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变更的问题
公司A在2006年在B处成立了办事处C,2008年10月办事处C升级成分公司C',而分公司C'员工要在B处交社保的话需要与分公司C'签订劳动合同,这些员工2008年初都与公司A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都没到期,请问现在可以通过劳动合同变更,做个变更书,内容是:变更甲方为分公司而非总公司,其他的不变(如职位、工作内容、薪酬、工作地点),把劳动合同改了吗?还是需要重新签订合同,那么如果重签的话,是不是这些员工是与公司签订第二次合同了呢(因为是同一个法人)谢谢
1、按照《公司法》,分公司不是单独经济实体(与子公司不同),而与总公司是同一法人。 2、原合同仍然有效,可在合同后面变更栏做合同内容变更处理。 3、不宜重签,确有二次合同之嫌。 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答: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正式发布的新会计准则,定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率先执行,新会计准则不仅理念先进、体系完整,而且充分体现了与国际准则的趋同。...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