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1 有资格买房<br/> 2 上班后可以贷款按揭 但是还要看你月收入是多少 不可以太低否则银行不给贷<br/> 3 大学生买房没优惠政策 不是家庭经济很困难的话估计申请不到保障房<br/> 4 这个问题 成都。。我不是很了解 但是不论在哪个城市 如果是自住的话 交通购物和周围学校医院等配套设施方便是最重要的 如果有升值发展空间就更好了。<br/> 5 2手房 要对卖方的情况多了解一些的比较好 房产证 一定要验证真伪。总之 如果是2手房购买需要小心谨慎。
你真心喜欢她么?那么如果你觉得你不能给她她想要的幸福,那么就放手,转身离去。洒脱一些。不要过分伤心,因为她不值得。别在迷茫了,看清这个世界吧。你会拥有很多,但是前提是,你需要放弃一些东西。
1两边最好都不要买,因为工作环境不在那里。可以租房将就,或分期2手房<br/>2如果要结婚就更不要买,因为女人是耗不起男人的,等到他真正着急的时候,他家里人也不会这么坚持了,会好商量一些<br/>3他家让在那买房的原因是便于给自己养老,有个照顾。(如果家里没有别的孩子)你女朋友说的也对,没房你娶什么媳妇啊,雄性动物还知道交配前把自己打扮的漂亮一点呢。自己的父母应该张罗这件事,但是父母能力不足的话,所幸就什么也别张罗,走一步看一步<br/>4最重要的是你们两个孝顺,不忘记父母,别你的我的这样想,问题就容易了<br/>5如果还是不行,你父母不反对就在他家买吧,反正结婚以后,你有更多自主权,可以回家孝顺父母,要是他不嫁给你就麻烦了
如果上面只有你一个人的名字,直接去房管局过户就可以了,如果是两个人的名字,也需要去房管局去名,比较麻烦有很多费用。
你说的购房资格具体是指什么呢?目前武汉市购房一块儿应该查得比较严格吧,真正来说没有达到购房资格的话是没办法买房子的,但如果你有钱的话,谁会组织你买房子呢?对吧,或许有的地产公司想卖房子,你有钱,商量一下,问题或许就迎刃而解了,你可以问问地产商最切合实际,毕竟他们可以想办法让你够资格。呵呵。。。个人建议,请参考,谢谢!
你要问开发商,一你们怎么约定的 二是谁审核的资格(你自己去的还是开发商),按照不可抗因素你不算违约 是没有影响的
1.如果是贷款买房,两个没有关系(别说你们早发生了,不是指这个)的人是不可以一起贷款的.<br/><br/>他们需为夫妻或者直系亲属,两个只是认识,再好的人也不给贷的.<br/><br/>所以,写一个人的名字是对的.<br/><br/>写他的名,是理.写你的名,是情.<br/><br/>2.你们买房前要先结婚嘛,这样,写谁的名字就都一样了.<br/><br/>3.如果已经买了,之后才结,那么的贷款,则是共同的资产了,只不过是负的.<br/><br/>如果你们将来走不到一起了,如果房子判给男方,你曾共同分摊的负资产,<br/><br/>他应该给你一半的.没有房子首付的事儿,你本来也没有出钱呀.<br/><br/>例:首付10万买了房了,写男的名字.然后你们结婚了,你们一起还贷,2000/月.<br/><br/>还了3年后,感情破裂了,那这个男子应该至少给你2000*36/2=18000元.<br/><br/>房子是他的.<br/><br/>建议你每个月都花他的钱,贷款让他还,吃他的,用他的.......自己不花一分钱<br/><br/>哈哈哈哈.<br/><br/>你为啥不匿名提问呢.如果让男朋友看见,怪不好的.
