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了个人账户的职工死亡时,其个人账户可以继承。继承办法如下:
(1)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2) 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客为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和,具体公式为:
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X离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职工个人账户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个人账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处理完后,应停止缴费或支付记录,予以封存。
9、农民全同制工人、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能否办理退休?
随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逐步把包括农民合同制工人、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
当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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