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虚假宣传与商业诋毁相竞合的糾纷?
如何处理虚假宣传与商业诋毁相竞合的糾纷?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对虚假宣传行为作出规定, 即“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 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 传”。该法第14条对商业诋毁行为作出规定,即“经营者不得捏 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虚假 宣传是对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进行虚假的或欺骗性的陈述,而商业诋 毁行为是对他人的企业、产品、服务或工商业活动传播虚假的 信息。 可见,在竞争法上,虚假宣传行为和商业诋毁行为的性质和作 用实质都是通过传播某种信息影响消费者的决定,两者的区别只是 宣传的对象存在差异。
而且,在市场交易中,以捏造、散布虚假的 或者未经证实的事实的方式,对其他竞争者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诋 毁,其目的大多是为了宣传或突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由此可见, 如果当事人为了宣传或突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而诋毁他人,其行为 既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也构成商业诋毁,从而发生竞合。
发 生竞合的虚假宣传行为和商业诋毁行为的规定之间的关系,在本质 上是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的关系。虚假宣传是针对公众的宣传,直 接侵害的是社会公众;而商业诋毁除了对公众构成与虚假宣传相同 的侵害之外,还直接侵害了特定的竞争者的商品声誉或商业信誉, 即商业诋毁具有诋毁竞争对手的特征,这是构成一般虚假宣传行为 所不需要的。
可见,同时构成虚假宣传的商业诋毁行为属于特殊的 虚假宣传行为,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对损害对手作出明 确的特别规定,即商业诋毁是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因此,在虚假 宣传和商业诋毁行为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在法律上应优先适用特别 规定,按照商业诋毁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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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商业诋毁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特定或不特定竞争对手的商誉 (包括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商业信誉包括经营者的资产状况、 经营能力、信用情况等;商品声誉主要包括商品的性能...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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