报父母的养育之恩是每个孩子的义务。你可以很快乐的答应他,也同时告诉他你会努力的工作挣钱,等有了钱就给他买房。父母能理解孩子的心情的。
当地房屋管理局。<br/><br/>房屋权属的行政确认是以房产登记为准,当地房管局依据《房屋登记管理办法》进行房产权属登记,确认购房人对所购房产拥有所有权,在登记时,房管局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审核,只对符合相应法规取得的房产所有人办理登记,不符合则不予登记。<br/>一般开发商对当地购房政策是清楚的,会根据这些政策规定向购房人做出相应解释,对限购人员做出建议。但最终是以房管局能否给予登记为最终审查结果。
外国人买房有两个问题要解决<br/>1、购房合同是否能备案?<br/>2、银行是否能给他贷款?<br/>对于不动产的买卖,合同只有在相关部门登记备案才受法律保护。对于以上两个问题,直接交给开发商处理,问开发商购房合同能否备案?还有银行能否做按揭?如果能要提供什么资料?首付要付几成?解决了这两个问题,其他都没什么限制了。
银行贷款主要看你的 收入证明,你可以在你单位开具收入证明来证明的,基本是还贷的钱不能超过你的收入一半的。
这个可以去当地市公证处咨询.如果可以,那就做一份委托公证就可以了。
应该由你的表弟到当地的公证处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一个授权委托书,委托别人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你现在的问题和我正解决的问题一样。当时我也是没有在意,结果现在还要做。如果你购买的是一手房,那么就直接向开发商申请。他可能以各种借口推脱,但是只要房地局还没有办理房产证,那么都是可以是申请的。如果是二手房,那么中介是不会太介意的。如果你要等到房产证办理下来后在申请加你的名字,那么可就麻烦了,而且费用很多,和买卖差不多
这叫做房产的共有,所以你最好马上和开发商申请(注意多说些好话),不要等到证出来了再加,那样会很麻烦的。因为再加名字属于产权的变更,不仅手续烦琐,还要缴纳相当多的费用。特别是银行的抵押也是相当的麻烦。如果一旦产权证出来了,我觉得没有必要加名字。不如做公证
按合同约定,你可补款或退房! 合同与房产证上房屋面积有出入怎么办 胶东在线网12月1日消息 前日,一刘姓市民通过本网对话台询问房管部门:在清泉小区买了一个阁楼,当初购房合同上写的房屋面积比房产证上的多了两平米,也就是说当初多付了两平米的钱。现在想咨询一下,我的房子是否也适用多退少补的政策。他们坚持不退我们多交的钱是不是合法的。(问题编号41655) 房管局回复说,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规定: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 )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综上,若开发商违约,您可持商品房买卖合同通过法律途径诉讼维权。 来源:胶东在线 对《购房说明》的法律评析 2002年10月,一购房者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简称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简称购房合同)一份。其中一项约定:“建筑面积按实得建筑面积计算。若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简称产权机关)测定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机关测定的面积为准。若产权机关测定面积大于或小于暂测面积1%时,每平方米价格不变,房价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双方在购房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可是,开发商随后又取出自制的《购房说明》(简称购房说明)一份,上面主要写着:“购房合同中的半封闭阳台按100%计算,房地产权属证件(简称房产证)中的半封闭阳台按50%计算。不论办房产证时如何调整面积,本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总价款维持不变。”当时,开发商以“履行买房手续”为由让购房者在购房说明上签了字,接着又把这份购房说明收回并单方保存起来。约半年后,购房者在领到产权机关颁发的房产证时,发现产权机关对半封闭阳台建筑面积是按50%计算的。这样一来,在半封闭阳台建筑面积的问题上,开发商从中多算了8个平方米,多收了房价款3万多元。购房者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一、在购房合同中对半封闭阳台按100%计算建筑面积,是一种违反行业规范、并被行业规范所明确处罚的违法行为;同时,又是一种明确触犯我国法律中禁止性规定的违法行为 国家行政机关对半封闭阳台按50%计算建筑面积的情况,作出了明确而清晰的行业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1983年1月1日颁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第一条(16)项明确规定“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面积”。 建设部[1995]736号《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第2.1.14条规定“无围护结构的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自2000年8月1日实施《房产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986—2000)第3.2.2.c)规定“半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国家行政机关为推行上述规定,对开发商制定了明确的规范要求。例如国家物价局、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92年7月20日共同颁发的《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商品住宅开发经营企业要遵守国家物价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批准的商品住宅价格”。第12条(1)款(1)项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一)不执行规定的计价原则、计价范围和计价办法的;”又如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6月22日颁布《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6条“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之差不得超过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中规定的商品房面积测量限差”。广东省物价局1997年1月17日颁发《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3条规定“商品房交易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 国家行政机关对开发商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解决办法。例如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局、监察部2002年5月23日颁布《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第2条(2)款规定“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又如,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6月1日颁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2)款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再如,1997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返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行政机关对开发商违反行业规范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性措施。