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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改有期徒刑一般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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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改有期徒刑一般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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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11 09:00:31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
    无期改有期徒刑的期限:
    1、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
    2、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4、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相关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6、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的期限:
    1、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
    2、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4、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5、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6、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7、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8、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
    9、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10、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减刑的条件:
    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2、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八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

    冯***

    2024-05-11 09: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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