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的权限是什么?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 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什么?
根据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改变或者撤 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的权限是:(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 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 例和单行条例;(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 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 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 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3)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 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4)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 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5)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6)省、自治区 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 规章;(7)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 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答: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包括: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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