例如《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中第2条(2)款(2)项规定“各地要加大查处力度,依法打击面积计算、面积分摊中弄虚作假、故意侵害购房者利益以及擅自出租、出售共用部位牟利等行为”。又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违反第6条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还有,广东省建设委员会[粤建房字(1999)128号]《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计算管理的通知》中第3项规定“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商销(预)售商品房面积计算的监督管理,发现有违反规定、规则计算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的,要责令其改正,并通过新闻媒介公布于众。在未改正之前,停止其销售商品房业务”。第(5)项(1)款规定“房地产开发商违反规定计算商品房面积的,由市、县建委责令其停止销售业务,限期整改”。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40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14条所列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法规、政策的条文中,多处呈现出“应当”、“不得”、“要遵守”、“严格执行”、“返还”、“双倍返还”等字样,这就清楚地说明,开发商在本案中对半封闭阳台按100%计算建筑面积,是一种违反行业规范中禁止性规定的违法行为。 如果站在国家基本法律的角度上看,开发商的这种行为更是一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基本原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我国合同法(一般规定)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总则)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购房者在非真实意思表示下所作的签字,应认定为无效 (一)制作购房说明的本身,就是一种明显的民事欺诈行为。在购房合同中,开发商明知故犯,有意将半封闭阳台按100%计算建筑面积,从而对购房者多算了8个平方米,多收了3万多元。可是,开发商心里也十分清楚,根据双方签订购房合同中所作的“暂测面积与测定面积出现差异时,房价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的约定,在产权机关对现场商品房作出测量后,其对阳台多算的8个平方米的行为与事实肯定会暴露无遗,作为购房者也肯定会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犯,并根据购房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的条款,名正言顺地索回多算多收的3万多元。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开发商想出了制作购房说明的办法。在购房说明里,开发商明确写着“购房合同中的半封闭阳台按100%计算,房产证中的半封闭阳台按50%计算。不论办房产证时如何调整面积,本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总价款维持不变。”在每次卖房时,开发商都会在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之后,紧接着又取出自制的购房说明,以“履行买房手续“为由,诱使不知情的购房者在购房说明上签了字。随后又将购房说明收回,并单方保存起来。以后若有的购房者在发现自己的财产权益被侵害而进行交涉时,开发商就会拿出购房说明来,称“购房说明已对购房合同中面积出现差异时的约定条款作出了修改与变更,应以修改变更后的条款为准。购房者在当时也是自愿的;不是自愿的,又怎么会签字呢?” (二)在开发商未尽真实解释义务的条件下,购房者所作的签字不能认定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案中,开发商作为建筑领域中从事开发、建设、销售的主体,自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对购房者出示购房说明时,应当对说明中的主要条款履行真实解释的义务,即不能对购房说明中条款的确切涵义、法律后果等有意隐瞒,或编造虚假情况等,更不能利用绝大多数购房者不具有购房专业知识与购房操作技能的自身弱点,骗取购房者的钱财,侵害购房者的权益。显而易见,本案中开发商对自己制作的购房说明在当时肯定未尽真实解释的义务,诱使购房者在不知情、不知法的条件下作出了签字。可以推断,如果开发商在当时尽了真实解释的义务,那么,会有哪一位购房者在明知对方违反行业规范中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自愿地”让对方在阳台问题上多算自己8个平方米,多交3万多元的购房款呢?答案只能是否定的! 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签字绝大多数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有效的法律行为;可是,也有少数非真实意思表示的,但又在形式上是“自愿的”签字,应属无效的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的签字情形有: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自己的年龄、智力情况,作出不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签字;代理人超出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事后又不被代理人追认的签字;因对方掩盖事实真相,使已方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的不合真实意思的签字;因被威胁、逼迫,一方在意志不自由的情况下所作的签字;因处于危难境地不得已接受了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而作出的签字;因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例如为逃避债务而非法转移财产,故意在“赠予协议”上所作的签字等,从形式上看都是“自愿的”,但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上看,都是无效的签字。 (三)购房说明的实质在于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民事活动中,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的民事主体利用自身优势;同时也利用对方不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的弱势,在签订经济合同中作出不公平、不诚实,甚至明显欺诈对方财产的约定,在现实中是屡见不鲜的。例如某医院违反国家卫生部、药监局、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的明文规定,将没有进出口商品检验合格证的心脏起博器安装到患者的心脏里,被患者发现后该医院竟称“患者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了字,又如数交纳了医疗费,说明是自愿的;所以医院安装该起博器的行为就是合法的。”这种解释,在法律上能成立吗?