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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时发放工资,单位要受什么罚不?有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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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时发放工资,单位要受什么罚不?有规定吗?

都快五一了,不放没钱用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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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04-25 13:20:13
      第五章 工 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三、 工资 (一)最低工资 53、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介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国家根据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5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55、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鉴于当前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推进过程中,按上述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地方或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可在不违反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文件所规定的总的原则的基础上,制定过渡办法。
       56、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5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8、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60、实行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或40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企业,以及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全体职工已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一般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除外)经批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61、实行计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日工资,按其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试行每周40小时制的为21。
      16天,施行每周44小时制的为23。33天)进行计算。 6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三)有关企业工资支付的政策 63、企业克扣或无辜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监察部门应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理办法》第六条予以处理。
       64、经济困难的企业执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确有困难,应根据以下规定执行: (1)《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76号)的规定:“企业发放工资确有困难时,应发给职工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关于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银传[1994]34号)的规定,“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企业主管部门有可能也要拿出一部分资金,银行要拿出一部分贷款,共同保证职工基本生活和社会的稳定。” (3)《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1993年发布)的规定:“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
      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这是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

    叶***

    2006-04-25 13:20:13

其他答案

    2006-04-25 14:25:33
  • 法律这样规定也没用,最好倒霉的还是你自己啊

    s***

    2006-04-25 14:25:33

  • 2006-04-25 13:24:27
  •        工资是劳动关系维持、延续、终止的重要因素。您了解你的工资发放具体情况吗,您知道企业单位对员工工资的发放应遵守哪些规定吗?当我们的工资遭遇不公平待遇时,我们应当了解更多的相关法规来维护我们的利益。 
        从工资中扣除“质量保证金”违反《劳动法》
      据调查,目前很多企业都有这样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就是在员工的工资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年终考核如果员工合格则退回保证金,如果员工不能通过考核则不予退回保证金。
      这种做法表面看来似乎合情合理,保证金似乎是使员工努力工作的一个手段,其实,这种做法既违反了劳动合同,又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一方不得附加任何条件。1994年3月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曾联合发出通知,明确提出,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和“风险金”。一些企业虽然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收取风险抵押金,但后来强行从工资中扣除质量保证金的做法,就是一种变相收取风险抵押金的做法,是违法的,这种做法完全是侵害员工工资权的行为。
      如果用人单位把非法克扣员工工资说成是公司制度,其实是一种诡辩,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离职员工工资不能随便扣   目前市场供大于求,有很多企业都采取后收款的合作方式,有些员工在离职时还有未收回的款项,所以很多公司就以此为由扣除离职员工的工资。
      这种现象是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的。未收回的款项不能由员工个人承担,扣发员工工资,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完全是一种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工资是劳动者通过劳动而依法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这种获取工资的权利,在法律上是有明文规定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凡是需要停发或扣发劳动者工资时,都必须有可靠的法律依据才行。否则,就是对劳动者工资权益的侵犯,就应承担违法责任。 不能以实物代替工资   有些企业以效益不好为由,用企业产品代替工资发放给员工,美名其曰扩大产品宣传力,提高产品销售额。
      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劳动法》以及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中有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在这里,法律对工资的支付的形式是十分明确而肯定的,没有任何例外条件,因此,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任何借口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支付工资的做法都是违法的。
       工资支付日期应固定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淘***

    2006-04-25 13: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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