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资质有哪些要求 ?
我国对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资质有哪些要求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 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 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做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 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1利艮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从事收集、贮存、 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 动的单位,必须依法 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 许可证实行分级分类 管理。危险废物经营 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 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以下几类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1)年焚烧1万t以上危险废物的; ② 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 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 处置危险废物的。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审批颁发。上述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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