如果将这种欺诈行为认定为“自愿”、“合法”,那么,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的民事主体,都会有可能公然违背国家行业规范的要求,在社会上坑蒙拐编、牟取暴利了;所要解决的就是找个借口让对方在类似购房说明的材料上签个字就行了。这种行为的实质,不仅仅在于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利益,更重要的是在于公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例如某法院违反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的规定,故意增加名目多收诉讼费,随后以“履行交费手续”为由,让当事人在已经准备好的另外的材料上签上名字。于是,法院这种多收费的行为就变成“自愿的”、“合法的”,这样能行吗?这种行为对社会经济秩序、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会产生什么样的负面影响呢? 开发商制作、签订购房说明的过程中,其行为直接违反我国民法通则(基本原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合同法(总则)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违反价格法第14条(4)项“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有关规定,均应当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三、购房说明是一种确定的格式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出现了两种合同文本,一种是《商品房购销合同》,另一种是《购房说明》,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该怎样甄别并取舍呢?让我们先看一下两种文本的区别:1、从制作上看,购房合同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共同制作的,而购房说明则是由某一房地产开发商单方制作的;2、从文本上看,购房合同是样本合同,对全国的开发商、购房者都有法律约束力,而购房说明则是确定的非样本合同,只在某一特定的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产生;3、从利益关系上看,购房合同的制作,与全国的开发商、购房者都无利益关系,而购房说明则是在有利益冲突的双方中,由一方为自己制作的,是一种“对自己有利就会对对方不利,对对方有利就会对自己不利”的利益关系;4、从合同内容上看,购房合同体现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平等的精神,而购房说明则是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条件下,作出了全部条款对开发商有利,对购房者不利的说明内容;5、从签订的过程上看,购房合同是经过双方协商、修改的,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而购房说明则没有经过协商、修改的过程,只让购房者在上面签字后就终结的;6、从法律效力上看,购房合同签订后,双方各执一份,产权机关备案一份,均具有法律效力,而购房说明则在购房者签字后由开发商即时收回并单方保存的,也不报送产权机关备案。通过上述比较,可以看出购房说明是一种确定的格式合同,其危害性在于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或者免除了已方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当认定为无效。与此同时,应当以购房合同为标准,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开发商制作购房说明,其行为本身违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12月1日颁发《广东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第5条“订立书面经济合同,应当使用根据国家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印制的统一合同文本;当事人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在统一合同文本中自行增加条款”。违反佛山市物价局、建设委员会佛价[1998]141号文件中第3条“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签订必须规范,按国家建设部、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执行”。退一步讲,本案中即使开发商想要变更修改合同,也只能在购房合同上直接增加或修改相关条款,或者在购房合同后增加附页,而不能擅自作主,另外制作什么购房说明之类的材料,从而逃避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管,规避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第(2)款又规定“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同时,我国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取舍,有着特殊的认定规则:“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理解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综上所述,购房说明是一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欺诈行为,是一种使用格式合同的行为,不论从哪个角度去评析,均应当认定为无效。属多算多收的,应当将多收的购房款连本带息返还给购房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开发商还应该承担双倍返还的民事责任。
1.你应该是购买到建在农村“集体用地”上的房。 2.国家明文规定,该用地上建筑物是不容许对外(非本村)销售的。 3.别墅类的房屋能办理房产证基础是先办理好土地证,现在你这情况已经有异常了。 4.如果真能办理出房产证,那风险不算大,因为最起码有政府部门认头了。 5.退不退房自己评估,风险肯定有的,就看价格是否“便宜”的值得冒险了,现在国家这方面抓的严,希望你家乡钱能通神吧。
这是合同中的附加条款,你可以和开发商谈判,一般别墅成交比较困难,开发商会做出适当让步,但具体谈判结果就看开发商的心态和你的决心了。
权属证明指开发商的大证,转移是指转移给你的时间,其实你在合同中约定的旧被认为是你认可的,约定大于法定,比较麻烦了
没有,他们是严格按照政策办事的,说实话像这样的开发商现在还真不多了。 相关规范规定,房屋销售面积与办理产权时的面积的误差应控制在正负3%范围内,他们的销售面积是133.52平方,也就是误差不能超过4平方,在129.52至137.52平方内的误差你们双方实行多退少补,超过这个范围的如果多了开发商不能收你钱,少了的要按合同价双倍返还你钱。 你买的房子最后经过政府面积测绘部门测量是142平方,你补了4个平方的钱,剩下来的4.48平方属于超出误差范围的,所以就没有收你钱了。
1.想的太复杂了。 2.不用管开发商因何原因不交易,关键在“房屋购买定单”的内容,是否有法律效力. 3.如果生效,那开发商要赔偿你双倍的定金。 4.由于未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这种行为不构成欺诈,不可能索赔更多。(开发商不会蠢到再和你签合同) 5.建议拿“房屋购买定单”咨询当地律师。
事情不是绝对的,我知道在北京鑫尊地产和中原地产就真正的不吃差价,你可以和业主随便聊,你可以上网查询一下的,并且现在房价居高不是没套房子都可以吃到差价的,一般在您看房时最好可以看到真正的房主。不过您还是擦亮眼睛,听业内人士说有一家大型中介公司一套房屋吃吃了10万,业主知道后都傻了,但是没做任何表态,认可了。
期房就是从你买房子到你入住到你的房子之间存在一定的时期的买房形式,叫做期房, 期房可以付全款,可以做按揭!
