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福利费问题
新会计准则不要计提应付福利费 因此正常账务处理是: 增加应付福利费时: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支用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这样的话,福利计入员工工资,是不是要多交个税?对单位而言,是不是不能税前抵扣这费用了,还是仍旧以总工资的14%扣除? 发生福利费用时,可以直接这样记吗?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一、从会计帐务处理上 1、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应付福利费”科目,福利费不用提取了,发生的福利费支出记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1)支付福利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2)月末分配时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2、对于还没有执行新会计准则,仍在执行原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来说,福利费可以提取,也可以不提取。
如果不提取,发生的福利费支出,直接记入“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二、税务上 1、从个人所得税上来说,只要支付员工的福利费属于纳税范围,福利费就要与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从企业所得税上来说,不管按新会计准则帐务处理,还是按原企业会计制度帐务处理,福利费支出在工资总额14%以内列支的,都可以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整。
2011-02-16 09:55 补充问题 谢谢你们的回答!我想再问下,在原来旧的会计科目中,能否设置新准则下的科目,但又不完全都是新会计准则下的科目? (1)如果执行新准则,就按新准则设置使用会计科目。 (2)如果执行原企业会计制度,就按原会计制度设置使用会计科目。
(3)不能将新准则和原会计制度科目混在一起使用。 还有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有分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那应付职工薪酬这个科目做帐该如何? (1)个人缴纳部分,在支付工资时代扣,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2)单位缴纳部分,如果不提取,交纳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科目。
如果提取,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 。
新会计准则下所有发放给职工的非货币性福利,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当先通过“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归集当期应计入成本费用的非货币性福利金额,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转入成本费用科目。 福利费发放时,按所属的部门,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科目。发放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贷记“库存现金”等科目。
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应付福利费科目,福利费不用提取了,发生的福利费支出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即: 1、发生福利支出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贷:现金等2、月末分配借:管理费用--福利费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1、从个人所得税上来说,支付员工的福利费除独子保健费等外基本上都属于纳税范围,福利费就要与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从企业所得税上来说,不管按新会计准则帐务处理,还是按原企业会计制度帐务处理,福利费支出在工资总额14%以内列支的,都可以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整。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对税收上福利费的范围予以了界定,请你看一下国税函(2009)3号
答:详情>>
答:不详情>>
答:登录会员中心,进入修改个人信息,就可以设置了。详情>>