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货折让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如下: (1)如果购货方尚未进行会计处理,也未付款,销货方应在收到购货方转来的原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上注明作废字样。 如属当月销售,销货方尚未进行会计处理,则不需要进行冲销当月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只需根据双方协商扣除折让的价款和增值税额,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会计处理。 如属以前月份销售,销货方已进行会计处理,则应根据折让后的价款和增值税额重新开具专用发票,按原开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与新开的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差额,冲销当月主营业务收入和当月销项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收账款”。 (2)如果购货方已进行会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已无法退还。销货方应根据购货方转来的“证明单”,按折让金额(价款和税款)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冲销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凭据。全部
答:一、折扣销售也称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由于商业折扣在交易成立及实际付款之前予以扣除,因此...详情>>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