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看待母子奇缘?
如果有一对夫妻,婚后多年, 没有子女,就收养了一个儿子! 可惜不久,他们就离婚了!法律规定儿子有男方带,女方每月支付二百元生活费。 后来,男方再婚,经过段时间相处,才知道这个收养的儿子,是这个女人的亲生儿子。只因以前有困难不能带他,就给别人了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养母可以拒绝再付小孩子的生活费吗? 亲生母亲在,后妈还有必要再付生活费吗?后妈应该怎样面对这个问题?
法律上要看养母与孩子是否解除了收养关系。 如果没有解除收养关系,不能拒付。 当然,还要看离婚时有无特殊约定。
太戏剧化了,不知亲母是否为儿子而下嫁?养母也太可怜不但给离 婚,连儿子都可能没有了,不过血浓于水,儿子与亲母之间的联系是怎样 也分不开的,至于抚养费的问题,当然就要看亲母是否有知情,若亲母知 情,就一定要支付了,若由继母继续抚养,将来儿子就对继母有连带的抚 养责任.
如果亲生母子相认,等于归还亲母,就不用支付抚养费了.儿子也不用抚养继母了.如果继续抚养,儿子将来就要抚养继母.这是责任与义务的连带.
答:这个很难说清楚哦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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