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王某为其丈夫投保,受益人为儿子,在保险期间王某与其丈夫协议离婚,儿子由王某领养,而后王某与丈夫各建家庭,再保险期间前夫去世,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保险公司以王某与其丈夫离婚为由拒绝赔偿。 问题: 1 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成立吗? 2 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1)不成立。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对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要求是不同的。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是否仍具有保险利益则无关重要。 (2)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王某投保时是具有保险利益的,虽然王某与丈夫离婚后不再对前夫具有保险利益,但这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公司应当向受益人王某的儿子支付保险金,王某作为监护人可代领这笔保险金。
不成立 前丈夫儿子的关系还在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