没有办法,只有想来办法将买房的钱和装修的钱要回来了。
看你情况你买的是期房 期房只要合同登记过就是有法律效力的,没关系放心 房产证在交付后90天内办理完毕
要通过房产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并重新进行产权变更过户.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开发商能够拿出房管局颁发的格式合同书就说明楼房是合法开发、手续齐全的,应该注意1、自己必须把合同中的业主的名字署名考虑好,以后很难更改;2、价格和开发商协商好,付款方式、付款日期、是否按揭都要确定;3、楼号选择好(今后无法更换);4、面积以及测量后误差的处理条款选择好;5、交房日期以及延期等违约责任确定,今后办理产权的期限;6、装修标准要确定,比如墙面、屋面、地板、门窗等,可以用补充协议的形式;7、配套的项目以及完成的日期。 最后双方签字盖章后务必复印留底!!!然后择日双方共同到当地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合同才生效(合同上面有该条款)。
在签合同时注意以下几点: 1、开发商的开发经营资格必须合法。就是开发商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开发的; 2、开发建设的手续必须合法。开发项目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经营行为合法。现房销售除上述条件外必须经过验收合格,项目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和绿化等配套建设已经完成或者已经确定完成日期,落实了拆迁安置,落实了物业管理,并且按规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验核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期房预售除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在签订合同时,一是要选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该合同文本内容比较全,并且规范;二是注意把开发商承诺的内容写进合同。 5、如果你买的是住宅,在交房时,要向开发商索取《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在签合同时注意以下几点: 1、开发商的开发经营资格必须合法。就是开发商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开发的; 2、开发建设的手续必须合法。开发项目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经营行为合法。现房销售除上述条件外必须经过验收合格,项目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和绿化等配套建设已经完成或者已经确定完成日期,落实了拆迁安置,落实了物业管理,并且按规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验核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期房预售除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在签订合同时,一是要选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该合同文本内容比较全,并且规范;二是注意把开发商承诺的内容写进合同。 5、如果你买的是住宅,在交房时,要向开发商索取《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办房地产权证时应该注意: 产权产权面积和合同面积是否相同,如果不同,可以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处理,另外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后,还要办《土地使用权证》。相关费用注意除了楼上那位说的外,还有交易费和测量费,是应该开发商出的,但是开发商经常利用购买人不熟悉法规,转嫁给购买人。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现在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 5、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7、对贷款的买受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 8、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过户时,买卖双方必须同时到场。如果房屋有共有人的也应该到场办理。首先要签定买卖合同,其中交易费用可双方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有所体现。交易人要带好房屋的三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应该是已购公房,如果是优惠价买的补齐费用,成本价*建筑面积*6% 如果是成本价买的,直接上市。不是央产就没问题
满5年的是房价2%的过户费。 不满两年的还要交5.5%的营业税。
最简单的办法就(我就用这个的)是:直接和买主商定税后价格,其他的手续和金额由买家承担,你自己协助办办手续就可以的.还有就是在这个基础上你可以先拿钱,少报交易金额减少税收.
