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三个月后辞职,最后一个月公司没给工资,我应该怎么办?
我是去年12月2号开始上班,今年2月28号正式离开公司,二月份的工资没给,因为2月份差一天,当时和公司说好了最后一天算我请假,公司每月20号工资到账,可这都29号了,我问了下其他员工,他们都到账了,也就是说公司没给我工资,因为我来公司没有任何书面的手续,怕公司以没有证据为由不肯付完最后的工资,我想知道如果是这样,我应该怎样走正确的法律途径,谢谢
首先,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逾期没有签定的,从第二个月起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根据你的情况,你应该先看一下当初你们是否签定了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签定,则你需要找到能够证明你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比如工资条、工号牌、工作服、同事的证言等,以证明你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其次,你可以先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对于用人单位违法用工的行为进行处罚,也可以凭上述证据直接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请问你有没有跟公司签合同,如果签了,就可以去当地的劳动局告他们。劳动法规定所有员工工资都有保障的。
去劳动局投诉你上班的那家公司呀,现在员工的工资都有保障了!
保留好相关证据去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答:按惯例应发放 试用期应发月工资 * 实际工作天数 / 20.92 实际操作上也可按 试用期应发月工资 * 实际工作天数 / 当月工作日总数 如果没有明确的协议或...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