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月20日,张某向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王某购买了一份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家用电器安全保险,保险总金额70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张某在填写好保险单以后,当即支付给王某1095元保险费。由于当日(即5月20日)和第二天是双休日,王某在收下保险费后,口头答应在5月22日下午将保险单送过来,张某表示同意。然而,在5月22日上午,张某所居住地区突然电闪雷鸣,雷击造成张家中的电器损坏,损失4000元。当天下午,张某以被保险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报了案,并要求赔偿损失。保险公司是否承担张某的赔偿责任?为什么?
财产保险的暂保单,其法律效力与正式保单完全相同,正式保单签发后,暂保单自动失效。只要王某出具暂保单,即使张某未支付保险费,合同即成立,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