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奖励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奖励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奖励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了实现行政 目标,通过给予物质上的或者精神上的利益,激励和支持相对人实施一定 的符合政府行为意图的非强制性行政行为。比如国家依照法律法规对投资 西部地区的企业给予优惠、对从事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优惠,再比如国家对 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家给予奖励,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奖励,也包括虽然 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但是行政机关承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 为符合其规定的条件即可给予奖励等,主要发生在招商引资、悬赏破案等 情况下。
对于行政奖励行为的性质,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行政 奖励不是行政行为,而是民事行为,比如行政机关承诺对成功招商引资的相 对人要给予物质奖励,类似于民法上的悬赏广告,行政机关的承诺构成合同 法上的邀约,相对人成功招商引资的行为,是一种承诺,两者之间是一种民 事关系,如果行政机关不兑现奖励的承诺,相对人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 决。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奖励的情形多种多样,除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的 行政奖励行为之外,行政奖励行为都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标, 而对相对人作出承诺,一旦相对人的行为符合了规定的奖励条件,行政机关 就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这种情况下,无论从行为主体、行为目的还是行为后果来看,都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标准,应当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应当说,行政奖励是一种现代行政管理方式的产物,它意味着行政并非 全部都是强制和命令,也有诱导和鼓励。行政奖励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等 具有公权力的主体,行政奖励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标,如果行政 机关不给予相对人相应的奖励,既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诚信 原则,因此,无论从行为主体、行为目的还是行为后果等各个方面看,行政 奖励行为都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纳入行政复议范围,赋予相 对人行政复议救济渠道。
此外,与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行政奖励争议相 比,行政复议具有不收费、成本低、相对人举证责任轻、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力度大等特点,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更加充分,而且可以实现监督行政机关 依法行政、诚实守信的目的,是一种更好的制度选择。
答: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 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 请...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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