遗产过户挺麻烦的~!我办过2套~只是个不完全资料,供你参考~! 一、首先要明确的是:你是否是唯一的继承人(有无兄弟姐妹),如果不是的话就得去登报申明或是公证,因为他们或许也有继承权,这一费用你要出的;如果没有也要登报申明或是公证,以表明在这套房子的继承权上无任何争议。 二、你是否还有一位健在的双亲?因为你是继承遗产吗,肯定有一位···(不对的话别砍我)那另一位也有相应的继承权,如无遗嘱特别声明的话,你的另一位双亲与你共同拥有继承权,也就是各占50%的份额,因此你另一位双亲所继承的份额是否由你继承?怎样继承?在这里也会产生费用。一般有两种方法:①转卖:你另一位双亲所占的份额转卖给你,由你缴纳相应的税收;②赠送:由公证处开出证明,你另一位双亲所继承的份额是赠送给你的。由此可见,只要你另一位双亲所继承的份额也是由你继承的话,这里也会产生相应的费用。 三、你所继承的房子进行商业评估,缴纳相应的税收(房产证、土地证更换的费用也包含在内) 一般基本上就这三大块~供你参考~!
如果还没下发拆迁款,请到拆迁办和房屋管理部门与相关的负责的人声明(口头或书面都行),说你是共居人,有你签字才能办相关手续; 如果已下发拆迁款,请到居委会或是能证明你是共居人的组织/机构/家庭成员/邻居,告房屋管理部门没做相关调查将你这共居人落下了,可以追回款项,重新分配,肯定能赢。 房本没在共居人手中,不影响结果。 抓紧办!! 希望对你有帮助 协商,既然是共居人,大家都有份,只有协商好,一起去办手续,都签字,拆迁办会对你们分别做出补偿的。 房管部门有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去世,家庭成员经协商同意变更的,需每人带身份证同时去房管部门签字才可变更。
补充一下,上面那个人说土地出让金是(成本价*建筑面积*1%)这是不对的,你的房子属于回迁经济适用房,应该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是(成交价*3%)
看看这个会计制度以及房地产税收制度即可。
不用那么麻烦,你有该房的100%的产权就不影响,无所谓过户与不过户,若你要卖出,就需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及能显示是夫妻的证件。若是单身过了28岁就要开单身证明。
可以,但是据我所知天津过户需要评估机构对房价作出评估并且按照评估价格申报过户并纳税。 个人可以办理过户手续
房产不过户的话那么产权人就是对方。 对方有权利处置该房产,假设现在产权人将房产出售的话那么只是需要将17万元退还即可。 至于协议和公证只能是时候补救或者诉讼时候依据。 建议还是现在过户比较稳妥
国家去年曾经明确颁布“期房限转”政策。 有些期房曾经采用所谓的“改底单”方式进行交易,但是这种方式需要开发商配合并且建立在购房合同没有在房产所在地房地局备案的基础上,属于一种暗箱操作。 期房转让对于交易双方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成交几率很小。 房产的合法交易建立在产权证下发基础上,不过对于产权证填发时间不足5年的房产,上市出售需要按照成交价格交纳5.5%的营业税
对方名下的产权部分等于是过户给你,那么按照对方过户申报价格的1.5%的契税,5.5%的营业税是需要交纳的.
对!无论是你赠予还是过户.都要交契税.印花税等基本税费!
