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资金在1000万以上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已设立企业或新设立企业,可冠省名:
(一)实收资本或首期实收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
(二)实收资本或首期实收资本300万元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 农、林、牧、渔类企业。
2. 经济鉴证类企业。
3. 已取得资质证书或前置审批许可的其他类社会中介机构。
4. 中央企业直接投资设立或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的企业,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企业。
5. 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设立的出资额占50%以上的企业。
6. 省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主管的企业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企业。
7. 已设立企业近三年应当未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