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法律事实能够引起物权的变动?
哪些法律事实能够引起物权的变动?
物权变动是由一定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法律效果,在民法上,法律事实最基本的分类是:人的行为和人的行为以外的事实。与此相适应,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包括:(1)人的行为人的行为又可以分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法律行为,是指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为目的的意思表示行为,在其生效时,法律效果的内容将按照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予以确定。
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包括双方法律行为和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比如所有的意定物权的取得,都是通过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所引起的。单方法律行为比如对物权的抛弃。事实行为是一种仅须有此行为,就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而不问行为人的内心意思如何。
引起物权变动的事实行为,包括无主物的先占、附和、混合、加工等。以自己的财产创制动产(比如画油画、培育动植物)或者创制不动产(比如建造房屋),也属于基于事实行为的物权的取得。(2)人的行为以外的事实比如被继承人的死亡引起继承的发生;因为自然原因引起的添附;以及法律有关取得时效的规定。
和事实行为一样,基于人的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物权变动,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而不问物权法律关系主体的内心意思如何。除了以上介绍的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发生的物权变动以外,物权变动还可能基于某些公法上的原因发生,比如国家的征收和没收等公法上的行为。
征收和没收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的,性质上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就是说,征收或者没收的效果一经确定,原来存在于被征收、没收的财产上的一切权利均归于消灭。
答:自己能生孩子为什么要领养,领养孩子需要感情慢慢的培养,小孩大了知道不是亲生父母会产生隔阂的,不宜于教育.自己生的孩子有血缘关系,感情有生具来的,心心相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