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各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不一样!有的城市公积金连续交足满6个月就可以用公积金贷款了,有的城市规定要满1年,具体的你要咨询下你所在城市的公积金管理中心! 如果你现在用银行商业贷款购房了,以后要在转成公积金贷款是不可以的!银行贷款是银行审核发放的,公积金贷款是公积金管理中心请银行带为发放,但审核是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的!是两个不同的系统!
你好!买没有产证的房子不可以提取公积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1)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有产证)的自住住房时。 (2)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4)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5)非沪籍职工调离上海时。 (6)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 其中(2)、(3)、(4)、(5)情形,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应以销户形式全额提取,所提取的金额为职工私人所有。 另外,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作销户处理。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根据最高法院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定金的类型和适用主要有如下几种: 1、订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订约定金。订约定金即立约定金,其设立是为了担保主合同的签订。订约定金的特点是,其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凡在意向书一类的协议中设定了订约定金,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就存在,在其所担保的订约行为没有发生时,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当事人就要实施定金处罚。 2、成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成约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而约定的定金,称之为成约定金。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成约定金的,定金未交付,则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若当事人约定定金并明确表示定金的交付构成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的,该定金具有成约定金的性质。但是,为了鼓励交易,如果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履行了主要部分,即使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实际交付定金,仍应当承认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3、解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了解约定金。解约定金是指以定金做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即支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一方虽然以承担定金损失解除了合同,但在守约的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损失大于定金收益的情况下,解约方仍然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4、违约定金。《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对违约定金作了规定,"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对违约定金作了补充规定。违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弃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而约定的定金。《担保法》规定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作为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解释"进一步对"不履行"分不同情况作了不同规定。一是明确规定违约定金处罚的条件不但要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还要有因该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结果,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二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没有履行,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了损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没有完全落空,这时,既要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定金处罚,又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罚。三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人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能否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对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受定金处罚后,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而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3、订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可见定金和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订金不能产生定金所有的四种法律效果,更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既然你已经不想价格上的事,不让见房主也就算了,关键你要检看该房的两证是否齐全(房产证和土地证),否则交了定金而房子又不能过户你就惨了。
卡其鱼布丁:你好! 夫妻之间变更产权证的名字,或者增加减少名字只要几十元钱。
虽然北京市建委是那样讲,但是北京买这种房子的有的是,没有关系,即使以后国家征用也必须赔偿(就是郊区拆迁也都赔偿),国家不征用就没事,谁也不敢拿你怎么样。
这个要看你自己,喜欢穿高领的毛衣,就穿。不喜欢则不穿。我有时候是依衣服而定,穿什么外套来决定是否穿高领的毛衣,有时候高领的毛衣也起到了装饰的作用。
你不要提阿,你最好发个函给卖方,提出赶快办理手续,到期未办算是卖方违约,应支付10%违约金和返还房款
你好!你看下,贷款合同里有没有约定贷款5个月后就可以提前还款,有碍的话,可以要求银行按合同约定办理!如果没有写明,就只能按银行现在的规定1年后才可以提前还贷!口头约定没法成立!
你好!可以的!合同上写了你和你朋友的名字,将来房产证上也就是你们2个人名字!这套房产是你们2人共同共有的,其债务也应该共同承担!所以,可以你朋友当然可以共同还款啊!
不合理!首付款是要在签定合同时支付的!不然,你支付了首付款,没有购房合同,很多东西都没有约定!对你一点包装也没有!这种情况,绝对不可以支付首付款! 建议你看下这家房产公司的下列证件是否齐全,如果不全,千万注意,小心上当,没有下列证件的房产不可以买: 第一,开发商的开发经营资格必须合法。就是开发商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开发的; 2、开发建设的手续必须合法。开发项目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你好!如果你的贷款已经办好了,就不能加了!因为你的购房合同一改,牵涉到你的银行贷款了!
在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唯独不动产的交易合同以登记备案为生效的条件,其他都是签字盖章生效,因此房屋买卖合同必须登记备案才生效,只有双方签字盖章是不行的。所以务必记住要登记备案,有的城市比较严谨的必须买卖双方共同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十分严密,有的就稀里糊涂的。
你已经办理完了房产证,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档案中已经证明是你的房屋了,就算是别人捡到合同拿到房管局也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因为是一套房屋只有一个产权,如果要求更名过户也必须要有当事人即产权人亲自到场办理! 买卖合同只是对双方的购房起一个约定约束作用,产权证都办下来了,它的作用基本就结束了.况且你和银行还签定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都能证明这套房屋是你所有,所以你大可不必紧张.没事的!
登记备案事项的全称叫做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你所购买的房产为现房,市不需要办理登记备案的,可以直接办理产权证,但在购买之前应当得到开发公司关于该套商品房无债权、债务纠纷的承诺,也就是该套房屋未抵押给银行。
澈儿:你好! 1、 你必须看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原件,否则存在开发商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在建工程抵押的可能,有办不到房产证的可能。 2、到网上查、或者到房管局咨询可以了解是否发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是,你无法知道是否在建工程抵押。 3、没有预售证,除了撤消合同外,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已经交的订金.
