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科学衡量人身保险业发展状况,建立统一的价值评价标准,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分公司。
三、本指引适用于中国保监会认定的所有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以下简称“适用业务”)。
四、内含价值,是指在充分考虑总体风险的情况下,适用业务对应的资产未来产生的收益中可以分配给股东的利益的现值。
第二部分 目的及使用
五、内含价值报告的目的,在于帮助理解保险公司的价值及其变化,判断其发展的基础是否健全、有利润和可持续。
六、内含价值报告可用于以下方面:
(一)评价行业发展;
(二)评估公司价值,如兼并、收购、上市时的估值以及证券分析等;
(三)评估公司管理绩效;
(四)为公司内部决策提供参考;
(五)其他用途。
七、使用内含价值报告,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一)内含价值不是公司价值的惟一衡量方法。
可以用其它方法评估公司价值并得到不同的合理结果;
(二)内含价值评估受到经济环境和经营环境的影响。使用者应当充分理解内含价值的变化及原因。
第三部分 组成及计算
八、内含价值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一)分配给适用业务的自由盈余;
(二)要求资本,扣除持有要求资本的成本;
(三)有效业务现值。
自由盈余,是指适用业务对应的资产的市场价值,扣除相应负债,超过该适用业务要求资本的金额。不分配于适用业务的自由盈余不应包含在内含价值中。
要求资本,是指适用业务对应的所有资产的市场价值,扣除相应负债,在评估日受到限制,不能分配给股东的金额。
要求资本不能低于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保险公司可以使用比法定要求更严格的要求资本。
有效业务现值,是指有效业务对应的资产所产生的未来股东现金流的现值。
九、计算有效业务现值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有效业务现值包括有效业务的续保产生的价值;
(二)保险合同提供的金融选择权和保证降低有效业务现值;
(三)维持费用超支降低有效业务现值;
(四)未来预测的损失可以用同一风险贴现率进行贴现,也可予以特别考虑,使用不同方法处理。
十、保险公司计算内含价值,可以使用近似方法,误差不能超过重要性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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