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如何处理?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 该如何处理?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重 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 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 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 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 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 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由此可见,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 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答:CP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途径主要有三:预防、减少和控制。 ⑴应从清洁生产思想和循环经济理念出发,选择清洁的原料、产品、工艺和设备,通过加强管理,来预防污...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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