北边东边都比较贵; 具体如下: 1、北京北四环亚运村附近每平方米6600-9000; 2、东四环北部6000--8800,望京6000左右;靠近CBD7000---9000; 3、南四环,东部4800---7000;中部4000--6000;西部4000---6000; 4、西四环,靠近南部的是4500--7000;中部5000---7000;北部5000---8000。 还要看品质的问题。质量好,环境好就贵一些。
没听说过,可是泰安还有一些老住户,一家一栋小楼,自己盖的;不过时间都得大于15年了吧。
向阳律师回复: 1、能不能以此拒收要看你们对交房的条件是怎么约定的,更为具体的就是收房条件中是否包括供暖、供水问题。 2、收房并不意味着认可小区集中供暖,可以对此单独追究违约责任。 3、如果有损失的话,就以损失为基础计算,如果没有损失要看交房条件的违约金是怎么约定的。已经多交的部分肯定应当赔偿,不过以后可能多支出的部分是否赔偿要看法院对供暖、供水系统是怎样判决的,如果责令更换就不用赔偿了。 4、协商不成只能诉讼或仲裁。
05年房价续涨成世界经济另一大风险源 顶 ★★★ 世界经济在经历2001年的短暂回落后开始缓慢复苏,虽几经周折,还是在2003年下半年后加快了复苏步伐,2004年全球GDP的增长率预计达5%,为近30年来最好;其中,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增速分别为3.6%和6.6%,中国经济的强劲增长成为世界经济的重要推动力。 2005年,全球性复苏仍将延续。日本和欧洲的加速复苏和包括中国、印度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强劲表现使得2004年全球经济的增速比去年4月份的预期提高了0.3个百分点,且大大高于前年底预期。虽然受到油价持续走高的拖累、中国宏观调控和2004年基数较高的影响,目前许多权威机构对2005年世界经济的增速预期有一定的下调,但总体复苏态势仍将延续。 在全球经济的复苏进程中,持续上涨的房价带来的潜在威胁不容忽视。过去十年中,全球经历了信息技术投资高潮和网络经济泡沫以及随后的经济滑坡,而唯一不变的是全球房价持续上涨。1997-2003年,欧美国家的房价按不变价计累计平均上涨近40%,其中美国涨25%,英国、西班牙和澳大利亚分别涨80%、70%和65%,爱尔兰房价则翻了一倍。这种涨势在2004年得以延续,即便是亚洲等经历过金融危机的国家和地区,近年来的房价也开始跟着欧美国家紧追不舍。可以说,强劲、活跃的房地产市场通过其影响巨大的产业链,把世界经济从衰退的边缘拉了回来。 然而,持续的房价上涨已开始脱离诸如利率、经济增长和全球化等基本因素能够解释的范畴。房价/收入比和房价/租金比是分别衡量房地产作为消费品和投资品双重身份有无泡沫的重要指标。1998-2004年中期,美国房价/收入比和房价/租金比分别提高了20%和35%左右,并达到了30年来的最高水平。这一情况在欧洲更加严重。 与此相对应,在美国和英国房产抵押贷款总额/GDP比例已经达到68%,分别是1980年水平的2倍和3倍,其他工业化国家也存在类似的现象。 值得一提的是,这轮房地产景气周期具有惊人的全球同步性,我们相信这种同步性也将表现在行业下降周期过程中。一旦利率水平的提高和各国政府的干预导致房地产行业的衰退,全球经济将面临极大的压力。可以说,房价是油价之外未来世界经济的另一风险源。(证券时报 ) 上一篇文章: 国土资源部停批别墅用地 高价别墅仍不愁卖
高层楼千万不要买9-12层,最易招尘了。6层太矮了,相对于25层高的楼房来说,住16至23层之间最好不过了,反正电梯费大家平摊,如果住的太低的话,那岂不是太亏了吗?
提到房价,我很痛心,祈祷春节后就唰唰下降, 看报纸上说,唐山的两会有的代表已经提出房价涨幅过高的问题, 希望05年建设一批廉价新房
那要看你是需要多大面积的房子啊? 如果是在80-120M2以内的有小区物管的那肯定要涨的 如果是没有的话,那就不一定会涨
房价很难很难平稳,房地产市场就是在房价的不断波动中发展的。 现在不通过中介自己购买二手房是非常困难的,尤其复杂的过户程序就让人发怵。如果想办理贷款那就肯定得找中介(或担保公司)了。事实上专业从事买卖业务的中介骗人得还是少,反倒是个人私下交易被假房主诈骗的以及过户之后买方拖延交纳房款的事情时有发生。 找中介重在选择中介,一家放心的品牌中介还是有保障的。
因为宏观调控以及货币金融政策措施得力,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城市几乎没有泡沫。 房地产的泡沫是因为房地产投资过热引起的,在我国,政府在经济领域的调控工具和手段比较多,泡沫出现的几率不是很大,只要政府利用调控机制得当,那么泡沫破裂的机会很小
