (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七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不可解除本合同。  释义  第二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机票款金额:指航空公司规定给予提前预订机票享受一定折扣且不退、不签、不转的机票款金额,不含机场建设费以及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税费。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航班: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进行的飞行。  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包括岳父、岳母、公、婆)、子女。  急性病:指不可预期且病情较急较重,需要及时积极治疗的疾病。  全职雇员:是指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实体或者其他组织等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雇员。

全部答案

类似问题

换一换
  • 保险相关知识

  • 投资理财知
  • 投资理财问
最新资料 推荐信息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热点检索
确定举报此问题
举报原因(必选):
报告,这不是个问题
报告原因(必选):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