你好!超过了提取期就不可以办理拉! 公积金的还款方式是不可以更改的! 住房公积金个贷还款方式在还款期内是否可以变更? 不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借款人应当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中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并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不作变动。
这是普通老百姓都在苦恼的问题,政府的措施只是抑制房价快速大幅增长而不是抑制增长,我个人认为短时间内房价不会降的,还是等着买经纪适用房吧。
想买房的人注意了,再熬一熬,等待你的就是春天!(内幕转帖!) -------------------------------------------------------------------------------- 我在北京呆很多年了,很偶然认识了一些房地产界的朋友,从而得到了一些大 家不知道的真相,如果不公布出来我会良心不安。 1、国家再次收紧基础投资信贷,2004年7月1日起银行除了经济适用房项目都 不给发放贷款了,一分钱都没有。很多开发商的资金链遇到了问题,不加紧卖房子就活不下去了,他们已经到了生死存亡的关键时期(他们着急卖房子呢,所以消费者们要沉住气); 2、北京目前大部分的商品房现在其实都卖不动了,销售现状比较糟糕,但没 有媒体报道(开发商和媒体都是既得利益的共同体),很多标着售罄的房子都没有卖掉其目的是在消费者中制造紧张空气,人们的消费心理是越买不到越想买,喜欢追涨; 3在北京,所有的商品房项目销售放号都是只放1/3,1/3的房子卖完了就说没房子了,其实还有2/3没卖,其销售策略就是这样-----制造楼盘热销的假象,消费者一看快卖完了就会急着买,看看还有没有剩下的,他们就一点一点放,所以那些标着售 > 罄的楼盘总会有别人转让的,或者一些其他原因的房子在卖,价格却高了很多,其实他们大头还没卖掉呢(每一个楼盘都是,信不信由你)。 4普通住宅项目的全部成本无论如何到不了2500元/平米,国外的房地产利润率不到10\%,你看看北京的房价吧,都赶上美国了。计算一下就知道有没有泡沫了,现在买房就像1988年买彩电的效果一样。4000元买一台18英寸的,我家就是那时买的,过了一年肠子都悔青了。 5、房地产业内高层比较普遍的看法是最多撑到2006年会大跌,他们还想再狂 赚一年的钱,地产界内部都感觉够呛,可能2005年就会崩盘。建设部的官员会说稳中有升,go-vern-ment领导们也希望股市稳中有升,说了好多年,结果大家自己看看就知道了。 6 现在北京民用住宅实际的空置率是30\%多,供求关系一目了然。 7 开发商手里的有的是地,说公开拍卖造成地价上涨纯粹是胡说八道,是为了在社会上制造紧张空气,让人们抢购房产,抬高房价。其实,开发商可以撒谎,媒体报纸可以撒谎,评论家可以撒谎,go-vern-ment的有关部门也可以撒谎,所有的谎言都只有一个目的就是制造泡沫,既得利益集团可从中渔利。但是市场是不会骗人的,泡沫总会破裂的,总有一天会骗不下去的。泡沫总会破灭的,我可以肯定。我地产界的朋友都不着急买房,对我说要沉得住气。我曾经炒过股,现在没兴趣了。感觉股市和房地产市场的原理都一样,买家越多,资金量越大,价格就会涨得越高。房地产市场里,开发商其实就是翻手为云覆手为雨操控市场的庄家,媒体报纸就是为他们摇旗呐喊的股评(你看现在股市里谁还相> 信股评),1999年5.19股市井喷的时候我记得大部分股评家都信誓旦旦地预测中国 股市几年之后会上5000点,几年几年之后会上10000点,前途一片大好,大家尽管买进,股市只涨不跌。现在看不象笑话吗?现在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已经经过长期牛市到也许已经到最高点了,也许马上就要到最高点。如果你不想被高位套牢的话,现在就不要急着买房子,如果大家都不再着买房子,急得是开发商。买盘力量小了,房价自然会降,就像现在的车市一样。有人说,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房价只会涨不会跌。可是日本比中国更加人多地少,他们的房地产已经连续低迷12年了,地产价格连着跌了12年!!因为他们的房子盖得够多了,供大于求了。 在北京、上海这些大城市的房子盖得也足够多了,大厦将倾了!。 把这篇文章贴到你知道的论坛里,让更多的人知道中国大城市房地产泡沫的内幕,告诉你身边所有要买房子的朋友都捂紧口袋!! 不要现在买房子。大家万众一心,敌人就快撑不住了。 (声名:这是我转载的)
看准了还是快下手吧,昆山离上海那么近,房价也在升起来呢。
房价收入比是观察楼市是否健康的重要指标,居民户均年收入和在当地购买一套住宅所需支出的价费之比即为“房价收入比”。
1、社会需求增加;2、土地的严格控制;3、地方政府希望多收土地出让金;4、税收含量太高;5、建筑材料价格上升;6、开发商哄抬.........
还会上涨。 此次宏观调控打击的是炒房。而北京在调控中反倒房价逆市上涨,况且北京的二手房市场还处于发育期,完全是一手房的市场。 市场的发展前景还是很大的。 不过暴涨出现的可能性不大。
个人感觉还没有饱和。 只是现在东直门一带受到土地的影响所以开发减少。 东直门是北京的最好的黄金地段之一,在整个市场还没有饱和的情况下东直门地区还不至于饱和。 不过东直门地区的二手上市公房价格接近饱和了
.现在存在结构问题: 首先是中高档项目开发量所占比重比较大; 其次是作为调节机制的二手房市场发育不成熟. 还有就是需求问题: 北京的需求还是很大,而且是刚性需求,就是以自己居住为目的的购房需求所占比重很大.
1、需求大大增加;2、土地严格控制,通过拍卖大大提高成交价格;3、拆迁补偿费用大大提高;4、建筑材料价格大大上涨,比如为了保护环境,禁止采集沙石,钢材价格也上涨;5、为了保护农民,征地价格大大上涨;6、建筑施工的定额提高;7、税费高;8、开发商哄抬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