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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滥用独占地位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 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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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滥用独占地位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 平竞争?

如何理解滥用独占地位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 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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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4-15 15:54:52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 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所谓“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具 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独占地位,排除或者减少了竞争对手或者 其他经营者的交易机会。
      具体分为下列两种情况:一是排挤竞争对 手的公平竞争,即排除或者减少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公用企业或 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提供的商品时, 被排挤的竞争对手是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 他经营者的商品时,被排挤的竞争对手是指被指定的经营者的竞争 对手。
      二是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即在没有竞争对手的情况 下,因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而排除或者减少他人 购买其他经营者的其他商品的交易机会,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 竞争。 排挤直接竞争对手固然构成不正当竞争,排挤其他经营者也应 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理由是,一方面,无论有没有直接竞争对手 的存在,滥用独占地位“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都会破坏 市场的公平竞争机制。
      因为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如果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必然剥夺或者减少了用户或者消费者对其他 经营者(非竞争对手)的商品的选择机会,由此排挤了其他经营 者的公平竞争或者对此市场的竞争准入导致公平竞争机制受到损 害。另一方面,独占经营者所在的市场本来就是没有竞争或者竞争 不充分的市场,这些经营者在该市场已具有垄断(独占)地位,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立法意图就是规制其滥用独占地位的 行为,无论这些经营者是否具有狭义的竞争对手,其强制他人购买 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都具有破坏政党的市场竞争机制的性 质,而不能根据这些行为是否损害到某些具体的竞争对手而作出性 质不同的认定。
       因此,我们认为禁止滥用独占地位限制其他经营者竞争并不要 求将“其他经营者”作“竞争对手”理解。这是符合反不正当竞 争法的立法精神的,为的是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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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4-15 15: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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