景气度从高点下行 中国房产悄然步入调整期 网易房产 查看北京房产部落 2004-12-18 14:48:18 来源: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 不良信息举报 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 中新社北京电据《中国经营报》报道,如果说2004年中国房地产市场表现出来的态势是谨慎乐观、有惊无险的话,那么专家对该行业在2005年的评价是十分谨慎的,2006年则是不乐观的。专家们认为,中国房地产市场的景气度已经开始离开本轮周期高点,正在步入周期的调整阶段。 土地政策不会有根本性调整 虽然土地拍卖政策在2004年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是政府在2005年对土地政策依然不会有根本性的调整。因为土地作为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已经表现为刚性特征。 拍卖土地价格的居高不下,以及房地产开发商无法轻松地将土地上升的成本传导到产品中去,将是2005年的市场特征之一。政府在土地政策的不让步、消费者趋于理性的消费,使得房地产开发商不得不让利销售。我们预计2005年土地拍卖市场可能呈现出的情况是:前热后冷的局面。 资产证券化是房地产信贷热点 2005年房地产信贷的亮点将在银行房地产信贷资产证券化方面。由此可能带来房地产基金开放试点,从而与以上政策形成良好的资金对接。由于房地产基金投资组合的要求,也使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得到部分关照,但是其中更多地表现为个案。 政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贷政策将更加向大型企业倾斜。目前全国范围内能够得到银行大额授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到20家,能够得到银行信贷顺利支持的在200家左右。由于受到消费周期和利率周期双重影响,预计2005年个人房贷市场增长率将继续下降。 香港房地产基金市场可能在2005年有实质性的发展。随着香港证券交易所对房地产基金投资地区和对象的放松,内地部分房地产项目将首先受益,并且内地物业资产打包在香港发行基金的可能性也在上升。 专家预计国内高档楼盘在2005年海外推销将是一个必然选择。海外华人将是一个重要消费群体。而2004年底到2005年第一季度是一个较佳的促销时间段。 涨幅较大城市难以持续上涨 由于2003年6月以来,政府土地政策和消费信贷政策收紧,使得中国房地产市场投资与消费景气度开始逐步降温。而2004年中国房地产市场表现,实际上是在延续着2000年以来房地产投资与消费热潮的惯性。可以从近年房地产企业广告投放量变化中得到佐证。2004年房地产价格继续攀升不过是通货膨胀加剧、人民币升值预期、以及土地供给减少、新楼上市量下降等诸多因素的综合反应。但是到2005年,由于在利率上升和消费周期行将结束很可能将改变价格上升趋势。很难想象,由政府提供可能已经被实际情况较大地低估的这些房地产价格涨幅较大的城市,在2005年还有继续旺盛的上涨势头。 在提倡科学发展观的今天,类似前些年由于城市大规模开发与拆迁促发的房地产繁荣已经不复存在。房地产井喷式需求将转化为常量需求。预计2005年房地产投资将比2004年有所下降,增长率为15%~18%之间。 银行对个人房地产信贷支持也将离开快速发展阶段进入一个稳定增长时期。银行个人信用体系建立也将推向前台。由于可能存在的加息周期,个人房地产信贷的提前还贷和个人房地产信贷的还贷风险周期也将随之来临。 房地产企业将进入质量和品牌成长时期。根据北京和上海商品房成交结构和分布分析,商品房全部适销阶段已经成为过去,而品牌产品和品牌开发商已经开始闪现,中国房地产产品和品牌也将呈现集中化的倾向。预计2005年有20%开发商的产品依然是非常畅销,他们的产品价格依然会有上涨空间;而另外30%开发商的产品销售则是一般;还有50%开发商的产品有滞销的可能。 在即将来到的房地产调整期中,房地产行业自律、消费者形象再造将凸显其重要性和紧迫性。它是房地产行业是否能够继续健康发展的关键,也是房地产企业是否能够在竞争中生存的决定因素。 (张寅)
你可以到所在地的城市网站查询,象 输入物业公司资质再查物业公司名称就可以了!
对于这个问题你可以不用担心,因为目前国家对建筑工程的管理非常严格的! 开发商同样也考虑工程的成本,一般不再分包出去,这样会加大房地产平方造价!但不考虑人为因素,实际现实中存在好多你说的问题! 为何通行无阻,主要是建筑法规定,当工程的规模和结构复杂的情况下实行总承包,他可以将总承包的目一部分或几部分,再发包给其他的承包单位,与其签定总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 而分包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这是硬性规定的!另外象工程的重要部分一样有规定的,象大型工程的结构主体部分、特殊部分等不准分包! 按照正常的推理房屋能有质量保证的!当然他有不健康的一面,象不正常操作、利用关系挂靠、暗箱操作等办法承揽工程所出现的问题最多!另外我经常遇到很多大型单位揽到工程无人干,这就是皮包公司!你想工程的质量肯定打折扣的! 总之这样的事情好多我只能简单的说一些,具体的你应多看看建筑法的相关内容就明白了!也希望我说的你能受到启发。谢谢你的信任!
您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是怎么约定的? 请参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五章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