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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生育险怎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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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生育险怎么报销?

北京生育险怎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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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29 12:43:15
  •   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四条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第十五条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第十六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第十八条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的规定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就医应当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需住院治疗的,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同时出示《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并由定点医疗机构留存复印件。    第十九条 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的;  (三)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七)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二十条 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由企业负责到其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办理手续时,企业应当提交职工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收费凭证等。
        第二十一条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企业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或者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的申请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审核结算完毕;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  ⑴产前检查费用的报销  女职工在终止妊娠后将产前检查费用单据一次性交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⑵住院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的报销  参保职工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记帐。应由个人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职工直接结算。  ⑶参保职工因生育发生的门(急)诊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的报销?  参保职工因生育发生的门(急)诊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个人先现金垫付,并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明细、处方、原始收据及相关证明妥善保存。
      按规定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汇总,并填写《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向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⑷生育津贴的申领?  女职工生育结束后,将其《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医学诊断证明书及其复印件交给其所在单位。
      单位于每月5-25日应携带女职工的《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医学诊断证明书及其复印件,并填写《北京市生育女职工登记表》(生表一)报送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社保经(代)办机构在次月将生育津贴支付给单位,再由单位将生育津贴支付给女职工。
      如果还有不清楚的问题,与联系。
  • 2018-08-29 12:20:15
  •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按定额、限额支付的医疗费用标准1、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妊娠1至12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470元;妊娠1至27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750元;妊娠至分娩前的产前检查费:1200元。2、分娩的医疗费用按以下定额标准支付(1)自然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1900元、二级医院1800元、一级医院17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2100元、二级医院2000元、一级医院1900元。人工干预分娩的方式包括:宫颈封闭、催产素静滴引产、手剥胎盘术、刮宫术、宫颈裂伤、阴道壁血肿切开术、会阴Ⅲ度及复杂裂伤缝合术、单胎产钳术、单胎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内倒转术与外倒转术、毁胎手术分娩、晚期妊娠药物引产。
      (3)剖宫产不伴其他手术的医疗费:三级医院3800元、二级医院3700元、一级医院3500元。(4)剖宫产伴其他手术的医疗费:三级医院4000元、二级医院3900元、一级医院3600元。(5)以上分娩方式每增加一胎,费用在该分娩支付标准基础上加收10%。
      3、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支付标准门诊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1)门诊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270元、二级医院260元、一级医院250元。(2)门诊药物流产:三级医院360元、二级医院350元、一级医院340元。(3)门诊输卵管药物粘堵术:三级医院1420元、二级医院1410元、一级医院1400元。
      (4)门诊输精管结扎术:三级医院1440元、二级医院1430元、一级医院1420元。(5)门诊输精管药物粘堵术:三级医院1390元、二级医院1390元、一级医院1380元。(6)门诊宫内节育器放置术:三级医院51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500元。
      (7)门诊宫内节育器取出术:三级医院360元、二级医院360元、一级医院350元。住院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按以下定额标准支付:(1)住院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970元、二级医院950元、一级医院920元。(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三级医院2400元、二级医院2300元、一级医院2100元。
      
      (3)住院输卵管结扎术:三级医院1700元、二级医院1600元、一级医院1500元。参保人员在门诊或住院进行人工流产术的同时取出(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可加收其手术费的30%。如属于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还可加收节育器费149元;剖宫产术后1年内再次妊娠、子宫下段妊娠、瘢痕子宫妊娠、哺乳期妊娠、早孕合并生殖器畸形进行人工流产手术的属于高危人工流产,高危人工流产在人工流产手术支付标准基础上加收手术费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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